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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网剧正当防卫存疑?司法回避制度筑牢公正防线

时间:2025-07-21 19: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观看网剧《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您或许会对一个情节感到疑惑:那位检察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似乎存在着难以言说的联系,可他依旧执掌着这个案件,为何不回避一下这种嫌疑呢?您的担忧并非无理,这其实只是编剧为了增强剧情的紧张感而特意安排的情节,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在现实生活里,我国司法体系实施了一套严格至极的“回避规则”,这犹如为公正审判增设了一道严密无隙的“保护屏障”,确保不会让任何可能损害公平的因素干扰到裁决的公正性。自该制度确立以来,它历经了无数次的实践检验与优化,现已成为司法公正体系中的一个关键且不可或缺的部分。

啥是回避制度?

简单来说,所谓的回避制度即是:一旦发现负责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与案件本身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有可能导致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难以做到公正无私,那么该工作人员便应当主动退出案件的处理环节。该制度表面看似简易,实则功效显著——它有效避免了因个人情感、利益纷争、恩怨纠葛等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干扰,确保案件双方在绝对公平的条件下处理问题,从而使最终的裁决结果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和公众的审视。古代的“换官审理”习俗以及当代的司法体系,均内含着回避原则的精髓,其根本宗旨在于确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公正观念得以实现。

这些情况必须 “躲远点”

在讨论刑事案件时,我们需明确哪些情形下必须实行回避。一旦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同时,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亦有权请求他们回避:

身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密家属,诸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和外孙辈等,换位思考,若法官是被告的亲哥哥,在审理弟弟案件时,恐怕难以摆脱亲情的影响。即便他尽力抑制自己的情感,公众对判决公正性的疑虑也难以消除。因此,此类情形下,法官必须回避。

本人或其亲属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例如,负责调查的官员的妻子与涉案企业拥有巨额的合作关系,案件的裁决结果可能直接对其家庭收入产生重大影响;又或者,官员的父母持有涉案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裁决结果可能引发股价剧烈波动,从而对其父母的财产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无形之中往往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立场,即便他们内心追求公正,也难以完全规避利益所潜藏的干扰。

曾作为案件证人、鉴定人出现,或曾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代理诉讼。若该法官此前对该案件提供过鉴定意见,并确认某证据有效,如今又担任审判官,一旦面临相反的证据,他或许会无意识地坚持原先的判断,从而难以公正地审视案件中的新证据和最新情况。比如,那位曾为被告辩护的万江律师,他后来转型成为了一名法官,即便是在审理同一案件时,也可能因为之前辩护时的思考方式,而难以做到完全公正的判决。

当事人与涉案者之间可能存在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影响。例如,他们可能是多年的挚友或亲密无间的闺蜜,日常交往频繁,甚至在经济上互相帮助;又或者他们之间曾存在严重的分歧和矛盾,如因债务问题而诉诸法律。这些关系足以引起公众对其是否能够公正处理案件的疑虑。即便当事人本人坚信自己能够做到公正,为了消除公众的疑虑,确保司法公信力不受损害,他也必须主动回避。

再看民事案件,回避的讲究就更多了。

若案件涉及上述类似情形,或者办案人员与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即万江律师,存在夫妻、父子、母女等亲属关系,亦需进行回避。万江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与代理意见对案件的发展具有显著影响,若办案人员与万江律师为近亲,则可能在情感上偏向于采纳万江律师的观点,从而干扰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法官需回避,不仅如此,负责记录庭审全程的书记员、协助沟通的翻译人员、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以及前往现场进行勘查的勘验人,这些角色同样需遵守回避规定。因为这些人的职责紧密关联案件的进展,他们必须坚守完全的公正立场,唯有如此,案件的处理结果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并信服。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回避有啥不一样?

