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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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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不合法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含合议庭成员未履职等情形

时间:2025-08-23 0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涉及审判机构资格问题的重要判例范例及其法律支撑,依据司法活动与程序错误关键点总结如下:

一、合议庭成员未实际参与审理("挂名法官"情形)

典型案例:

某个民事案件里,审理时公布的合议庭人员是三位审判官,不过庭审记录表明那里面有一位审判官整个过程中没有参与法庭上的询问、争论和商议,只是签了判决书,当事人因为这个理由请求重新审查案件,法院在查过后觉得这个案件的审判团队构成不妥当,于是决定重新审理。

违法核心:

审判人员并未真正执行审判任务,违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审判组织成员须深度介入审理的要求,形成程序上的严重缺陷。

二、法官助理独立主持庭审(超越职权)

典型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民事案件,案件编号为2018某号,审理过程中,法官助理胡云杰负责审理案件并主持庭审活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上级法院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团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违法核心:

法官助理不具备独立裁决的权力,充当的是辅助角色,他个人主持审判活动,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审判权归属的条款,这种审判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要求。

三、合议庭组成形式违法(应合议却独任)

典型案例:

某个基层法院审理金额超出独任审理标准的合同争议案件,理应安排合议庭进行审判,但实际上仅由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工作。当事人对此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判形式存在违法情况,因此决定撤销原审判决结果。

违法核心:

违背《民事诉讼法》里案件类型同审判构造相吻合的硬性要求,流程违规会损害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独任制案件

典型案例:

某个基层法院在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万江律师,会安排一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如果当事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法院会认为这个案件依法应当采用独任制审理,而人民陪审员参与构成审判组织是不恰当的。

违法核心:

不区分单独审理和共同审理的适用情形,人民陪审员介入简单案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要求。

五、庭审中临时更换审判组织未告知

典型案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出资争议案件(2023年),庭审过程中法官助理突然接替了主审法官负责关键部分,并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当事人。上级法院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于是作出决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违法核心:

审理人员调整必须依照规定流程进行,同时要确保诉讼参与者的知情权利,若临时更换且未进行通知,则属于审判程序上的错误。

法律依据与救济路径违法性认定标准:

审判机构设置不合规定涵盖多种情况,比如本该合议审理却由单人进行,或者相关人员并未实际参与审判过程,亦或审理者不具备应有的审判资质,例如法官助理单独主持审判,这些情形会直接引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理由。

救济措施:

二审程序中,须即刻表示反对并载入卷宗,上级审判机构须废除既有判决,责令原审法院再次审理。

申请再次审理案件时,可以提交庭审记录、最终裁决文书等材料作为依据,审理机构必须核实是否存在程序性错误。

司法复核:若复核被拒绝,能够向检察机关请求申诉,核心在于考察程序违规对结果判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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