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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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有哪些?证据收集与运用原则详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原则有:
1、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侦查人员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搜集各类证据东莞万江律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及其是否有罪。同时,坚决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并确保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承认自己有罪。[]
2、运用证据的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万江律师,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文件、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均需确保对事实的准确反映。若故意对事实真相进行隐瞒,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见证人资格涵盖特定人群,但以下几类人员不得参与刑事诉讼中的见证工作:
生理或精神存在不足,年龄尚幼,缺乏必要的辨识力或无法准确表述自身情况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执行调查、侦查、搜查、扣押等刑事程序职责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在职人员及其雇佣的工作人员。
非上述指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角色,而其他任何不在该范围内的个人则具备担任见证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得被选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凡能够用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资料,均被视为证据。这些证据涵盖了: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均需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方可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搜集所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程度的相关证据。同时,严格禁止采取刑讯逼供手段,以及使用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并坚决杜绝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行为。必须确保所有与案件相关或掌握案件信息的公民,都能在客观充分的前提下提供证据,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否则应允许他们参与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文件、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均需严格遵循事实真相。若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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