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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程序中,利害关系认定标准存差异咋整?

时间:2025-08-25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救济过程中,"法律关联性"是启动诉讼、复议等法律程序的必要条件。无论是《民法典》授予关联方的特定程序性权益,还是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起诉身份、行政复议中的受理标准,又或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查询、修改与异议权利的运用,都必须以存在"关联性"为基础。不过,对于这一理念,各个法律范畴中的界定方式并不相同,常常造成执行层面的迷茫。本文致力于剖析“法律层面的关联性”的实质内容、核实要求以及实际操作,分析民事、行政、不动产注册三个范畴的关联性确认原则,期望能够协助当事人准确达到流程的起始条件。

一、利害关系的法律概念

法律层面的切身关联,是指具体法律活动或客观情形,对于个人、企业等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能够获得法律途径的纠正或补偿。这种联系,是各方参与相关法律流程的合理理由,同时关联着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则。律房律地指出,法律上权益关联具备三项关键特质,其一是有明确的合法权利,诸如物权、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公平竞争权益等;其二是存在关联性,相关争议行为会直接或间接波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三是具备救济可能性,即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借助诉讼或复议等途径得到纠正或补偿,从而获得法律保障。

二、不同情境下“利害关系”的具体内涵

(一)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民事事务中相关方权益的界定,一般需要以具备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例如契约、损害赔偿、财产归属、婚姻亲属、财产传承等情形,着重体现权利与责任之间的联系。《民法典》中提及“相关权益”的段落共计二十四段,分别包含判断个人能否执行民事事务的情况,认定个体失踪或死亡以及取消该认定,指定他人管理财产,处理企业解散事宜,纠正法人错误决定,查询或修改或反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权利归属,针对住户将居所转为商业用途提出反对意见,规范固定格式合同,以及处理遗产分配等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确立起诉资格要求,规定起诉人须与案件存在直接关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等。

总而言之,在民法领域内,判断权益关联性有两种考量方式,其一为卷入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此类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其权利与责任受该关系直接影响;其二为非相关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但依照特定法规,其对该法律关系具备特定民事权益,例如民法典赋予权益相关者启动特定程序的权利,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权等情形。

(二)行政法律领域

行政法中,依据实体行政法维护的权益,一般觉得,与受诉行政行为有利益关联,就是该行为对个人、企业或其它机构的合法权利已经或即将造成实质作用,即行政措施实质上调整了其权利责任,包含措施使其责任加重或权利受损等情况。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行再36号案件里确立的“分层式三要素标准”,成为全面判断权益关联性的权威依据:首先,涉及正当权益范畴要素,就是说诉讼参与者请求维护的权益属于某类正当权益,这种权益既可以见于民法等私法领域,也能够见于行政法等公法领域;其次,正当权益具体化要素,就是说诉讼参与者实际拥有该项权益,并非一种被动的关联利益;再者,正当权益受侵害要素,就是说该项权益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负面影响,或者存在被负面影响的可能。对这三个要件的审查,宜依次逐级进行。

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维护公正的法律秩序,所以能够发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强调其自身的公共利益,而不是间接的利益,间接的利益是指广大民众因为政府部门对管理秩序的保持而实际上得到的收益,例如民众因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导致空气质量的提升而受益。

行政处罚情形下,若受害者对行政机关针对加害人行为的处罚决定不认可,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威解释已阐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官方追责加害人的,被视为与行政决定存在关联。例如在处理违反公共秩序的惩戒事件时,受害者最根本的希望是促使公安机关彻底追究施害者的责任(比如实施拘留、处以罚款等)。所以公安机关针对施害者所做出的惩戒结论(包含是否惩戒、惩戒程度)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受害者与此类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拥有作为提起司法审查的原告的资格。

