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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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实务要点,张万军教授为无罪辩护策略支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正律讲堂是由张万军教授主持的刑法专题普法讲座)
在处理强奸罪辩护的实际工作中,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是精确掌握证据链的周全性、诉讼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受害者意愿的真实性。张万军,包头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万江律师,同时也是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领域的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包头市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以及包头市检察院第二期“1带N提素能补短板共成长”项目的导师。张博士在刑事辩护领域技艺高超,本文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和梳理学术界的理论观点,对无罪辩护的关键点进行了系统总结,同时结合实际案例的评析,为辩护策略提供了坚实的法学理论依据。
一、证据不足类:核心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一)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若案件仅凭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其他如物证、DNA鉴定、现场痕迹等证据的支持,便无法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典型案例:
冀0322刑初324号案件,朱某涉嫌强奸,但由于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并且没有收集到精斑等关键生物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无罪。
冀0408刑初196号案件,即刘某强奸案(2018年),由于案发已过七年,现有物证已不存在,仅能依靠被害人的陈述,无法完整地重建案发现场。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在“一对一”强奸案件里,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模式往往难以实施。此类案件多在隐蔽空间发生,现场通常只有双方当事人,鲜有第三方在场,这使得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和受害者的陈述,很难搜集到其他直接证据。即便某些案件中获取了DNA等证据,也仅能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对判断受害者主观意愿的影响有限。
公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关键在于如何有效运用间接证据来突破“一对一”的难题。以醉酒型强奸案为例,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被害人案发前后的行为变化、双方关系的远近以及现场环境等间接信息,结合“常识、常情、常理”的原则,来推断被害人是否处于意志受限制的状态。
二、被害人陈述矛盾类:真实性存疑的典型情形
(一)多次陈述内容不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对陈述的稳定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典型案例:
卢某强奸案(2018)津02刑终397号案件中,受害者的四次陈述在案发时间、报案动机等关键细节上存在诸多矛盾,其陈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
在赵某强奸案(2018)辽14刑终14号中,受害者的说法与证人的证词在时间上存在不一致,并且缺少了客观的证据来佐证。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被害人陈述作为重要证据之一,其稳定性在确定是否违背意愿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判断其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量聊天记录、报警时间等辅助性证据。譬如,若受害者事发后并未立即报警,而是因其他纠纷如经济矛盾而报案,那么这种情况或许可被归类为“事后反悔型”的虚假指控。
三、程序违法类:证据排除与强奸迷思
(一)物证提取程序不规范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要求排除非法物证。
典型案例:
张辉与张高平案件(2013年),编号为浙刑再字第2号:该案中,指认录像存在不完整性,见证人并未亲自参与其中;同时,由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相关物证被依法排除。
王某涉嫌强奸案件(2017年)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编号为皖刑再2号:该案中,毛巾被系由受害者自行取回,未能及时上交,可能存在被污染的隐患。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程序合规性构成了证据力的根本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常遇到的问题有:物证未妥善封存、提取记录缺乏见证人签字、DNA检测未排除混合样本等情况。在辩护阶段,必须对证据的保存链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必要时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此外,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细节,例如案发时的环境、物证提取的规范性等因素,来评估证据的充分性。若侦查部门未能及时保全重要物证,或者对检材的来源产生疑问,尤其是当这些检材是由受害者自行提取时,我们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辩护人在工作中必须特别留意,需打破对强奸案件的错误认知,并对证据使用规则进行重新构建。比如,通过“未强烈抵抗”“事后的索偿”等来反向推断被害人同意,或者将被害人的过往经历用作对其品格的质疑,以此来怀疑其陈述的真实性,这些都是典型的错误观念。针对此问题,必须运用证据规则的严格限制来进行纠正:严禁依据受害者的着装、性行为史、报案延迟等事实直接推断其同意,除非这些事实与犯罪现场情况具有直接的逻辑联系。此外,司法认知应吸纳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认可“僵硬、顺从”等非抵抗性反应是受害者面临极端情况时的普遍应激反应,并摒弃“合理反抗”这一单一的叙事模式。
