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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规制恶意诉讼,法院对滥诉行为依法不予立案

时间:2025-07-20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明确规定,应当正确指导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限制恶意诉讼以及无端纠缠等不当诉讼行为。《意见》第十五条指出,对于那些纯粹为了干扰行政机关、破坏诉讼秩序,而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持续、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极少数当事人,人民法院将依法拒绝受理其诉讼请求。据此,如果当事人反复提出或多次提起相同或相似之诉讼要求,抑或明知没有合理理由却依然反复提起诉讼,这类行为便是不当目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起诉举动。此类行为可被认定为缺乏诉讼利益,构成滥用诉权,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为了防止对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消耗,未来在当事人就与本案相关的争议问题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在受理案件并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那些明显是滥用诉讼权利的,应当将诉状退回,并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

裁判文书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藏行申12号

陈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性,出生于1973年2月21日,属于汉族,现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其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陈某作为再审申请人,针对某公安厅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西藏某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藏01行终32号行政裁定表示不认同,遂向本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查,目前审查工作已经圆满结束。

陈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一是要求查阅卷宗材料进行再审,并撤销一、二审的裁决;二是要求被申请人负担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理由包括:首先,原审未予立案实属不当;其次,原审在认定事实方面主要证据存在缺陷,或对基本事实的理解存在偏差;再者,新证据的出现足以对原审的判决结果构成推翻;此外,原审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明显错误;最后,原审在诉讼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对审判的公正性造成影响。综合以上情况,本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因此,申请人特此提交此再审申请,恳请贵院在审查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再审裁定。

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人陈某向本庭递交了四份新的证据材料,经过仔细核实,这四份证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本庭决定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经本院审查,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再审申请人陈某提出的诉讼是否满足起诉的基本要求,对此,本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判断,具体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中,第四点要求诉讼事项应归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并且由相应的受诉法院负责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部分的第二项第十款明确规定,那些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并无实质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范畴。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某要求撤销的藏公依复〔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提到,他提交的此次信息公开申请与2023年12月18日所提交的申请内容相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机关决定不予重复处理。考虑到陈某在2023年12月1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被(2024)藏行终9号生效裁定明确指出,该申请实质上并非真正申请信息公开,而是以信息公开之名,行投诉网络遭受非法攻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实。因此,陈某应当向承担网络监管职能并具备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某公安厅所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未真正触及陈荣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陈某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内。综合来看,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列出的起诉标准。一方面,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做到了清晰无误;另一方面,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上也表现出了准确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应当准确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限制恶意诉讼以及无端纠缠等不当诉讼行为。《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极少数当事人,若其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持续不断地大量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造成干扰,破坏诉讼正常秩序的,法院将依法拒绝受理。据此,若当事人频繁地、连续地提出相同或相近的诉讼要求,或者明明知道没有合理依据却仍旧反复提起诉讼,这类行为便是不正当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起诉举动。这种行为应被视为缺乏诉讼利益,构成了滥用诉权,法院理应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陈某在最近几年里,就信息公开问题向全区各相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对于这些部门给出的答复或是不予答复的行为,他提起了行政诉讼。裁定生效后确认陈某的诉讼要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但他依旧针对同一情况多次发起行政诉讼,并且持续上诉和申请再审;据统计,在最近一年内,陈某在全区范围内就同一诉求先后四次提起行政诉讼,历经十多次诉讼程序,显然他主观上存在滥用诉讼的意图万江律师,客观上并未获得合理的诉讼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诉权的滥用。为防止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未来陈某若就本案相关争议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受理登记前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明显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退还诉状并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

综合考量,陈某提出的再审请求并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列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应规定,现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白玛旺姆

审 判 员 ?向 海菊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 宝林

书 记 员 ?仁曾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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