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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收到中止审理裁定书,一文详解中止审理相关规定

时间:2025-08-24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上周收到一份中止审理的裁定书。

又要跟当事人好好解释解释了。

审判活动可以暂时停止,当出现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时,法庭会选择暂停诉讼程序,等阻碍消除再恢复审理工作。

中止审理不是不审,也不是结束审理,而是暂停。

待影响的因素消除之后再继续审理。

终止审理的情况在民事案件审理、行政案件审理、刑事案件审理以及仲裁过程中都可能出现。

先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若某一方主体作为法人或组织归于消亡,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尚未明朗。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这个案件需要参照另一个案件的判决情况来判定,可是那个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实践中最常见的中止原因就是第五种情形。

一旦其他案件有了判决结果,就应该立刻申请重新审理案件,通常都是起诉人提出这个申请。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也经常有发生中止审理的情形。

具体规定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七条 出现特定状况时,经仲裁机构主管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代表许可,能够暂停案件审理,并且会向相关方发出正式文书。

劳动者一方人士离世,需等候其后代确认是否介入调解,其后代可选择是否参与,仲裁程序需等待其明确表态。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定代理人介入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案件审理必须参照其他案件的判决情况,而那些其他案件目前还没有审理完毕的。

处理案件时,必须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同时也要等候伤残程度判定,还得依据其他评估意见来执行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中,第(五)、(六)项的原因比较多。

在工伤纠纷中,确认工作关系、判定工伤性质、进行行政申诉以及评估鉴定结果等情况,是导致程序暂停的常见因素。

商事仲裁领域,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没有明确列出仲裁案件暂停的理由,不过从仲裁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准则,以及仲裁过程中的实际操作,能够推断出在特定情形下仲裁案件或许需要暂停。

终止的情况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并且仲裁机构认定有必要终止时也可以中止。

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总之呢,中止只是暂停,待中止因素消除后会继续审理的。

“中止”不是“终止”,不用担心没有结果,

一旦暂停理由消失,务必迅速递交申请东莞万江律师,要求恢复审理,同时附上该理由已消失的证明材料。

毕竟承办人不一定或者根本无法知晓中止因素啥时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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