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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棠非法行医案、唐建益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鉴定意见为何不被采纳?

时间:2025-08-0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段某棠非法行医案,(2024)云0302刑初63号

针对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本法院注意到,该意见书中并未对诊疗过程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亦未对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因此,本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或主要因素,故此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二、唐建益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23)藏03刑终8号

原审判决虽接受了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却未对这一结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进行充分论证。我院亦未察觉到该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故此结论不予采信。然而,我院并不认为此次鉴定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该鉴定结论的不被采纳并不会对案件事实的判定造成影响。

三、禤某鹏与谢某健涉嫌犯盗窃罪,涉及盗窃案件,案件编号为(2022)桂0603刑初92号。

被告所供述的前六次盗窃所得的电线和铝模板都已转手,但检察机关提供的关于前六次被盗电线和铝模板的价值鉴定,其金额为11984元,这一鉴定意见是在缺乏实物赃物的情况下,仅依据受害者提供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得出的,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确切证明材料中所提及电线的型号、长度,以及铝模板的尺寸、厚度和重量。此外,公诉方已经明确指出,本起盗窃案的金额并非依据该鉴定结果来认定。因此,本法院对这一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四、米某破坏生产经营案,(2021)内0824刑初84号

由于当地牧民曾阻挠生产活动等因素,该鉴定结论未能客观、全面地体现给受害者带来的损失,因此,该鉴定意见不予接受。

五、郑细旺故意伤害案,(2021)赣1130刑初77号。

鉴定对象因外伤引发脑内出血,进而引起颅内压升高,这或许会引起血压上升。然而,脑部受伤后血压的升高并不能作为判断患者是否患有高血压的依据。据此,湖北崇新鉴定机构认定潘金兰女士既往患有高血压的说法缺乏实际和病理上的证据。该鉴定机构进一步指出,被鉴定人出现的颅内出血伴随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是在其自身疾病基础上发生的。经调查,婺源县人民医院于10月1日对患者潘金兰进行了头颅CTA检查,结果显示,其双侧颈内动脉、椎动脉以及大脑动脉环均未出现明显的狭窄或瘤样扩张迹象。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潘金兰的脑血管状况并无异常。然而,湖北崇新鉴定中心提出,患者脑出血可能是由于其他疾病引起的,但这仅是一种推测,目前尚无确凿的事实依据来支持这一观点。综合来看,湖北崇新鉴定机构所依据的,关于被鉴定人患有高血压或其他疾病的证据显得不够充分,其提出的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存在冲突,因此,该鉴定机构的意见将不予接受。

六、涉及冯冬岩与冯冬艳的盗窃案件,编号为(2021)辽0726刑初95号。

公安机关所提供的《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显示,依据其情况说明,该表中的具体数量来源主要依据二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归纳,但并未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鉴于此,本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并据此未采纳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所提出的鉴定意见。

七、王某、王文祥故意伤害案,(2021)云03刑终152号

2020年5月19日,老厂派出所委托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文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然而,该中心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所提及的阅片情况,与会泽兴康医院的CT诊断报告书中的诊断意见以及会泽县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的内容均存在差异。这一鉴定存在明显缺陷。在法院对自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法律解释后,建议其重新进行鉴定或对现有鉴定进行完善。但自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拒绝了这一建议,坚持要求继续庭审。因此,法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八、在韩承锦与赵景琦涉及的强迫交易案件中,编号为(2020)鲁0923刑初173号的案件记录。

在本案中,鉴定文件上仅有鉴定机构公章,缺少鉴定者签字,因此这份鉴定文件未能满足作为证据的标准;同时,刑法所规定的损失是指由于犯罪活动导致财产损毁所引起的物质损失,即财产价值的减少。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损失是因广告牌和广告标语被损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工人工资、住宿费和塔吊租赁费等,这些并不属于由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观点是合理的,本院对此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九、易长鹏诈骗案,(2020)湘0424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所提交的,由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夏浦水厂建设项目司法技术评估报告,对夏浦水厂的建设工程成本进行了评估,认定其造价为.8元,涵盖了水厂一、二阶段所有物质资产的价值。然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该评估报告未提供鉴定人的资质证明,且鉴定依据存在不妥之处。本法院认为,鉴于鉴定报告中缺少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并且鉴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因此,本法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阿凉耶宏因涉嫌受贿和贪污,涉及案件编号为(2019)川3428刑初60号。

