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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条规定指定代理?特定情形及相关法条解析

时间:2025-08-2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指定代理民法典哪条规定的

特定情况下,采用指定代理人机制十分关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针对监护人身份的确立存在争议性问题;

再者,一旦个体行踪不明,其个人资产怎样妥善照管,同样是一个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

最终,关于遗产管理人具体任务存在争议或界定不清的情况,也可参照这项制度来实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确定监护人存在争议的东莞万江律师,应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组织或者村委会,或是民政机构来选定监护人,如果相关方不认可选定的结果,能够向法院申请决定监护人,相关方同样可以不经过选定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决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要按照最有利被监护人的标准,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

在按照第一条第一项办法选定监护人之前,如果被监护者的个人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暂时缺乏看管,那么被监护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指定的相关机构或者民政部门将充当临时看护人。

指定监护人之后,不能随意更换,如果随意更换,原指定监护人的责任依然存在。

第四十二条失踪者的财产,应交由其配偶、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或者自愿充当财产管理的人来管理。

如果存在争议关于谁应该担任代管人,并且既没有符合前述条件的人选,或者前述条件的人选不具备履行代管职责的能力,那么最终将由人民法院来选定合适的人选来承担代管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人选存在争议时,相关方能够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请求。

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院或者特定机构的决定而产生的代理权安排。这种代理权限并非基于个人授权,而是源于官方的指定行为。这种代理模式常见于两种场景,一是民事诉讼里,当事人因缺乏自主处理事务的能力或受限,且尚未有法定代理人;二是当法定代理人彼此间对责任归属产生分歧,拒绝承担代理义务时,法院将依法选定一位法定代理人,让其充当该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二种情况涉及委托代理,这种代理形式源自委托人的明确授权,赋予代理人相应的处理权限。比如,个人、社会组织或企业等事务责任方,可以委托专业万江律师处理其所有的法律诉讼事务。这种代理方式也称作“委托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需以书面形式进行时,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人是谁,具体要办什么事,允许代理的范围,以及代理的起止时间,并且要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盖个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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