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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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须符合哪些条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要求,非案件当事人或执行申请者,若要就执行问题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务必在执行阶段进行,也就是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以及针对执行对象的强制执行活动结束之前。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需要先完成执行异议审查的准备工作,也就是执行法院必须先做出执行异议审查的判决,如果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这个判决不满意,那么他们就有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种情况下,非案件当事人或者申请执行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时东莞万江律师,必须具备清晰的诉讼要求,要么是要求中止执行,要么是要求继续执行。非案件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时,能够伴随提出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要求;而申请执行者则不可以同时提出对执行对象进行确权归属的诉讼要求。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第三方或申请执行者,必须具备明确的依据和缘由。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其主张应当聚焦于执行对象本身的权利归属问题,而非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第六项规定,第三方请求执行者所主张的权益,须与作为执行基础的最终判决无涉,也就是说,执行对象不能是最终判决所认定的对象。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务必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后,十五天之内启动执行异议之诉。
若非当事人或申请执行者对执行异议提起诉讼,且不满足前述规定,则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若已受理,则应裁定撤销起诉。
特别说明:
此议题的症结所在,在于当事人非因案件本身而介入,促使审判监督程序发动之后,该当事人于诉讼中的角色怎样界定,以及是否该收取其诉讼费用的考量。
在此情形下,旁观者的法律角色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具备资格,也就是说,他们依然不是案件中的参与者;另一种是被列为案件的参与者。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追加的当事人同样不能收取费用,依据是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包括原审遗漏当事人而引发的再审申请情形。这个道理不难理解,规定审查监督费用收取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客观因素,比如发现了新的事实材料,另一种是基于当事人自身行为,比如没有提出上诉或者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只要不是法院造成的,就要收取诉讼成本,并且条文清楚表明,承担费用的主体是当事人。而案外人之所以不属于原审的当事人,并非由于上述这些原因,主要是由于法院的失误造成的。
审理环节终结后,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万江律师,若拒不履行,可能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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