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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解答

时间:2025-08-11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样式规定县人民法院名称前需加上省或者自治区名称,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名称是否也必须加上省或者自治区名称呢?

回答,针对县和县级市层面的法院,其名称需加上省或者自治区名称;对于市辖区的基层法院,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印章规定来命名。

样式四十六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时文书编号以"民初字"标注,样式四十七针对解除程序时文书编号以"民X字"呈现,其中"X"位置能否采用"解"字进行填充存在疑问

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时,依然使用"初"字,如果是二审程序中的解除,则需采用二审的案号来标注。

样式194、195的案号采用"X刑减字",而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使用"X刑执字",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否需要实现规范一致?

答:应统一用"X刑执字"。

四、问:审理案件时能否在编号中添上"林"字?若地区代号相同,编号应怎样安排?

林业法院可以冠以"林"字。若地区代号相同,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及行政文书的做法。

五、问:各个法庭在编排序号时,是否能够包含"刑一、刑二、申"等标识?对于裁定书的编号,是否可以附加"裁"字?作为中级法院,其编号中能否加入"中"字?

根据案件类型、审理层级,编号不能依照法院内部职责划分标注"刑一、刑二、申"等字样,裁定文书编号时无需添加"裁"字。直辖市内若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法院地名相同,中级法院可在地名后附加"中"字以示区分。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

案件具体请示需编号,采用诉讼文号形式,例如标注为"刑他"或"民他"。

七、问:往年遗留的未了结案件,来年撰写相关法律文件时,是否需要重新编排案件编号?

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

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九、问:驳回申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十、问:再审以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一个案件里,可能会出现好几种判决文书,这些文书是否都编用同一个编号呢

依照案件编号统一规则,一个案件如果需要制作多个判决文书,应当继续采用该案件的原始编号,不过可以另外编排若干子编号。例如(1993)X刑初字第1-1号这种情况。

问:对于情节恶劣破坏法庭纪律以及不服从法院最终决定和审理结果的案件,在更高一级法院审理时,是否在文书记录中特别标注为终结性判决?

按照第六种格式审理案件时万江律师,应当使用"刑特初"字样,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则可以改用"刑特终"字样。

十三、问:委托中级法院办理执行事务的案件,当中级法院向高级法院提交工作汇报时,应如何编号登记?

答:应编原案件号。

十四、问:法人的住址应如何表述?

答:应表述为:"住所地……"。

十五、问:裁判文书里,数字是用阿拉伯符号还是汉字书写?

回应:现阶段,各级高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标准开展试点,同时注重归纳心得体会。

十六、有人询问,裁判文书开头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部分,是否应当加上邮政编码,这样有利于工作?

答: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十七、问:关于当事人公民的年纪,是否都要注明具体出生年月日?对于少数确实无法确定出生年月日的情况,能否采取变通处理?

回答:依照规定,所有牵涉到个人身份信息的年龄数据,必须详细记录具体出生时间,这样做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保存和查询工作。在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件里,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者,一定要注明其出生年月日信息;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少数特殊情况,如果确实没有身份证件,而且也无法确定其出生年月日,可以灵活处理,仅记录年龄数据。

十八、问:裁判文书首部中的"职业",对于个体户如何表述?

答: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样式九和样式十一里,关于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的情况,原本写的是"出庭支持公诉",这种表述是否需要调整为"出庭履行职责"?

应针对抗诉的二审案件标注为"出庭维护指控",针对仅上诉未抗诉的二审案件标注为"出庭履行职责"。

二十、问:一审公诉案件裁判文书如何表述检察院的起诉时间?

答:为防止审理时长算错,需把格式里的这段文字换成:由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XXX犯XX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X年X月X日接到XX检察院的起诉文书,依照规定组建了合议庭……

二十一、问:关于证明材料方面的说明,格式需要包含证人的称呼,但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对证人的保护,是否可以灵活处理不公开证人的称呼?

回答如下:公民有义务出席法庭提供证言,通常需要注明证人的名字。不过,现实中因为各种因素,有些人对参加作证存有犹豫。出于对社会影响的考量,针对那些涉及个人隐私或即便劝说也不愿透露姓名的证人,裁判文书可以运用灵活的处理手段,不显示其本名,而采用"某某先生"、"作为旁证者某某某"以及"某某某等三位证人"这类替代方式,或者选用其他合规且恰当的变通措施来处理。

二十二、问:共同诉讼中,未到庭的当事人是否都一一表述出来?

回答如下:当事人中部分到场,部分未到且未委托代理人或代理人同样缺席的,或者有人未经允许擅自离场的,都需清楚注明哪些人出席,哪些人未出席,以及哪些人中途离开。

二十三、问:经济纠纷审理过程中,公司负责人通常不亲自参加庭审,撰写相关记录时,是否需要提及该负责人未出席的情况?

回答时,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只需说明委托代理人出席即可。假如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同样没有出席,就必须如实注明经过合法传唤但法定代表人最终没有出席。

二十四、问: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判决书中如何列?

按照样式41的说明第二条第(一)项第4目的要求进行列写,首先需要写清楚其字号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这个职务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信息。

二十五、问:样式304的说明第三条里,当事人继续使用原审称谓,这个原审是指第一审,还是第二审?