此外东莞万江律师,判断行政行为关联性时,需关注行政相对人应以保障自身正当权利为基本立场。例如,在复议或诉讼程序里,对于职业举报人诉讼资格的确认,存在较大分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若为保障自身正当权利向主管机构反映情况,且该机构承担受理此类反映的义务,无论其最终采取了何种措施或未采取措施,均被视为与行政行为存在关联利益,此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界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特定情形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具体包括,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或者无法证明与被投诉方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纠纷。根据先前说明,判断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中举报者是否与行政行为存在关联,主要看其是否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进行投诉,如果职业举报者并非一般顾客,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非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而是想通过举报、打官司来获利,这就不算是保护自身权利,那么这类举报者就没有参加行政诉讼的关联性。

(三)在不动产登记与查询领域

此领域对“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有其特殊性。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方具备权利去探知并复印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相关方具备资格去申请纠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清晰界定了不动产范畴内的相关方,将具备查询登记成果的身份锁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因不动产的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而形成关联的;二是因不动产发生民事争议且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关联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时,往往只做表面核查,申请人须提交基础法律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例如合同或诉讼仲裁受理的相关文件。

(四)公私法交叉地带的权益认定

利益关联并非绝对遵循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划分,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源自民法领域(比如涉及债权方面)所获得的某些权益,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同样能够被视为行政法层面的相关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项内容明确指出:若债权方面临行政机关针对债务人的行政处置而影响债权实现,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时,法院应建议当事人就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过,若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依法需要顾及或维护相关权益,则不在此限。这项“除外”规定,允许债权人在行政行为损害其应有的债权权益时,有机会提出行政诉讼的相关诉求。

这一做法在法院案例库中已有应用,例如“屈某洪起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行政确认的案件”(入库编号2024-12-3-007-001),在该案中,法院指出,当法院根据债权人请求查封了债务人资产,而行政机关随后应债务人要求更改了该资产的登记信息,若债权人因此以行政行为阻碍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确认其具有原告资格。

三、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关联性要求

当事人提出有利害关联的诉求,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提交的证据资料需明确关联到“利害关联”,民事案件中的文件要能证实“权利义务的牵连”,行政法上的文书要能表明“对自身权益的冲击”万江律师,切勿递交与诉求无关的内容。重点证明思路及常见依据包括:

民事范畴内,若需确认当事人即为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关联方,例如合同文本,诸如借据、购销协议、租赁契约;物权文书,包括房产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凭证;侵权情形的证明材料,诸如伤情评估报告、财产损毁清单、出警登记材料;物品交接的凭证文件,诸如资金划转记录、收讫凭证、通讯信息记录等等。若为法定权利拥有者,股东发起替代诉讼需提交持股凭证、公司规章、股东登记表,以及证明公司未采取法律行动的文件,例如正式请求信、公司不予配合的证明;继承人或受赠人需准备逝者证明、遗嘱、遗赠赡养协议;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须递交法院任命文件、清算组决定等文件。

行政公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被诉的行政行为关系到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其次是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再次是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另外是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关系到其合法权益的,还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最后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需要确立关联性,当事人须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证实行政行为及其具体内容,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可文件、强制措施通知、登记凭证等官方文书;需展示自身合法权利,比如房产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营执照或资质证明、个人身份文件、相关合同等;还需提供关联性证据,诸如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经营亏损证明、权利受限文件、行政复议结果;以及行政机关未予处理的证据,包括投诉记录、未作回复的证明等。

不动产登记及查询方面:不同地区不动产登记办法对所需提交的文件有详细说明,例如依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7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若申请人需证实其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或需核实不动产登记簿所载信息,通常应提交能证明不动产权益比例的文件,涵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他项权证》、不动产权益分配合同或分产协议以及其他已生效的法律文件等材料。各地应严格按照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四、结语

法律上的关联性作为沟通实体权利与程序帮助的关键,其判断依据应在全面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保障程序有序之间寻求恰当的调整。诉讼参与人若在证明关联性方面遇到困难,应当尽快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保证证据收集得当、事实材料齐全、程序符合规定,以免因程序上的不足造成权利无法实现或错过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时机,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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