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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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2025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将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一系列旨在反对过度竞争的政策相继发布,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新修订版本,该修订版本经过超过两年的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草案、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草案),计划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本次修订又增加了八个条款,同时调整了十六个条款,更加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各种情形,并把非法取得信息、过度竞争、市场主体利用领先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包含在内了,目的是弥补旧的法律体系在管理新兴行业(比如网络平台、数据争夺)方面的不足,处理信息抓取、算法偏见、“过度竞争”式的恶性竞争(例如平台强制压价)等难题,加强公平竞争的制度支持,健全“事先预防+过程监督+事后惩处”的监管机制,保持市场正常秩序,推动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
一、修订亮点逐条解析
(一)总则部分强化预防与公平导向
立法宗旨得以完善,第一条中增列了防范非正当竞争活动作为立法宗旨,此举旨在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环境形成,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经营者责任明确:第二项条款正面提出商家须“公正介入市场角逐”,公平竞争是核心要求
制度保障的声明中,加入了新的声明性条文,即第三条,该条文着重表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并显著显示了国家对于反对不公平竞争准则及公平竞争评估体系的关注与支持。
协调机制已经健全,需要修正相关的说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中责任承担者与具体职责的描述。
(二)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细化与拓展
混淆行为(第七条):
这一条款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保护范围有所增加,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将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都包含在内,这样做是为了适应网络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个人IP商业价值迫切保护的必要性,同时回应了近年来发生的众多APP图标相似案件,解决了以往只能依据图标“装饰”来判定相似的问题,参考了国内首例APP图标装饰保护案的情况。
新增行为规范第七条第二项,把私自把别的公司名称、商标当作搜索词来招揽顾客,使人搞错的做法,看做是混淆,为“用他人关键词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不过,作者觉得这个条款,并不能解决现实中“暗中用关键词做宣传”的判定难题。依据最高院在“海亮教育案”中的判决精神,最高院虽然认定隐形使用关键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同时也指出商家进行竞价排名是为了提升展示和推广效果,并非意图与竞争对手混淆,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要求必须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对于那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即便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同样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这等于突破了“明显运用导致混淆而隐蔽运用不致混淆”的判断方式,径直采纳诚信理念进行裁决,其根本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这次修订虽然清楚把“设定搜索词”当作一种新行为来对待,不过还是把这种做法看做是“搞混”的一种情况来管理,所以使用这个条款时,还是要满足“让人产生误解”这个要求才行。可以这么理解,第七条新增的第二点又把这件事归入了“认定相似”的类别,不过它只是给实践中大家普遍接受的“明显使用关键词导致相似”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做了确认,并没有说清楚“暗中用关键词”到底算什么,也解决不了关于“暗中用”的争论。
企业名称同在先商标发生矛盾时,依据第七条第二款,能够援引《反法》来维护先前权利,并且可以阻止市场混淆现象出现。
对混淆行为的干预措施:首次明确要求商家不能协助他人进行仿冒活动,以此强化仿冒行为的责任归属。
商业贿赂(第八条):
参考刑事法律中惩治行贿与受贿并行的原则,增设条款禁止组织成员及个人于商务往来时索取或接受不正当好处,以此提升对商业贿赂行为整个过程的管控力度。
虚假宣传(第九条):
第九条第一款扩展了欺骗目标的涵盖领域,加入了“其他商家”。第二款增设了“虚假评价”的欺骗手法,针对的是网络空间这些年广泛存在的“刷好评”或“刷差评”活动。
有奖销售(第十一条):
完善了奖励销售条款,添设了第二条款,商家不可以于奖励活动启动之后,无合理缘由更改所设奖励的品类、领奖的要求、奖金的数额或赠品等奖励信息。
商业诋毁(第十二条):
将唆使他人从事商业诋毁的行为确立为非法事项,同时把被损害方的范围从与己竞争者扩展至所有商业主体,从而健全了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整体监管。
(三)强化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新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也做了不少修正和改进。首先,它拓宽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第十三条第二款),把经营者不能使用的“技术手段”从原先的“技术手段”扩展到“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以便更精确地涵盖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各种形式,并且能够应对网络环境中持续出现的新类型行为。
数据权益保护被写入法律条文,属于反法范畴,这是首次将此类保护措施纳入该体系,目的是满足现实需要。在此之前,涉及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款中的诚实信用条款,以及原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的“其他”条款来判定是否违法,例如“镇江微枫软件案”,在修订后,类似案件可以直接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来处理。
第三,不得胡乱使用平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有明文禁止,经营者不可以借助平台规定做诸如恶意退货、反向刷单这类事情,跟之前的情况一样,以前遇到这种案子,也只能够根据诚实守信的准则和“其他”作为补充条款来判定违规,可以参考“杭州谷邦网络科技案”,这次修订后,类似的案子可以直接套用第十三条第四项。