在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未能彻底查明学校的账目,也未得出明确的结论。此外,他们在审查和认定控辩双方提供的票据时,未能遵循一致的标准。因此,本院决定不采纳这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十一、王中亚危险驾驶案,(2020)冀06刑终454号

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8日依据SF/ZJD标准进行了鉴定,然而,那时该标准已被废止,并由SF/ZJD新标准所取代。因此,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使用了已废止的标准,对其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录显示鉴定人李燕军的执业证号为李某2的相同证号,而且这两位鉴定人的执业领域都涵盖了法医毒物鉴定;然而,在鉴定档案中,《血液中乙醇检验记录表》仅提及检测人为王树喜,并未提及李燕军作为鉴定人参与检测;此外,所有鉴定档案资料均未发现鉴定人的签名。鉴于现有资料无法确认本次鉴定人员具体身份,亦无法明确系李燕军或李某2参与检测;再者,鉴定档案中的相关资料仅提及鉴定人为王树喜,且未附签名,此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或选派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司法鉴定人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要求,因此,对于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意见,本应不予采信。

陈桂春与肖媛涉嫌故意伤害及职务侵占,案件编号为(2019)湘1122刑初170号。

经调查发现,永州市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在出具时并未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人资格认证,因此,本法院决定不采纳这两份鉴定意见。

十四、杜仲好故意杀人案,(2020)鲁03刑初13号

散弹枪是一种能够一次性发射单颗或多颗金属弹丸的枪械,其射程超过十米即被视为远距离射击。鉴于涉案的枪支尚未被找到,而杜仲好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词均表明该枪支并非散弹枪,因此,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鉴定情况说明中关于黄金秀面部、颈部和胸腹部损伤与散弹枪远距离射击特点相符的鉴定结论不予接受。

王小军涉嫌抢劫及非法拘禁案件,编号为(2020)赣0502刑初91号。

关于这两部手机的价值评估,鉴于本案中未能查获手机,且受害者亦未提供购买手机的票据等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准确呈现手机的实际购买价格及当时的市场状况。因此,本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杜某、王某1的报案资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能全面、公正地体现手机在当时的价值。鉴于此,本法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邵金彪涉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一案,编号为(2019)黑0230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提出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元存在误差,经过核实,实际涉案金额应为人民币.60元。由于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中,鉴定数额与案卷中的书面证据及证人陈述的数额不一致,因此,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十七、在吴某与陶某1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之中,依据(2020)赣10刑终16号之一的判决结果,对二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处理。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伤势于2006年1月9日通过正规流程被评定为重伤乙级。涉案人员亦依据重伤标准接受了审判,相关判决已正式生效。此外,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若需重新鉴定,应沿用原鉴定标准。本次犯罪中的共犯所受的两项判决均已生效,之前的鉴定结果并未出现需要重新评估的情况,共犯已依据原鉴定所确定的重伤标准进行判决。司法审判应确保同案同判,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对于新的鉴定意见不予接受。

十八、邓仁喜盗窃案,(2019)粤0605刑初4229号

案卷中涉及徐丰被盗手机价值的证据包括:徐丰的报案声明,其中提到被盗手机折旧后大约价值2880元;他向警方提供的购买手机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3599元,购买时间为2019年5月;以及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鉴于没有实物,依据被盗手机型号,鉴定购买价格为3850.42元。公诉机关以价格鉴证结果为据,指控被盗手机价值为3850.42元。本院分析,鉴于手机属于消耗性物品,对其价值的评估理应纳入折旧因素。然而,即便在拥有被盗手机购买凭证的情况下,价格认证中心对已使用手机的价值评估,不仅未考虑折旧,反而所定的价格超过了购买时,这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本院决定不采纳其价格鉴证意见。