四、被害人意志类:同意有效性的实质判断
(一)欺骗手段与法益关系错误
典型案例:
在2017年的冯某案(晋04刑终28号)中,被告以“网恋”为诱饵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然而,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前往约会的,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黎某某案(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58号案件中,由于受害者虚构了年龄信息,导致被告方无法确知其真实年龄为未成年人,因此被告方被判定无罪。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在确定欺骗型强奸的性质时,必须参考“法益关系错误说”。例如,虚构的职业、虚假的婚恋承诺或经济利益等因素,这些仅能影响受害者对性行为附加条件的期望,它们属于交换价值层面的动机错误。此类行为虽在道德层面值得谴责,但因其并未触及性自主权的根本,故应采取民事赔偿或行政监管的方式进行解决,以防止刑法过度干预个人自治空间;相反,若行为人在性行为性质上,例如假借治疗之名行性侵之实,造成被害人对其权益处置及其后果产生严重误解,这种欺骗行为因损害了性自主权的持续价值,故可构成强奸罪。实务中需严格区分二者,避免混淆道德瑕疵与刑事违法。
五、特殊场景类:半推半就与熟人关系
(一)半推半就的同意推定
典型案例:
陈某案(2018)川0116刑初599号:该案中,表姐的丈夫与表妹之间发生了亲密行为东莞万江律师,受害者并未发出求救信号,且身体上没有显示出任何抵抗迹象,因此案件被定性为“双方都有意愿”。
殷某与何某案件(2019年,川0108刑初466号):在性行为中,双方存在言语沟通并使用了情趣道具,但无法证实该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构成强奸罪的关键要素是“违背女性意愿”以及“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处理“半推半就”类案件时,必须全面考察双方关系、作案方式、受害者的反抗能力以及案发后的行为等客观因素,以防仅凭受害者的陈述或嫌疑人的供词作出判决。关键评判要素涵盖“推”与“就”的优先级,需辨别“推”是否为真正的拒绝或是羞涩的表示,“就”是主动的接受还是因压力而做出的让步。再者,需考察行为者是否动用了足以制服反抗的暴力、威胁或借助特定关系,例如监护权、从属地位等。此外,还需对案发地点、双方过往关系、身体伤痕、报警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缺乏暴力迹象且自愿参与行为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万江律师,法院可能会判定“推”这一行为仅是表象,实际上并未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二)熟人关系之间强奸
典型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1339号案例中,案件发生存在延迟和不寻常之处,无法完全排除郭某某因顾虑或其他因素而延迟报案的可能性。对此,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不能仅凭部分性行为就断定构成强奸罪。
张万军教授法理评析:
在处理熟人关系性侵案件时,司法机关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关注受害者的即时反应,包括是否有过明显的肢体抵抗、呼救举动,或者是否有可能利用周围环境进行自我救助。若犯罪现场呈现开放性特点,例如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白天,而受害者实际上有求救的可能却未实施有效的自救行动,那么需综合情境进行判断,看是否构成“默示同意”。然而,在评估过程中,必须谨慎,不可仅将环境因素作为唯一的考量标准,而应将受害者的认知能力、加害者的控制力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其次,案件发生后,双方的态度具有显著证据意义,包括受害者的心理波动、医疗记录、通信记录等直观反映。尤其是延迟报案的原因,必须结合社会心理因素,给出合理的解释。在性行为后提出经济要求的情况下,需明确区分补偿性索求与敲诈勒索的根本区别,防止将事后的协商过程轻易视作事前的自愿行为。
特别重要的是,针对那些基于情感联系或过去有过婚姻关系等历史背景的案件,比如情侣、前夫妻等,必须严格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首先,必须详细回顾双方关系的演变过程,重点判断案发时的情感状况是否能够作为自愿行为的合理推定依据;其次,针对多次性行为中特定的指控,必须严格审查这次行为与之前行为的区别,涵盖情境突变、暴力加剧等异常情况;最后,严禁仅凭“通奸关系”或“以往自愿”来直接否定此次违背意愿的行为,而应当着重审查此次性行为是否出现了强制性因素的实质性转变。
结语
无罪辩护在强奸罪案件中必须以证据审核为基础,同时以受害者的意愿为关键,并综合考虑程序上的公正与实质上的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避免僵硬地执行“违背妇女意愿”这一抽象原则,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证据链以及法学界的理论观点,例如法益关系错误理论、印证证明模式等,进行灵活的分析。只有采取这种方式,才能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之间达到刑法所追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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