是指审判结果获得法律认可的层级。若是经过第二级审理的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则需采用第二级审理的称谓,同时用括号标明第一级审理的称谓。

二十六、问:针对维持既有判决的案件,是否需要援引实体性法律规范,具体应当在哪个环节进行援引实体性法律规范?

应坚持既有判决,这关乎流程规范,仅须参考程序性法规。于阐述缘由环节,能够借助实体性法规展开申述。

二十七、问:涉及多人作案的情况,在援引法规时,应当是将相关条款整合在一起说明,还是各自分开表述?

回答时需遵循最高法院的权威说明,各个法律依据要单独列出,不能采取笼统照搬的方式使用法规条文。

二十八、问:指定管辖的案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

回复:高一级审判机关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的要求选定案件审理地,需采用"公文"形式通报相关法院。接收通报的法院收到后,应立即通知案件当事人。

二十九、问: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被告选择提起上诉,那么,上诉状的复印件是否需要发送给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呢?

回复:上诉书附件无需分发给未参与上诉的同案被告。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若上诉人同样对民事部分提出异议,则应将材料交给民事原告,否则可以不发送。

询问民事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向上诉审法院缴纳诉讼费,经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存在错误,裁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那么诉讼费该如何处理

作出维持原判决定的,上诉方需承担诉讼费用;作出废除原判决定的,诉讼费用应予免除,先前缴纳的款项需予以退还。

三十一、问:关于上诉书附件问题,要求以对方参与诉讼的人数确定需要准备多少份附件,这种说法是否精确?

按照法律文书规范,提交的诉讼文书需经由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受理,并且要准备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数相等的副本份数,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因此格式必须规范无误。

三十二、问:样式127、128、129这三种审理报告的署名,仅列出主审人姓名,若由合议庭共同评议时,如何处理署名事项?

这份报告署名需按撰写者身份确定。主审人提交给合议庭的报告,仅代表其个人意见。

三十三、问:驳回诉讼请求的在样式中没有规定,应用何种文书?

答:应用判决书。

三十四、问:诉讼费的表述(如交纳、承担、负担)怎样统一?

样式中诉讼费用的说明是依据相关诉讼法规拟定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

三十五、问:调解书是否可用填充式?

答:样式规定的调解书是拟制式,不宜用填充式。

三十六、问:案件审理报告要不要有文头?可否用白头?

答:应按照样式的格式制作。

请问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内容,本表格中未包含相关范本,是否需要补充添加?

回答是应该提升,可以参考一审不予受理判决书的格式,依照二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样式四十六的尾部部分,关于"本裁决文书一经收到便开始实施"的表述,可以考虑省略掉,看是否可行。

答:应当写。可改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十九问 一审判决书和审理报告是用审理终结,还是用审理完毕

答:应用"审理终结"。

样式156里的"用纸续页"这四个字,在制作备用品的时候,可以省略不印,这个做法是否可行?

答:不应印。

四十一、问:存根的数联文书样式,是以中间点线为界,还是以前后联为界?

答:有存根的数联文书采用横式制作,按中间点线撕开使用。

四十二、问:送达回证是否可加大行距?

可以这样做,将内容安排在一页十六开纸上,行距适当放宽些,这样看起来更美观大方。

执行公务证件的影像资料是否能够粘贴在左侧位置,官方印章是否能够充当钢印的功能,是否可以在表格中添加职务信息这一栏目

答:可参照居民身份证的样式制作。可以增加"职务"栏。

四十四、问:二审判决的执行通知书由谁填写?

刑事案件由负责执行的法院填写,如果是一审案件,则由一审法院填写,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均由执行法院填写。

四十五、问:针对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命令适用,民事、经济及行政案件则采用何种文种?

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应当依照样式86的规范来撰写裁定书,行政案件也可以借鉴这个样式来使用。

四十六、问:1992年6月初次印刷的卷宗封面样式304至307,和1992年11月再度印刷的卷宗封面样式不同,应按照哪一次印刷的作为标准?

答:以第二次印刷的为准。

四十七、问:目前存在许多填充类司法文书,那些与现行格式差异不大的,可以继续沿用吗?

回答如下,对于先前制作但尚未用尽的填充式司法文书,如果其内容与新版式大体相符,可以继续使用直至1993年年底,以免造成浪费;而内容或编号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的,则需重新制作。

四十八、问:文书范例里凡是包含"原告方指称"、"被告方抗辩"、"审理期间确认"、"审判机关认定"等部分,这些部分后面是用逗号隔开,还是应该把逗号换成冒号呢

回答如下:凡是提示下文仅包含一个层面的情况,都采用逗号分隔,而涉及多个层次含义的则运用冒号来标注。

四十九、问:审理上诉案件时,如果二审法院觉得原判决对罪犯的处罚过重,要退回重审,应该说明哪些理由?

答:这类重新审理的判决文书,无需列出详细缘由,注明适用法规存在偏差即可。

五十、问:提起诉讼的起算时间,究竟应当以起诉状的制成时间,还是以文书送达的当时为标准?

答:应以送达日期或递交日期为准。

五十一、问:独任审判案件的判决书的日期怎么定?

答:以有权作出决定的决定日期为准。

五十二、问:样式251、252的文头"XXXX人民法院"前,是否也需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回复:即使是符合样式二十五的公文开头,也无需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三种委托函专供国内使用,仅限于外交部以及我国驻外机构之间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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