十九、翁新培盗窃案,2019粤0606刑初3249号

公诉机关提供的图像鉴定报告仅能证明2019年7月16日在大良街道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喜相随便利店门口自行车停车位周边的监控录像截图上,显示的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翁新培的人像相符,但并未对2019年6月12日监控录像截图上出现的嫌疑男子进行特征对比,亦未确认7月16日与6月12日的视频中所现男子为同一人,未进行特征对比。因此,本院对鉴定报告中关于2019年6月12日监控录像截图上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翁新培人像同一性的鉴定意见不予接受。

二十、李晓龙危险驾驶案,(2019)吉0821刑初160号

该结论基于2009年的检测规范得出,目前检测工作已依据2019年5月1日生效的新规范及检测技术展开,旧有方法已被废止。自2019年5月1日起,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依照(GA/T842-2019)标准执行,但案件发生日期为2019年8月2日,因此,对李晓龙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叶翠玲、刘勇、黄济喜涉嫌非法运输和贩卖稀有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编号为(2019)桂06刑初138号。

依据20%的折算标准制定的《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价值进行认定的通知》在案件发生前已被取消,目前所使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并未对折算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在计算涉案犀牛皮的经济价值时,鉴定人员依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文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可能不会造成死亡和会造成死亡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了5%或20%的折算比例。然而,对于这九块犀牛皮是否出自同一产地、是否导致了犀牛的死亡,主要依赖于个人的经验来进行判断,缺乏一个明确的、客观的评价准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但不足一百万元,将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九块犀牛皮的鉴定价值正好达到了二十万元,这一数额恰好构成了对刘勇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界限。然而,鉴定结果并未得出这九块犀牛皮源自同一头犀牛的结论。因此,在判断这些犀牛皮是否为同一头犀牛的非主要部分时,缺乏了认定犀牛死亡的科学证据以及适用20%折算比例的法律依据。涉案对象为象牙皮,其鉴定价值及交易价值均显著低于被指控犀牛皮的价值。对此鉴定意见所评估的经济价值遭到合理质疑。据此对被告人刘勇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做法明显不妥,且与公诉机关对同案人叶翠玲的量刑建议不符,有失公正。因此,本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二十二、李某故意伤害案,(2019)甘0826刑初65号

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件与静宁县中医院的诊断结果存在差异,其中鉴定文件中记录的伤口长度与医院检查所得长度不符,故此鉴定结果不予采纳。审理结果显示,自诉人所受伤害确实存在,静宁县中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出院时的医嘱是转院治疗,住院病历内容客观且真实,因此,对住院病历及预交的医疗费用收据予以认可;至于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由于被告人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自诉人刘某1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因此,对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郭小彦与张某涉嫌制造及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案件编号为(2019)豫0421刑初237号。

价格鉴定意见系基于科学和技术层面针对特定问题所提供的分析及评估,然而,宝丰县价格认定中心发布的宝价认(2019)030号鉴定意见,仅凭辣椒种植者的陈述来确定损失金额,缺乏客观依据,因此,该鉴定意见不应被接受。

二十四、李海盗窃案,(2019)赣1029刑初89号

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直接以400吨瓷土样本为依据,得出了价值8000元的评估结果,同时并未对瓷土样品的数量进行审核或检查。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李海盗盗挖瓷土的确切数量,且在量刑相关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遵循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判决。据此,对本案的盗窃金额,认定李海盗所得5600元为合理,同时,对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本案被盗瓷土价值8000元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王荣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案号(2019)冀1127刑初236号。

王荣胜对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请求。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0.06mg/100ml。然而,调查发现王荣胜提出申请时缺乏合理依据,并且未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因此,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未被法院所采纳。

二十六、丁海洋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案件编号(2018)川1304刑初203号。