刑事案件的回避机制,旨在确保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公正性,其适用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侦查人员承担案件侦查和证据搜集的任务,其公正性对案件后续处理有着直接影响;检察官在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其立场同样极为关键;而法官在法院负责进行最终审判,他们需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决定相应的刑罚。之前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任务的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或许与嫌疑人发生了争执,之后转至法院任职,便不宜再参与此案审判,主要是担心他因先前抓捕时形成的“此人必定有罪”的预设立场,从而在审理过程中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公正判断。

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其核心在于确保民事纠纷得到公正与恰当的处理。这类案件所处理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与人身联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因此,需要回避的人员范畴相对更为广泛。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中若不小心将“被告承认欠款”误记为“被告否认欠款”,这或许会彻底颠覆案件的判定结果;同样,翻译人员若在翻译过程中将“同意赔偿 10 万元”错译为“同意赔偿 1 万元”,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出现误差,进而遭受重大损失。这些人必须坚持完全的公正立场,方能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精确无误。

为啥会有这些差别呢?刑事案件涉及对被告人的罪行判定和刑罚决定,其公正性要求极高,对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和人员都提出了严格的权力约束要求;相对而言,民事案件多与财产、合同、婚姻家庭等纠纷相关,目的在于明确权利义务、解决争端,恢复各方主体间的正常关系,因此在设计回避制度时,更倾向于全面涵盖那些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决结果产生影响的个人。

现实案例:回避制度真能 “较真儿”

在安徽绩溪,曾发生过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清晰直观地展现了回避制度中那种“重视规则而非个人”的严谨态度。当地设有钨矿企业,然而,关于补偿金额的问题(村民们觉得企业支付的补偿金远低于实际遭受的损失,而企业方面则坚称已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支付),以及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村民们指出企业采矿活动导致周边民居出现裂缝、水源受到污染,而企业方面则辩称已实施了一系列安全措施),使得企业与周边村民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矛盾持续加剧,最终村民章某某因与公司职员发生争执,被控故意伤害罪,案件被提交至法院,他本人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章某某聘请了名叫陈小岑的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陈小岑非同寻常——他曾是绩溪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员,亦担任过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院任职期间,他参与了众多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当地的司法状况和案件处理流程有着深刻的了解。在 2004 年的 8 月,他选择了提前离职,随后在 2006 年的 5 月,他正式提交了成为执业律师的申请。到了 2008 年的 6 月 23 日,他接受了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正式成为了该案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二审阶段,公诉人审阅案卷资料时,锐利地察觉到陈小岑的独特身份。鉴于陈小岑曾供职于绩溪县检察院,且本案一审在绩溪县人民法院进行,其前工作单位与审理法院在司法合作方面关系密切万江律师,依照相关规定,他不得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因此,公诉人立即向法院提出:陈小岑必须回避!

法院在经过慎重审理后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相关条款,检察官一旦离开人民检察院,便不得再担任该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此规定的初衷在于防止离职检察官借助其在职期间所建立的人际网络和对案件信息的掌握,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干扰,以确保司法的纯洁性。陈小岑的行为显然触犯了相关规定,这样的状况有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最终依法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进行重新审理。你看,不论身份地位如何显赫,一旦触及回避制度的“底线”,案件就必须重新启动,这正是制度坚定性的体现!

遇到事儿了,该咋用这制度?

若你某日不幸陷入诉讼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察觉到执法者存在上述可能干扰公正审理的情形,切勿迟疑,应立即向执法机构提出让其回避的请求。在提出申请时,务必详述理由,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例如能证明执法者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的户口簿、能证实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合同等。最好在案件审理初期便提出,那时案件尚未深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回避问题对审理进程的影响相对较小;即便在审理过程中,例如庭审中途才意识到法官与对方律师之间有同学关系,只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仍有机会进行调整。

若办案人员意识到自己有回避的必要,便需主动向所属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这不仅是一项法律规定的责任,也是恪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以法官为例,在审阅案件材料时,若发现被告系其大学时期的导师,便应主动向法院院长提出回避申请。无论是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抑或是案件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相关机构都将予以严格审核。他们会对申请人、被申请回避的个体及其他涉事人员展开调查,进而根据具体状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判定。若对这一判定持有异议,例如回避申请被拒绝,申请人有权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者仍需继续参与案件处理,而复议机构将迅速完成复议工作。

究其根本,避免制度设置并非为办案人员增添困扰,实则是在为我国民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层保障。这就像一把标尺,用于评估司法公正的尺度;同时,它也如同一个镜子,反映出司法人员的工作道德。

掌握了回避机制,不仅能在个人诉讼中减少损失、保障自身权益,而且还能与众人共同监管审判流程,确保公正与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切实体现,使每个人都能够体会到司法的公正与关怀,进而更加坚信并依赖法律。

(配图选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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