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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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结论:不再属鉴定意见却具其特征,成准鉴定意见?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价格认定结果由相关机构委派的专业人员完成,他们运用专门知识,针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剖析和评估,最终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作为结论呈现出来。价格认定结果体现了评估者的个人看法,符合鉴定性意见的特点,不过国家发改委中心在2016年发布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简称《规范》),此后不再对价格评估者进行资格认证,同时取消了评估者的责任条款,以及要求在价格评估报告中签字的要求。从那以后,各个地区的价格评估部门都按照这个标准,在撰写的价格评估报告中,只盖了评估部门的印章,没有评估人员的署名。因此,价格评估报告不再具备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和效力,也不算是鉴定意见,不过它又带有鉴定意见的某些特点,可以看作是类鉴定意见,需要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核标准来实施审核。
刑事万江律师在审核鉴定结论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环节:首先,要核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其次,要评估鉴定程序的合规性,再者,要审视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最后,要分析鉴定结果的合理性。
先核实价格判断结果有无合规的委托流程。按照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还有现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要求,价格判断结果的得出,必须由办案单位提供价格判断协助文书(就是委托鉴定文件),才能开展价格判断工作。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时,刑事万江律师需确认价格认定书附有委托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核实协助书上有无委托机关的印章,检查委托项目是否完整,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价格认定范畴,是否涵盖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认定目的、认定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等要素;同时要核对协助书上是否包含价格认定的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提供认定材料的名称、份数、提出协助的日期、委托机关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地址等信息,还要检查协助书上是否加盖了委托机关的公章。若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的认定内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畴,则委托的价格认定内容不合法,价格认定结果缺乏合法性;若价格认定内容不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七条的要求,则价格认定行为缺少合法的委托,其价格认定程序启动不合法,价格认定结果不具备合法性,不能当作定案凭证。
其次,需要核对价格判定结果是否盖有价格判定者的印章,价格判定者是否拥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以及是否具备价格判定的专业素养。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颁布了《关于终止受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事务的通知》以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文件,其中清晰说明不再对价格认定机构及认定人员执行资格证明制度,同时取消了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在价格认定结果上署名并盖印章的要求。随后,其他价格认定者纷纷跟进,价格认定结果不再附带评估机构与评估者的资格证明,评估者不再在评估结论上签署并盖章,也不再公开评估者的具体信息。如此一来,评估机构与评估者的资质被有意取消,评估者的身份也被刻意隐瞒。诉讼参与方无从得知价格评估者的具体情况,评估者与案件有无关联,是否拥有相应的价格评估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这就为价格评估的暗箱操作创造了条件,可能导致那些缺乏专业知识的评估者随意进行评估,造成评估结果的严重偏差,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这显然是重大违背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后,必须撰写鉴定结论,并且要亲笔签名。鉴定结论出现特定状况时,不能当作判决依据,例如鉴定单位不符合规定,或者鉴定任务超出其能力范围,还有鉴定人缺乏相应资格或违反回避要求等情况,以及鉴定文件缺少签字盖章,这些情形都不行,但如果没有鉴定机构,或者依照法律和解释,指定或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案件专门问题形成的报告,可以当作证据来参考对前述报告的审核与确认,可参照本章节的相关条款执行。若法院传唤出具报告者,该人若拒绝到庭提供证言,则该报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据前面内容可以明白,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关于不再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事项的通知》以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提到价格认定人员无需进行资质管理,也不必在价格认定结果上签字盖章的内容,这些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存在矛盾。《刑事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属于根本性法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归入法律解释类别,二者同属法律范畴,而《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仅是国家发改委下属价格认定中心制定的普通文件,并非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基础特征,其效力等级远逊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这些内容直接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抵触,属于无效条款,必须依法予以废除,价格认定机构无权用这些规定来指导法院审理案件。否则就是行政干预司法,严重违法,其后果不堪设想。
审判机关在复核《价格判定意见》时,务必参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阐释》来实施核查,绝对不能以国家发改委相关机构发布的所谓指导性文书作为评判标准,进行判定工作。刑事万江律师在审阅《价格认定结论》时,也需以《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意见的条款为依据,明确指出《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存在明显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价格认定人员在结论上签字盖章的理由,应促使、引导法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意见的条款进行审理,避免受价格认定结论的误导。