鉴定人对案件细节掌握不充分,缺乏必要的查证。在鉴定意见书中,他补充了重要信息,并引用了张某的询问记录,其中提到“他总感觉不太正常”。该语句中提到,张某的笔录中并未出现此话语;鉴定意见书中提及丁海洋自2014年起在该院门诊接受过多次治疗,然而,丁海洋的住院病历并未显示出他多次就诊的记录。此外,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9日从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丁海洋2013年至2019年4月9日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经查阅,并未发现丁海洋在2013年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在该院有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的相关记录。鉴定意见书中提及,委托方所提交的资料中提到,丁海洋在案件办理期间表现出了精神异常。然而,办案机关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指出,在侦办丁海洋涉嫌危险驾驶案的过程中,并未发现他有精神异常的行为。鉴定人所作的错误记录,并非简单的瑕疵,而是对鉴定意见产生重要影响的要素。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过程的第二项内容中,记录了被鉴定者本人的询问笔录以及鉴定过程中的交流对话,这些内容清晰地描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当时被鉴定者的心理活动,由此表明,在事故发生时,被鉴定者的意识是清醒的。第五项内容指出,事故发生后,被鉴定者在询问笔录及鉴定过程中的交流中,对自己的行为持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且未试图推卸任何责任,这表明事故发生时,被鉴定者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然而,这一说法存在矛盾之处。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并未出现丁海洋对自己的行为持无所谓的态度或试图为自己开脱责任的情况。在主鉴定人提出鉴定意见之后,办案机关在询问过程中所记录的笔录中提到,丁海洋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并选择与对方私下解决纠纷时,拒绝的原因是对方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他的经济能力。据此推断,丁海洋在当时的情形下,其思维应该是保持清晰的。综上所述,该鉴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其内容亦缺乏客观性。在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中包含刘某2、敬某、张某的证言。然而,在鉴定意见形成之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刘某2、敬某、张某的证言进行了核实,发现证人的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同时,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本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二十七、李玉龙故意伤害案,(2019)内0723刑初30号

经检测,受害者的血液酒精浓度并未达到导致中毒的临界值,因此,对于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的“张立双在生前因酒精中毒引发创伤性休克,最终因呼吸和循环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的鉴定结论,本方不予认可。

韦树松等人涉嫌策划、指挥及参与组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件编号为(2019)桂1321刑初15号。

由于鉴定意见所涉及的评估,将韦树松、韦树青、韦绍春、覃丽梅、黄金秀、李小玉的账户与尾号银行账户间的交易流水视为赌博资金总和,此做法未能真实反映五位被告人及其交易伙伴间的交易实况,因此,对鉴定意见持否定态度。

王少明与王从政涉嫌非法生产、交易、运输、邮寄以及储存各类枪械、弹药和爆炸物,案件编号为(2019)皖1126刑初26号。

2018年6月28日,侦查机关从疑似爆炸物(炒制)中取出2364.6克,从疑似爆炸物(拌制)中取出6008.3克,并送往国家安全生产淮北民用爆破器材检测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炒制疑似爆炸物的样品重量为2409克,拌制疑似爆炸物的样品重量为6070克。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每个样品包装袋的重量为19.8克。在扣除包装袋重量后,送检样品的净重仍超过提取数量。考虑到检材可能受到污染,这两份鉴定意见未被采纳。

三十、张映辉非法采矿案,(2018)新2324刑初107号

公安机关未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此举违背了法定程序,因此,本法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三十一、白某某交通肇事案,(2018)内2223刑初69号

此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白福全被告人将父亲白某2停放在道路旁的四轮车驶离,这并非犯罪行为的继续或发展,故不能视为承继犯罪。“逃避”行为是前一个行为引发的,而非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事故发生之际,白福全被告人并非将四轮拖拉机停放在路边之人,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危害行为并非由白福全被告人实施。白福全的行为并未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白福全提出的交通肇事罪指控缺乏依据,无法成立。公安机关查明,白福全未持有合法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据此,公安机关判定白福全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这一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决定不予采信。

三十二、徐波故意伤害案,(2017)闽0205刑初326号

经调查,依据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报告以及鉴定人员姚博和***军所提供的《林中钰伤情鉴定情况说明》,我们了解到,法医是通过“CT测量法”这一技术手段,对从医院获取的被害人林中钰的病历图像像素进行分层计算。通过计算每一层的面积与厚度的乘积万江律师,得出了正常肺部体积和被压缩的体积。据此,可以确定右肺体积至少压缩了73.3%。由于肺部呈圆柱形,且上窄下宽,因此实际压缩比例大约为75%。与林某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采用的“CT测量法”不同,该研究所直接从肺部表面进行测量,并未准确标示出萎陷的具体面积,而是仅以矩形框来表示萎陷的程度,并与整个肺部的矩形框进行对比,从而得出右肺体积大约压缩了46%。鉴于肺部形状不规则,这种“面积法”的计算结果与“CT测量法”相比,误差较大。因此,本法院接受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即确认受害者林中钰的右肺萎缩程度大约为75%,属于重伤二级。同时,对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提出的,受害者林某钰的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本法院不予认可。

