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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五条规定,关乎证据排除等重要内容

时间:2025-08-02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五项条款,分别定位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应被排除。收集到的证据和文件若未遵循法定程序,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若无法进行修正或提供解释,则该证据应被剔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应予剔除的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或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五条若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察觉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必须展开调查并加以核实。若证实存在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必须提出纠正措施;若该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阶段,若审判人员疑虑证据的收集可能违反了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则必须对证据的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审查。同时,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若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在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时,人民检察院需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实。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出庭阐述情况;同时,人民法院亦有权通知相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出庭阐述情况。侦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要求出庭阐述情况。一旦人民法院发出通知,相关人员便需出席。“依据第五十八条,若法庭审理后确认或无法排除存在本法规第五十四条所述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相关证据便应被排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具体包括:

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获取的口供与证词,无论其具体内容为何,均被视为非法证据,理应予以剔除。

2.

一旦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哪个环节识别出非法证据,相关机关必须予以清除,并确保其不得继续流转至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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