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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代理人?哪些情况下需要指定代理人?

时间:2025-07-16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什么是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自1991年起,我国已不再设定指定代理人。目前,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我国民法体系中尚存指定代理制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以及村委会等机构具备权力,可为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指派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代理人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者的法定诉讼代理职责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民法通则》的第16条和第17条中,对监护人的选定顺序及范围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无需人民法院另行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然而,实际生活中情况多样,有时会出现缺乏法定诉讼代理人或对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需指派法定诉讼代理人。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涵盖:

该无诉讼行为能力个体拥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法定代理人,然而,这些法定代理人之间却相互推卸代理职责。

若涉及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且其事先未设监护人,或者虽设有监护人却无法履行代理职责,则可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将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派法定诉讼代理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应由其监护人出任。民法通则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监护人的选定顺序及范围进行了详尽说明。通常情况下,无需法院额外指定法定代理人。然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遇到缺乏法定代理人或对法定代理人身份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无诉讼行为能力者的合法权益,法院需指派法定代理人。这些特殊情况涵盖: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监护人,或虽有监护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这时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东莞万江律师,设立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了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诉讼活动中的能力不足,故法定诉讼代理享有全面代理权。这一特性使得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角色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在显著差异。法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个人意愿代为执行被代理人的全部诉讼活动,包括提起诉讼、应诉、撤诉、参与调解以及提起反诉等。此外,他们还需承担当事人应尽的各项诉讼责任。法定代理人无需经过被代理人授权,即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本人,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中,他们也可能对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鉴于此,为了确保被代理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一方面,人民法院需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管;另一方面,若法定诉讼代理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享有全面代理权,且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与当事人相似的诉讼权利,然而他们与当事人之间仍存在若干差异:法定诉讼代理人仅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进行答辩;法院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若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幸去世,法院有权另行指派监护人接替其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无需终止整个诉讼程序。

三、居委会指定代理人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仅具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员承担: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若其他关系亲近的亲属或友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且精神病人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已予以认可。

若对监护人身份存在异议,应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亲属范围内进行指派。若对指派结果不满并提起诉讼,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若第一款中未指定监护人,则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将由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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