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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不停止执行是否合规?提出执行异议又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5-08-27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执行异议不停止执行是合规的吗?

执行异议属于民法范畴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存有争议时,可向执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执行机构需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有异议时,可于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高级司法机构在接到复核请求后,三十日内需进行审理,若认定有理,应作出决定取消原有裁决,停止对该公证书文书的履行;若认为无理,则应作出决定不予受理该复核请求。在复核过程中,原执行措施不会暂停。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提出执行质疑的必须是案件无关方,当事人不在此列。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或许会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持有不同看法,但这并不属于执行质疑。倘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觉得执行依据存在偏差,他们应当向执行人员表达意见,并借助审判监督途径来处理此事。

其次,只有与案件无关的人才能对正在执行的标的提出权利主张,如果该人只是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发表看法或提出建议,这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

第三,提出执行方面的不同意见,务必在执行流程终结之前进行,倘若执行流程已经终止,其他人再表达反对意见的,便构成全新的纠纷,须借助另起的诉讼途径来处理,不可以当作执行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应对。

对有不同看法的情况,通常需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用文字表达出来,如果书写确实有困难,也能够用语言表达,由负责记录的人员记下内容,不过必须讲清楚自己主张与执行标的有关权利的根据,并且拿出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

执行环节里,非案件当事人针对执行对象表示了不同意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内容,执行人员需遵循规定流程仔细核查,之后通常会采取三种方式回应: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若缺乏依据且不符合规定,需通知不予受理,并继续执行原程序。案外人即便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交充分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完成必要核查后,也未获取支持异议成立的证明材料,即应认定异议缺乏成立基础,予以撤销。撤销的方式通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通过口头方式表达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能够口头方式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倘若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必须出具书面文书予以驳回处理。

第二,中止执行

如果执行异议有充分根据并且符合规定,执行人员需要向院长申请批准后才能暂停执行。暂停执行只针对提出异议的案外人财产部分,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能暂停执行。决定是否暂停执行的,可以由合议庭进行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假如觉得审判机关拟定的司法文件存在偏差,就启动审判监督流程进行复核;倘若执行依据系由其他部门草拟的法律文件,能够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并加以纠正。

第三,进行再审

发现判决、裁定存在错误,需要再次审理的,法院要另外成立一个审判小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申请参与诉讼。如果审判后觉得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反对意见站不住脚,法院要重新开始执行,用书面文件拒绝当事人的反对意见;如果相反,就修改原来的判决。

由此可知,被执行人提起异议之案期间,执行程序不会暂停。若当事人或相关方认为执行活动有违法之处,能够向执行事务的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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