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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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附则相关规定,关乎市场经济与公平竞争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激发并维护公正的竞争环境,防范并遏制不公平的竞争活动,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从事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需秉持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基本准则,恪守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规范,确保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参与。
本法律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与生产过程中,若违反了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干扰,进而侵害了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规所指的经营者,涵盖了那些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个人、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组织。其中,商品的概念亦包括服务在内。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强化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体系,提升了执法和司法的力度,确保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并构建了一个统一、开放、有序且充满竞争活力的市场环境。
我国已构建起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体系,依照法律规定强化了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力度东莞万江律师,确保了不同经营主体能够依法均等地获取生产资源,并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公平的参与机会。
第四条各级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并遏制不正当竞争现象,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和条件。
我国政府完善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协调机制,致力于妥善解决关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管;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指出应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管,则应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积极倡导、大力扶持并严格保障各类组织与个人对不公平竞争现象实施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需强化内部纪律,指导并约束行业内企业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公平竞争,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规定,商家不得进行以下混淆操作,以免消费者误以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品牌,或者误以为与他人有某种特定的关联:
未经允许,采用与他人享有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外包装、装饰等相仿或极为相似的标志;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采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涵盖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未经允许,擅自采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之域名主体、网站名、网页内容、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软件名称及其图标等。
(四)凡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系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关联的其他混淆行为,均属禁止之列。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知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字号,亦或将他人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定为搜索关键词,若导致公众误以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或与他人存在特定关联,则构成前述条款所定义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八条规定,商家不得利用赠送财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以下单位或个人进行贿赂,目的在于获取交易机会或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在交易过程中,商家有权明确地给予交易对手方折扣,亦或是对中介支付佣金。对于给予交易对手方折扣或对中介支付佣金的商家,必须确保这些费用被真实记录在账目中。同样,那些接受折扣或佣金的商家,也必须对这些收入进行真实记录。
若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实施了贿赂行为,这应被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然而,若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未涉及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则不在此列。
第九条规定,商家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品质、销售情况、用户反馈、所获荣誉等信息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及其他商家。
商家不得借助策划虚假交易、发表虚假评论等手段,来协助他人在商业宣传中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消费者的观点。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过窃取、行贿、诈骗、威逼、网络入侵等非法途径,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公开透露、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前述方法所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三)若违反保密责任或未遵守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擅自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所拥有的商业机密。
禁止指使、诱导或协助他人违背保密责任,亦或违反权利人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规定,从而获取、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非经营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单位若实施上述列举的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若第三者知晓或理应知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雇员或他方单位、个人正从事本条款第一项所提及的违法行为,却仍然获取、泄露、运用或授权他人运用该商业秘密,则该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那些不为公众所共知、具备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已实施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性、经营性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奖项设置、兑换规则、奖金数额或奖品等相关有奖销售信息若不清晰,将妨碍消费者兑奖。
活动启动之后,不得以任何正当理由对设定的奖项类型、兑换奖项的条件、奖金数额以及奖品等进行修改;
(三)通过虚构抽奖活动或故意安排特定人员中奖等欺诈手段,实施有奖销售行为;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经营者均不得制造、散布或指使他人制造、散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这种行为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十三条规定明确,任何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本法律的所有条款。
经营主体不得借助数据、算法、技术手段或平台规则,以影响用户决策或其他手段,进行以下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正常运作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的许可,不得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擅自添加链接,也不得强制用户进行目标页面的跳转。
禁止诱导、欺诈、强制消费者更改、终止、删除其他合法经营者提供的网络软件或服务。
(三)对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的不兼容操作;
(四)禁止任何行为万江律师,这些行为可能阻碍或损害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作。
经营主体不得采用欺诈、强制、规避或破坏技术管理手段等非法手段,窃取、运用其他主体合法拥有的信息,侵害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商家不得越界利用平台规则,不得直接或示意他人进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是恶意退货等行为,这种行为会侵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规定,平台运营方不得采取强制或类似强制手段,迫使平台内的商家依照其设定的价格策略,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这种行为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者不得利用其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和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那些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支付方式、交易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更不得故意拖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款项。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构在调查涉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实施以下行动: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调查过程中,需向被调查的商家、相关利益方以及相关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咨询,并要求他们阐述相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相关的其他信息或资料。
(三)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同、账册、凭证、文书、档案、商业信函等资料进行检索、复制;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执行上述条款所提及的方法,需向负责监督的部门的主要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对于上述条款中的第四项和第五项措施,同样需向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
监管部门在调查涉嫌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调查处理的结果迅速向公众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规定,在监督检查部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商家、相关利益方以及所有相关单位与个人,均有义务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或信息。
若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阐述具体情况,同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十九条规定,监督检查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所了解到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个人信息,必须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向相关监督机构进行举报。监督机构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需将接受举报的联系电话、邮政信箱或电子邮箱公布于众,同时确保举报者的隐私安全。对于实行实名制举报并提交相应事实与证据的,监管部门应将处理情况迅速通知举报者。
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中需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的具体规则,并设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渠道,以及纠纷处理机制,以指导和规范平台内商家合法、公平地参与竞争;若发现平台内商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应立即依法实施必要的处理,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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