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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范围、时机及线索材料全解析

时间:2025-07-27 00: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界定非法证据的范畴: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途径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获得的证人证词和被害人陈述,均构成非法言词证据,需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抓住申请的黄金时期:在起诉书副本交付至被告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东莞万江律师,若被告主张其审判前的陈述系非法获得,需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若书写存在实际困难,被告可选择口头陈述,并由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在审判程序启动、庭审过程进行或辩论阶段结束前,无论被告本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审判前供述非法的诉求,法庭均有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查。

法庭需被告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因他们主张审判前供述系非法获取。他们应明确指出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具体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内容等,以便法庭能够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公诉人负责提供证据: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产生疑虑,公诉人需向法庭出示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录音录像等材料,并请求法庭通知讯问现场的其他在场人员或证人出庭作证。即便如此,若仍无法消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公诉人还需请求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以证明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除此之外,辩护方有机会在会面嫌疑人时搜集非法取证的相关信息,例如探询嫌疑人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同时,他们可以进行取证调查,确保非法取证证据得到固定,比如提取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们可以着重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比如指出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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