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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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5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企业如何识别和防范?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以及5件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这一行为旨在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呀,同时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呢,此举动吸引了业界广泛关注。
01
涉“行车记录仪”恶意诉讼案
下面的长句拆分为多个小分句依次为:这一案件之中,法院明确指出,该案被告八某公司,其明知涉案的4件专利已然被宣告无效这一事实,并且还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它们是有权使用另外2件专利所对应的设计方案的,然而,就是这样的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却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东莞万江律师,其目的在于利用司法程序去打击竞争对手,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之后呢,出现了二审法院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的情况。最后,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也就是所谓的“全面赔偿原则”。
02
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
第一,有位于前面叫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向着法院进行诉说表明,存在位于后面称谓被告某仪器仪表公司的,在很清楚其专利权已经被停止的状况下,不怀好意地提起了名叫第三次、第四次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 。第二,所以请求判定命令位于后面称谓某仪器仪表公司的要讲出道歉的话语并且补偿经济方面的损失以及维护权利合理的花费支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进行思考认为万江律师,位于后面称谓某仪器仪表公司的被起诉的行为构成了不怀好意的法律诉讼 。第四,于是判决驳回其向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来的判决 。第五,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个事例”认定构成不怀好意地提起知识产权方面诉讼的案件 。
03
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
中山市某制品厂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与商业诋毁,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诉讼合理支出,还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也持有相同看法,同样向法院起诉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显著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范围,存有通过诉讼去干扰、影响以及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意图,主观方面具备较为明显的恶意,而且导致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为此支出了万江律师费的损失,所以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在这个案件当中,广东的某一家新材料公司,没有慎重地去行使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法院在判定它提起诉讼是不是存在恶意的时候,考量它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之下,做出了什么样的行为,这展现出了对于恶意诉讼适用条件极为慎重的把控。
04
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权利基础不稳定,存在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行为,侵权判断相对容易,索赔金额明显畸高,起诉时机难以说是巧合,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被告金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并非是为了正当维护权利,而是意图借助该诉讼来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的权益,应当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件案子存在着两点具备典型意义的情况,其一呢,是运用了那种通过时机来查看动机,凭借标的去看待目的的恶意认定方法,其二呢,是依据针对恶意人的具体想法来确定惩治办法 。
05
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
桂林的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去确认湖南的某公司之前所发起的诉讼乃是恶意诉讼的那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桂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桂林某公司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定,依据在案的证据,很难认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诉讼显著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很难认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诉讼有着明显的恶意;湖南某公司向证监会进行举报并非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情况,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关行为很难说明显不当;湖南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很难说不当。综合以上所说,二审判决做出认定,在案件当中所存在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湖南某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在阐述理由的时候,多次运用了“难以认定”“难以否认”“难言不当”等词语,其背后所体现出来的,是在认定恶意诉讼的时候所秉持的审慎以及谦抑原则。(本报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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