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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证: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与认定?

时间:2025-08-26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有关联、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的活动,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进行质询的最终评价。法官在完成质询步骤之后,需要明确证据是否应当采纳,这个过程就是认证。认证的责任由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承担,核心在于确认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条件、关联条件以及合法条件。审判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整且公正地检验证据,其要求是“证据三性”,包含真实程度、关联程度和合法程度。对于经过检验未被接受的证据,审判官应在判决书中解释缘由,具体参考《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

核实证明材料的确实性,证明材料上的事实需确凿存在,不能是凭空捏造的情况。审判机关应当从以下层面确认证明材料的确实性:材料形成的过程,材料发现的客观条件,材料是否为原始版本,复印件与原物是否一致,提供材料的人员或目击者与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益牵连,其他可能干扰材料确实性的因素。

其次,需要核实证据间的关联程度。所谓证据关联东莞万江律师,即证明材料必须与案件情节存在本质关联。审判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借助逻辑思维和日常认知,实施周密、中立且公平的审察,明确证明材料同案件情节的证明作用,剔除无关联的证明材料,从而精确判明案件事实。必须留意,被告及其法律代表在实施管理措施后,或者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行获取的资料,不能当作判定该管理措施有效性的依据,这些资料并非该措施制定时的参考,与该措施的有效性没有关联。

第三,确定证据的合法性质。证据的合法性涉及两个层面,其一,证据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其二,证据的获取过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所以,审判机关需要依据案件实际状况,从三个角度核实证据的合规性:核实证据是否满足规定格式,确认证据获取过程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规范,还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损害证据效力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强调的是,通过违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能当作认定案件真相的依据。这些证据类型涵盖,首先,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其次,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途径获取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记录,再者,运用利益诱惑、欺诈蒙蔽、胁迫手段得来的信息,还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要求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收集的内容,此外,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应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时使用的手段

依据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厅编写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释解与运用》这本书

违反基本正当程序获取的证据属于严重程序瑕疵,具体表现有:在审判环节未遵循法定步骤,在侦查阶段未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取证过程中未履行必要手续,或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等情况。

(1)作出裁决后收集的证据;

(2)只有一名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

(3)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4)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5)系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6)收集证据时未依法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

(7)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8)非法搜查;

(9)引诱式钓鱼取证:

必须经过当事人陈述意见和核对事实的程序才能采纳的资料,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不能作为依据使用

运用诱惑性方法,或者实施欺骗性行为,又或者动用强制力量,还可能涉及暴力行为;此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程序。

实践中,常见的轻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证人证言里面没有附上能证明证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文件

(2检查询问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3)登记保存证据的手续不齐全但不影响证据真实性;

(4)证据复印件漏掉原件持有人的签名盖章;

(5)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

(6)询问笔录漏掉询问人或记录人签名:

(7)其他轻微违法取得的不丧失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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