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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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各阶段均可进行调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主要是:
(一)调解的开始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二条款,具备调解解决条件的民事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实施调解。但是,涉及特定程序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偿债程序,以及确认婚姻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案件,还有因案件性质不适合调解的其他民事案件,审判机关不予进行调解。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司法机构可以在诉讼的不同时期、不同层级实施调解活动。详细而言,案件提交至法庭审理前,司法机构能够展开调解;审理期间,司法机构同样可以实施调解;第二审程序中,司法机构依然可以进行调解;再审程序中,司法机构也能够实施调解。依据《民事调解办法》,调解活动可以在诉讼请求答复期限届满至判决生效前开展,经诉讼参与人全体许可,司法机构亦可在诉讼请求答复期限届满前开展调解。法庭上协商,一般发生在辩论环节终结之后。依照法律运作,协商能够即时完成,或者等到休庭时再另行约定时间。协商的启动,多数时候由卷入者发起请求,审判机构也有权自主发起,需经卷入者许可方可实施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活动由审判人员负责组织,在审判人员的引导下开展。这项工作可以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负责,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某一位审判人员单独负责。调解活动既能在法庭内举行,也能够在当事人所在的地点举行。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邀请相关组织或个人提供支持。被邀请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涉及的相关组织及个人,主要涵盖当事人所属机构、掌握案件信息的相关方以及当事人的亲属,通过这些群体参与调解,有助于缓和诉讼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内心的部分困惑,从而推动调解方案达成一致。
法院调解务必有当事人出席,通常以面对面方式开展。依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视情况允许分别与当事人沟通。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出席,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对于缺乏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出面调解。离婚案件通常需要当事人本人参与调解,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加,当事人就必须针对是否离婚的事项,提交书面的看法。
调解协议多数时候源自调解计划,调解计划一般应由参与方自行拟定,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调解计划,依据《民事调解规定》,负责调解的第三方也有权拟定调解计划供参与方讨论时借鉴,参与方通过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后,法院需将调解协议记入卷宗,并由参与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若调解协议违反法院调解的基本准则,审判机构将不予认可。《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明确,出现以下状况时,审判机构不予认可: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程序终止,或由参与调解者一方不愿意再进行调解,或双方已经商定解决办法。如果是因为参与调解者一方不愿意再进行调解且没有达成调解结果,那么法院需要继续审理该案件,并且要尽快做出判决;如果是因为双方已经商定解决办法,那么应该让参与调解的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
民事案件多数情况下,若争议并不严重,通常会进入协商阶段,法官会扮演引导者和中立方的角色,充分保障双方表达意见的权利,依据双方的意愿进行适当引导,并在无强制要求下征询是否同意最终协商结果,若双方接受,案件即可以协商结论告一段落。律图平台设有在线万江律师,若有任何不解之处,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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