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时,刑事万江律师需要确认该结论上有无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字和盖章,同时要查看是否附有价格认定人员的资质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其他相关文件。倘若没有相关材料,需要向司法机构申请核查价格评估专家的身份信息,要求获取该专家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专业背景资料,用以判断其是否拥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等级,并查明该专家是否与案件存在利益牵连。此外,还可以申请价格评估专家出席庭审,对评估流程、依据和方法等进行陈述说明。如果价格认定机构不透露价格认定人员的身份和专业技术职称,如果拒绝出庭回答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刑事法司法解释第》第一百条的规定来处理,该条款说明,如果没有鉴定机构,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指定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写出报告,这份报告也可以当作证据来使用,对这份报告的审查和认定,要参照本节的有关规则来执行。依照司法文书指示,若鉴定人接到法院传唤却拒绝出席作证,那么其提供的鉴定意见将不被采纳为判决凭证。鉴定结论缺乏证据效力和证明作用,无法作为审判参考。即便鉴定专家到场进行质询,倘若其无法就鉴定环节、依据及方法等关键问题给出合理解释,该鉴定结论同样无效。
第三,需要核实价格确认环节是否确实发生,并且要有可靠材料来证明。按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的条款,价格确认包含检查物品、询问看法、研究制定结果等步骤,这些步骤都必须有对应材料作为依据。若缺乏必要的凭证加以佐证,便无法确认价格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该项价格鉴定工作,其声称的价格鉴定结果既无事实依据,又欠缺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判决的凭据。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时,刑事万江律师需要确认其中是否包含价格认定过程的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执行人员以及勘验方法,还要了解勘验的具体情况,并核查是否存在视频资料、书面文件或实物证据等支持性材料,如果价格认定结论缺乏对认定过程的说明,或者虽然有说明但缺少相应证据佐证,那么该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不能作为审判的参考依据。
第三,需要核实价格评估结果的确定方式是否合理。当前价格评估所采用的技术主要有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资本化法、专业意见征询法等,这些评估技术各自具备独特属性,并且其对应的运用条件也各有差异。刑事万江律师在复核价格认定结论时,需要考虑涉案物品的特性,确认价格评估采用了何种技术,该技术是否适合涉案物品的属性,运用这种价格评估技术是否合理,能否准确体现涉案物品的实际价值。
运用市场法评估时,需要确保评估对象有公开交易渠道,至少要寻获三个以上性质一致或相近的参照物才能实施,这种评估方式主要针对常规交易的商品,例如家电、汽车、家具等。
在以成本核算方式确定价格时,需要评估的物品必须拥有能够证实其生产成本的合法且可信的文件记录,所有各类损耗都能够被精确计算出来,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采用成本核算方法。
在运用收益法评估价值时,需要评估对象拥有清晰的未来收益和对应的收益期限,未来收益的市场风险应当能够预估,并且可以转化为货币价值,否则不宜使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
专家意见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难以用市场途径、成本核算、收益测算来评估价值的特定对象,这类对象通常包括文物、艺术品以及收藏品等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运用专家意见来确定价格时,必须严格核查专家的资格,包括其身份信息、职业背景以及持有的专业资格证明等,对于那些缺乏必要技术素养,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所提供的所谓专家意见,其权威性不足,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参考。
第四点,需要核实价格认定的对象是否当庭提供了证明材料,是否进行了质疑和辩论,这些材料是否合乎资格且能够证明事实。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所有用来证明案件真相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展示,并接受各方参与者的质疑。未经法庭举证和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价格判断结果是对相关物品的价值进行确定的,那么这些物品必须源自案件本身,是案件中的证明材料,必须拥有证明资格和证明效果,必须在审判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庭审中的举证和质证,由审判人员依照证明规范认定其具备证明资格和证明效果之后,才能当作判决的根据。若价格认定的对象并非源自案件,与案件毫无关联,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所涉及的物品东莞万江律师,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则不具备证据的效力,以此为基础得出的价格认定结果同样不能作为判决的凭证。如果价格认定的对象未当庭展示,未经受诉与辩护双方及诉讼相关人员的审查,便不能当作判决基础,基于此形成的价格判断结果同样不能作为判决基础。
因此刑事万江律师在核对价格认定结果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中关于证据审核的规则,仔细核对价格认定结果中的物品(也就是检材)是否源自案件,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与案件相关,是否已在法庭上展示并经过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疑。若价格判断结果的物件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或者未在法庭上展示,未曾经过诉讼相关人员的审查,便不能作为判决基础。
此外,刑事万江律师在核实涉案物品相关证据材料可靠性的同时,还需确认执法部门是否已将涉案物品送交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物品移交流程是否合规,执法部门具体如何办理移交手续,是否具备移交清单和收讫清单,执法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在清单上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是否存在配套的影像资料、静态图像,以及各类书面证明和实物证据加以佐证;在交付涉案物品环节,是否执行了必要的封存程序,对于那些需要在低温、无氧等特殊环境储存的,是否实施了专门的看管手段,有哪些相应的凭证可以佐证,在物品移交期间能否确保物品未被人为调换、替换、掺杂、混杂,或者发生性质改变等合理质疑。如果办案机关未执行必要保存手段,或者保存手段存在缺陷,在物品移交过程中,若无法排除可能发生混杂、错乱、调换、改变等情况的合理质疑,那么作为价值认定的物品,就难以证明其与初始物品完全相同,物品无法具备证明效力和证据价值,因此由此得出的价值认定结果缺乏真实性,不能当作判决的参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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