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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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达成和解?关乎实体与诉讼权利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达成和解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进行的行为,并非在第三方(如审判人员、执行员等)的引导或主持下进行。
此类活动实质上是案件当事人实施的一种处置措施,其本质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涉及当事人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以此结束实体权利的争议;另一方面,一旦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它便成为当事人为了终结与法院之间既有的诉讼法律关系,进而完成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
2、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的权利
只要达成和解不违背法律法规、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法院理应提供相应的保障。此外,鉴于和解仅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和解所形成的协议并不构成法律文书,亦不具备取消法律文书或使其他法律文书显得已被取消的效力。据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选择和解。执行阶段的和解,其主要职责在于确保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是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落实(而审判阶段的和解,则致力于维护和明确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阶段和解涉及的是尚存争议且未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执行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已确认的法律关系的给付内容、金额、方式以及期限等方面进行变更性处理的行为。
3、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
若违反自愿原则,不仅和解协议难以形成,即便勉强形成,其根基亦不稳定,当事人随时可能改变主意,取消已签订的协议。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
和解虽然属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自主行为,然而鉴于它牵涉到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处理,因此必须受到我国相关处分原则的约束。它必须以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本前提。若不然,即便双方当事人均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和解,所签订的协议亦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当事人双方成功达成和解,执行人员需将和解协议的详细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卷中,并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印章。同时,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核,一旦确认或批准,该协议即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旦执行和解生效,双方当事人便可以重新界定或调整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他们通过和解协议,对原执行文书中规定的给付内容与方式等进行了修改,从而实现了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确立或调整。据此,当事人将依据该协议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执行和解协议并不导致原有执行文书的取消效力。这并非因为既有的法律文件存在错误,而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就和解达成一致。即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先生效的法律文件依然保持其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是因为生效的法律文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取消;执行和解协议并非法律文件,它仅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产物,不具备法律文件的效力;其履行需依赖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从程序角度来看,执行和解协议无法拥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当事人选择自行和解与由审判人员主导调解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执行阶段,仅能实现和解,不得进行调解。若允许调解,则意味着执行人员得以通过调解手段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东莞万江律师,这显然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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