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案号(2018)甘01刑终64号。

范某某的住院病历中记录显示,其遭受的外伤主要集中在胸部和头皮下形成血肿。基于这一情况,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判定范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然而,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的鉴定,发现范某某头部和面部有明确的外伤历史,因此,该机构认定其右侧耳聋为混合型,左侧耳聋为全聋,均由外伤引起。鉴定结果认为,范某某的双耳听力障碍达到了轻伤一级的标准,属于伤残八级。经调查,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提供的鉴定结果仅指出受检者存在双耳听力障碍,并据此判定为一级轻伤,但缺乏充分的支持证据。此外,本院已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但对方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席诉讼。鉴于鉴定意见缺乏依据且鉴定人未履行出庭义务,故此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本院决定不予采信。

三十四、李浩杰抢劫案,(2018)云0111刑初140号

由于被害人的手机尚未被找回,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抢手机的型号和购买情况,故此,本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的依据不够充分,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因此,本法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进而无法确认被害人被抢手机的价值。

三十五、周小平涉嫌挪用资金案件,编号为(2017)琼0108刑初509号。

该司法鉴定意见是基于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单以及每笔收入支出的凭证副本,同时还包括了在公安机关的同意下,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从国大公司取得的79份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不包含国大公司的历史会计档案,且未能获取到0608账户的原始账本)。此外,鉴定机构还在鉴定意见的其他事项说明中对鉴定的局限性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综合考量本案的其他相关证据,本院发现被鉴定企业(即国大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够明确。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资料以及会计记账凭证存在不全面、不完整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依据的鉴定材料同样不完整,因此,据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基于此,本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三十六、涉及孙某三、孙某四、孙某五的故意伤害案件,编号为(2017)甘08刑终135号。

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情况,考量了两位上诉人的诊断治疗状况以及相关意见,经过全面分析,判定两位上诉人的损伤程度并未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与本案的具体情况相符。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必要的,则鉴定人必须出庭进行证词。法院已发出通知,若鉴定人拒绝出席法庭提供证词,其鉴定结论将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在本案中,鉴定人石某1和马某虽经原审法院的传唤,却未提出合理理由而缺席,因此,原审判决未采纳他们的鉴定意见,这一做法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十七、杨玳盗窃案,(2017)粤0604刑初895号

被害人刘某对其中一台手机及其型号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这使得我们无法准确确定那两台被盗手机的确切型号。同时,鉴定意见认为根据刘某的第二份陈述所评估的上述两台手机的价值不妥,对此,本院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的该部分内容。

三十八、范学富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编号为(2017)内2201刑初237号。

鉴于现行行政法规尚未对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作出具体界定,鉴定机构将电动车归类为机动车已越界其职责权限,因此,我们对该鉴定结论不予接受。

三十九、韦春生与雷秋连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印章,案件编号为(2016)粤1203刑初62号。

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取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相应的收据、机票、餐费、住宿费清单、评估合同书及收据、证明文件、差旅费报销规范、管理费用详细账目及相应凭证,并依法委托中鹏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最终形成了鉴定意见。然而,尽管中鹏司法会计鉴定所在鉴定作业中已经察觉到永盛公司未能出示与120万元代理费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簿资料,却依旧将这笔代理费纳入损失鉴证范畴,这一做法违背了鉴证规范的要求。此外,鉴定意见中出现的鉴定人签名存在不真实性,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决定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四十、刘永平等盗窃案,(2017)陕0928刑初14号

观察鸡血石矿石的交易情况,我们发现其平均售价介于每斤71.43元至160元之间,且这些价格所对应的矿石品质普遍较高。旬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的896.5斤鸡血石矿石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元,每斤的平均价值达到了427.2元,这一价格远超当地同类鸡血石矿石的市场价格,并且与被盗鸡血石矿石的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负责鉴定的陕西省鸡血石文化产业协会会员并未具备相应的珠宝玉石鉴定资质,因此,这一鉴定意见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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