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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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老东家图纸成新筹码,亚赛德公司遭处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违反保密协议,“老东家”图纸成“新筹码”
亚赛德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桑某,之前在另一家无锡机床附件公司工作过,当时和权利方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以及电脑操作准则。但他任职期间,却用手机偷偷拍摄并拿走了图纸。另外,亚赛德公司还从权利方的合作商那里骗取了产品图纸,而且他们自己网站上的某些内容几乎都是照搬权利方的。根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这些信息全被判定为所有者的商业机密,
亚赛德公司的所作所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款。按照该法第二十一条的条款,要求亚赛德公司纠正其违规行为,同时考虑到亚赛德公司已经被法院判令赔偿权利人100万元的事实,并参照自由裁量原则,决定对亚赛德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调查过程颇为复杂,期间涉及民事诉讼,最后由市场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实施了处罚措施。执法人员在实地检查时收集的关联证据,有力地帮助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维护了自身权益,而法院作出的裁决所认定的内容,也为行政处罚的执行提供了可靠依据。
委员点评:
这个案例最突出的优势是行政措施与司法途径的顺畅配合。诉讼过程之中,市场监督机构的实地核查确凿材料,为权利方在法庭诉讼中维护权益奠定了基础,而法庭的最终裁决结果又成为行政处分的重要凭证。这种商业秘密的防御机制,包含自主防御、政府干预、法律途径三者结合,构成了强大的防御功能,为处理疑难的商业机密侵权纠纷,提供了值得参考的范例。
亚赛德公司承受的惩处,不仅是对其侵害行为的惩戒,而且向所有公司传递了清晰的信息,公司必须恪守法规,珍视他方的商业机密,端正自身的经营活动,不然就要承担法律的后果。
离职“顺手牵羊”,技术资料成 “私产”
陈某某曾是某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的硬件工程师。他离开公司后,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利用权利人的办公电脑,将涉及特定客户项目的保密技术资料进行打包压缩。这些资料随后被上传并发送到他的个人邮箱,接着他又将这些资料从个人邮箱下载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当事人因权利人要求展开内部调查,陈某某承认自己私下盗取了属于权利人机密的技术资料等商业信息,且商业信息已被其自行清除。
陈某某的前述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条款,要求陈某即刻中止其违规行为,同时参照自由裁量原则,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金额为一万元。
委员点评:
这项案件中的商业秘密是企业专门为某个客户研制的关键技术财富,充分显示了商业秘密对于公司维持市场领先地位和不断开拓新局面的关键作用。一旦这些秘密外泄,会给公司造成无法计算的损害,更加突显了公司守护商业秘密的极端必要性。此案的审理不仅向业界发出了侵权必定受惩的明确信息,激励公司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勇于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朝着健康规范的路径前进。
公司自身是商业机密守护的首要屏障,需要着力构建完善的内部保密规章,强化对雇员的教育和管控,增强雇员对机密的重视程度,避免出现类似的雇员侵权情形。
社交软件泄密,微信群成“泄密群”
张某是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产品总监,他与公司签署了保密条款,但随后却违背了这些条款,在费某某、苏某某的指使下,利用钉钉项目群获取了权利人可调弯导管的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其转发到了微信聊天组里,这些资料经专业鉴定,确认为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机密。到事发为止,没有察觉到张某、费某某、苏某某这三位人员运用权利人的技术资料获取了利益,因此判定没有获得利润。
张某的作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的内容,费某某、苏某某唆使他人泄露并取得商业机密的行为,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按照该法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张某等三人立即停止其违规行为,同时参照自由裁量原则,决定对张某、费某某、苏某某分别处以十万元、十万元、一万元的处罚。
委员点评:
这一情况表明社交平台已成为商业机密外泄的又一潜在渠道。由于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的普及,职员在运用这些平台时或许会无意间透露公司内部信息。这提醒公司必须强化对职员使用社交软件的监督,同时职员个人也要增强保密观念,防止在社交网络上公布企业核心资料。公司职员在“微信群”里并非不受法律约束,运用社交平台也必须恪守法规红线;同时,这也促使监管机构深化对网络新型侵犯商业机密案件的分析,促进构建“珍视商业机密、维护创新价值”的市场竞争氛围,对于阻止借助网络手段开展的新型侵权活动具有指导价值。
“前员工﹢新公司”,技术工艺遭 “复制”
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方法具备显著的经济效益,并且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手段。权威司法鉴定单位确认,这项方法属于非公开的技术诀窍。该公司的两名前职员翟某、袁某在受雇期间承诺保守商业秘密,他们曾分别在该公司负责核心机密工作。但是,他们离开权利人单位后,又先后到安徽云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且安徽云翔公司连续两个法定代表人分别和翟某、袁某有亲属关系。司法鉴定部门确认,安徽云翔公司用于制造的产品资料,和权利人开发的技术流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安徽云翔公司作为第三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掌握有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技术的离职员工所持有的秘密制造方法,该离职员工曾受权利人保密约束。
安徽云翔公司的所作所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条款,要求安徽云翔公司即刻停止其不正当行为,并且决定对安徽云翔公司处以3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委员点评:
低空产业是中国重点发展的新兴战略行业,这起案件是安徽省首次处理涉及该行业的技术机密侵权事件。该案不仅保障了权利方的正当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还体现了监管机构全力维护科技创新的决心东莞万江律师,并且,也提醒所有商业主体务必依照法规开展业务、公平进行竞争。另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翟某和袁某启动了调查程序。此事提示公司需留意离职人员的动向,以防商业机密因人员变动落入对手之手,此外也警示新企业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窃取他人商业机密终将承担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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