第四,平台不得强行压低售价,这是第十四条的新规定,旨在制止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平台运营方不能强迫或者间接强迫平台上的商家依照其定价机制,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售卖商品,此举会损害商家和顾客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总而言之,虽然与2022年初版草案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新添的八项具体规范相比,最终获批的修订版本舍弃了许多新增内容,仍旧维持了原法规条管控的布局,因而显得有些拘谨。鉴于2024年新颁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在该领域已有详尽条款,且部分内容尚未在实践中应用,因此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需兼顾两方面,既要为新出现的网络行业形态和产业制定相应规范,也要审慎控制政府干预力度,以防法律条文因过于理想化而无法落地或失去现实意义。
(四)新增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第十五条)
此次修订反垄断法时,增加了一条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明确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利用其在资金、技术、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相对优势,迫使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方式、期限或违约责任,同时禁止恶意拖欠中小企业的款项。这项规定站在扶持小规模企业的角度,关联了《反垄断法》里“市场支配地位”的高标准,设置了“相对优势地位”的较低标准,能直接帮助小规模企业摆脱交易中不利的条款和恶意拖欠款项的情况,不过,“相对优势地位”的判定方法以及执行方式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五)平台责任:构建公平竞争治理机制(第二十一条)
平台运营方有责任建立保障内部公平竞争的管理体系,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一条新增的专门条款中。核心要点包含:首先,必须将公平竞争条款写入平台协议及交易规范,以此规范平台内经营主体的行为并提升公开性;其次,要构建完善的机制,包括设立便捷的举报投诉途径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流程;再者,必须主动监督或迅速处理平台内出现的非正当竞争情形,例如撤下商品、限制流量或终止服务;最后,所有处理行为都要保留档案资料,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汇报。
(六)监管与处罚规定的完善
引入柔性监管措施
监管层面,此次修订新增了约谈机制,授权执法部门在正式立案前,可对有不当竞争嫌疑的企业进行约谈,以此作为灵活且高效的温和干预方式。针对利用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必须先责令其限期纠正,只有对超过期限仍不改正者,才会实施罚款,这既注重效率也强调公平,核心在于恢复市场秩序。
完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这次修订在处罚方面做了整体改动,提高了各种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特别是针对商业秘密的窃取、市场声誉的损害以及网络领域的非法竞争行为,都设定了更高的罚款标准,同时废除了原本的罚款下限,仅对虚假的广告宣传和虚假的网上评价行为不再设定最低罚款金额,此外还扩大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者范围,增加了销售违法商品和收受贿赂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并且明确规定这些责任必须由具体个人来承担。赔偿标准确定方法发生调整,赔偿金额能够依据权利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方获取的非法收益来决定(第二十二条),取消了原先必须依次计算的规则。此外,加大了对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保密责任,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第三十七条)。
二、实务思考
(一)监管执法趋势预测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许多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问或阻碍的情况纳入了规范范畴,往后这些领域必将承受更为机动、更为直接的监管措施,比如平台经济领域(包含“二选一”行为、实施低价强制、数据垄断等情形),直播电商领域(涉及虚假宣传、进行刷单炒信等行为),数据竞争领域(涵盖非法爬取数据、算法达成默契等行为)等等,同时,由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等机构共同构建的跨部门联合执法体系也将得到显著强化。此外,新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针对发生在国外但危害国内市场环境及经营方/购买方正当权益的非法竞争活动,该法规拥有法律约束力,彰显了全方位监管的态势,相关各方应予以重视。
(二)亟待解决的配套问题
毫无疑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显著的正面作用,不过也带来了若干亟待处理的难题。首先,必须创建针对创新性仿冒情形(比如搜索词操纵)以及网络领域非正当竞争活动的明确判断依据。其次,必须清晰界定“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领先市场地位”等核心术语的衡量方法。再者,必须拟定协商沟通机制的详细执行方案。第四,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牵涉到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的交织,如何恰当划定刑事追责的界限,防止用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或是过度扩大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仍然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这也是刑事辩护方面必须高度关注的核心议题。
总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更新充分应对了数字经济成长引发的新挑战,突出了事前防范和市场竞争的公正原则,拓宽了行为监管的界限,研发了新的监管方法,加大了违规惩处的力度,尤其针对平台角色、数据归属、小微经营主体维护、市场主导者不当行使权力等关键领域制定了专门条款。法律的作用在于执行,新法的实际作用有待于辅助规定的快速健全、执行标准的准确控制以及审判活动的持续研究。刑事辩护律师万江必须持续留意各行各业的法律发展状况,特别是民事与刑事司法交叉的部分,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体系,将行政规范、民事责任和刑事犯罪要素的变动结合起来理解,这样能更准确地判断案件发展趋势,拟定更周全的辩护方案,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纷繁复杂的法律背景下,为委托人有效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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