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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词:剖析指控错误,还原正当防卫真相

时间:2025-07-31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

辩护人:XXX万江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年X月X日

一、核心辩护观点

被告李**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提出的正当防卫标准,据此,其行为依法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起诉书中对李**提出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存在三个根本性的错误:

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疏漏,忽略了前述不法行为中的关键细节;证据链遭到主观性的断裂:对某些证据进行了有选择性的采纳,同时规避了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客观证据;法律适用偏离了立法初衷:将正当防卫行为曲解为故意伤害,违背了“法律不应向违法行为妥协”的法治理念。接下来,将进行逐项事实与证据的详细分析。

(一)前置不法侵害的铁证被系统性忽略

暴力行为的客观性

法律判定:该行为已触犯《刑法》中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和第263条(抢劫罪),且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中界定的“实际的不法侵害”情形。笔录内容显示,吴**等人涉嫌进行了“非法拘禁并抢劫公司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控制会计并撬开保险柜抢走现金;现场视频资料(由***录制)中,清晰展示了五人围殴的全过程,其中**将双臂控制住,**用拳头击打头部,多人同时击打肋骨和肩膀;2024年12月10日的体检报告显示,看守所入所时的体检结果为“多处软组织损伤”,这一结果与殴打部位完全一致,有力地证实了暴力侵害的事实。

防卫前提的紧迫性

抢夺手机后阻止报警行为:此举剥夺了***的求救权,导致其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升级为持械暴力:多人使用雨伞、玻璃水壶进行攻击,其侵害力度远超普通肢体冲突;空间上的压迫:视频中可见***被逼至角落,无路可退,这与《指导意见》第6条中“无回避可能”的防卫情形相符。

(二)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分析

防卫行为前需发出警示:若大声宣称“任何人靠近我便将刺伤”,这显示出防卫的意图(并非意图主动攻击他人);工具的非主动性:所持的水果刀是办公室的常规物品,并非事先特意准备(《指导意见》第10条指出:“防卫工具的使用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防卫行为需符合必要限度,若侵害方以五人持械围攻一人,而防卫方仅持水果刀应对,此行为未超出合理防卫范围(《指导意见》第11条)。在此案例中万江律师,侵害方可能造成头部等致命伤害,而防卫方仅造成手臂划伤(轻微伤),未造成严重损害。从主动性来看,侵害方持续攻击并抢夺刀具,而防卫方仅以持刀警告并后退进行被动防御。关键证据存在漏洞,控方未能通过伤痕方向、深度等鉴定确认致伤方式,无法排除对方在抢夺刀具时自伤或误伤的可能性(如视频中多人争抢动作所示)。

第三方鉴定机构被非法更换:原本应交由一个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却由内部鉴定机构提供了意见,此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关于“鉴定机构需保持中立”的规定。

(三)控方证据体系的重大缺陷

程序鉴定机构涉嫌违规操作:起初承诺进行第三方鉴定,却擅自更改为内部鉴定机构,从而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拒绝就伤痕形成机制进行鉴定,回避了“是否因抢夺刀具所致”这一关键事实,进而导致证据链条出现断裂。

归责逻辑存在错误,仅凭***等人受伤这一结果来推断***有罪,这一做法违反了《指导意见》第15条中明确禁止的“不能仅以结果论罪”的规定;同时,也忽视了《刑法》第16条关于“意外事件”的条款:如果伤痕是在抢夺刀具过程中形成的,那么应当将其定性为侵害人自行承担的风险。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论证。

(一)正当防卫的完全成立

根据《指导意见》第7条、第12条:

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三大关键点:首先,主观条件不充分,缺乏故意伤害的意图,仅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其次,客观行为合理,反击的手段和力度与自卫的必要性相符;再者,因果关系存在疑问,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划伤是由对方主动刺伤造成的(可能是抢夺刀具时的附带后果)。四、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要求:请求将内部鉴定机构所提供的违规鉴定结论予以剔除;并强烈要求对伤势成因进行重新鉴定(委托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无罪判决的关键依据在于:对那些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标准的情形,必须坚决依照法律进行认定。同时,要切实避免“闹者得理”、“伤者得理”的谬误做法,坚定维护“法律绝不对违法行为妥协”的法治理念。

——《指导意见》第16条结语

此案成为暴力掠夺财物者诬陷防卫者的恶劣典范。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便等同于告知公民在遭遇集体暴力攻击时只能无奈屈服!强烈请求法院更正控诉方的错误,依照法律判定被告人无罪,通过司法裁决彰显正义、维护法治的威严。

辩护人:XXX

XXX万江律师事务所

2025年X月X日

(附:证据清单及法律依据全文)

2025年3月27日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录制于该日)、2024年12月10日的入所体检报告、《指导意见》的全文以及最高检的相关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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