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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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合同履行内容不明确咋处理?看这则案例解答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包含具体的给付要求,同时执行对象和被执行者必须清晰界定。该规定对判决书要求继续执行的给付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对于法律文书已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其履行内容不具体明确的情况,并未给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实务操作中,一旦生效的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执行,然而在履行细节不清晰、合同条款也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关于当事人就履行内容产生的争议,执行程序是否可以直接明确那些不明确的部分?本文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一则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解答。
裁判要旨
生效的裁决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需继续执行,然而,若合同条款对履行细节缺乏具体说明,且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关于双方争执的履行事项,应通过审判过程,在查清事实真相后作出判定,执行环节不能对不明确的部分直接作出决定。
案情简介
三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陆某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在此案中,原告陆某要求法院认定他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且有效的,并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协议。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房产的具体位置;二是房产的建筑面积为2059.61平方米;三是房款总额的金额。此外,法院还确认了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为.07平方米。2018年8月8日,三亚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琼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某房产公司与陆某签署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双方继续执行。判决生效之后,由于某房产公司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陆某某遂向该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2019年12月11日,三亚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琼02执356号执行裁定,该裁定内容为:将涉案的2059.61平方米房产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并登记至陆某的名下。
三亚中院根据房管部门的要求,于2020年8月6日发布了(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该裁定中特别指出,原(2019)琼02执356号执行裁定正文第四页第七行关于“分摊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应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内容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其面积为11770平方米。
某房产公司对于(2019)琼02执35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持有异议,遂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同意见。三亚中院在2021年3月9日发布了(2021)琼02执异21号的执行裁定,其中明确表示驳回了该房产公司的异议请求。
某房产公司对此表示不满,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发布了(2021)琼执复128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为:取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2021)琼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以及(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
六、申请执行人陆某对海南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表示不满,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监督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8月24日,以(2021)最高法执监515号文,对陆某的申诉请求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驳回的决定。
裁判要点
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关于合同中不明确的部分,是否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予以明确?审理法院的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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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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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裁决认定该合同具备法律效力,需继续执行,然而,若合同条款对履行细节缺乏具体规定,且未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对于双方在履行内容上的争议,应通过审判流程,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判定,执行环节不得对不明确的部分直接作出决定。
判决书明确了涉案质押物的具体内容、质押权的行使范围以及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但鉴于计算方式中关于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并未明确界定,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需具体且明确的要求,因此应当认定该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参考案例1)
若刑事判决中未对案外人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执行部门有权向刑事审判部门咨询相关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来决定是否对该财产实施冻结措施。(详见案例2)
该房产是否为涉案赃款赃物或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尚无明确界定,执行法院在未以书面形式征求刑事审判部门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以没收被告人全部财产为依据,判定涉案房产处理不当,此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上的不清晰。(可参考案例3)
我国并非采纳判例法的国家,文中引用并分析的案例亦非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它们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过程中并不具备约束作用。此外,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在司法操作的实际情况中,各个案例的细节各不相同,因此,不能直接将本文中的裁判意见作为引用依据。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各类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整理与分析,其目的在于向广大读者展示多样化的研究视角和观察立场。这并不代表该所执行业务部对所涉案例的裁判观点表示认可或支持,同样也不意味着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必须引用或参考这些裁判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最高法就《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作出解读,2022年进行修订。
当事人若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版修正)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者系依据生效法律文件所确认的权益拥有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及权利继受人。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具体的支付要求,同时执行的对象及其具体身份均被清晰界定。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满足前述条件的申请,法院需在七天内进行立案处理;若申请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同样需在七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法院判决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指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包含具体的给付要求,同时执行对象和被执行者的身份信息必须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若法律文件规定需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详细说明继续履行的具体条款。该规定明确指出万江律师,给付判决要求继续履行的条款需详尽且清晰,然而,它并未对法律文件已确定继续执行合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时应当如何应对作出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产公司与陆某签署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继续执行。然而,该《协议书》并未对涉及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事宜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某房产公司与陆某对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采取“分摊土地使用权”方式,还是属于“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770平方米)”存在分歧。此外,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也未对这一争议进行审查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关乎土地利用中的关键物权权益,不仅牵涉到本案中的当事人,亦可能影响到其他潜在物权所有者或地役权持有者的权益。因此,在执行依据尚不明确,且当事人间的《协议书》中亦无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实体审理程序,由审判机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定。
其次,法院核实了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并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该判决的效力仅限于确认涉案协议及其所包含的给付内容均合法有效;至于双方就“分摊土地使用权”还是“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70平方米)”的争议,由于未经过审理和裁决,故不产生既判力。因此,针对本案涉及的实体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新的实体诉讼,要求明确后续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这样做既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实体判决方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忽视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且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述需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尤其是,本案件的实体判决并未出现“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需要予以纠正。故而,不能通过启动针对执行依据的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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