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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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民营经济发展再获护航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若干看法》(简称为《看法》),民营产业获得体系化保障,前进之路更加稳固。
中国首次颁布一部专门面向私营经济群体的法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导意见》分五个方面阐述了促进民营经济成长的具体办法,着重于确保民营企业能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并增加融资途径;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协助其安全地走向国际市场;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合理处理相关资产,捍卫民营企业和其负责人的正当权益;改进法律程序,减少民营企业在解决纠纷和摆脱困境时的经济负担。
怎样解决执法标准难题?怎样让政策优势变成企业信心?法治的实际效果体现在执行层面,因此,长江商学院周春生教授对最新政策的重要意义做了深度分析,关注民营企业关心的焦点问题,分析政策推行中不同地区存在的差距和困难,为民营经济实现更高水平发展提供了重要见解,值得所有关心中国经济的读者认真思考。
周春生
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高层管理教育项目副院长
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的推出,对私营经济及其发展有何重要性?
周春生教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四月底完成正式颁布,具体日期为四月三十日,该法律计划于今年五月二十日正式实施,具有全新性质。此法律主要关注并服务于民营企业家这一特定群体。
相关法规内容十分清晰,但实际执行时遇到不少挑战。因为这部法律没有像刑事诉讼法、个人所得税法那样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执行标准也缺乏明确性。而且,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类行政案件在处理尺度上需要更加审慎。当前司法说明的颁布,对于私营企业符合规定活动的维护,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
Q: 为什么在现阶段强调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
周春生教授表示,法律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实施,都需要经历从文字到实践的过渡期。不仅民营经济促进法如此,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这类法规,在各地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具体到管理方式和管理尺度,各地方也存在明显区别。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乎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动,因而显得更为复杂,也更加容易引发关注。比如保障私营企业的正当权利,如何明确哪些属于正当权利?公司运营期间,难免会碰到各种状况,倘若对每件事都严苛处理,无疑会波及私营企业的营商环境。这并不代表可以忽略私营企业中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活动,这就必然牵涉到执法的强度和界限。
某些地区在税收方面,曾经给予过免税、减税的优待,三五年之后却进行追溯检查,追缴税款,并视作违规行为,甚至上升到违法犯罪的层面。这种做法没有传递出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信息,也不利于增强企业家的信心。执法的力度和政策上的不稳定性,会给企业带来决策上的难题。
今年四月公布了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法规,五月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设立了专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等,这些举措共同释放了怎样的信息?
周春生教授表示,根据他的观察和研究,2024年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关注程度,以及政策扶持的强度都显著提升,向民营领域传递了重要的积极信号。2024年7月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会议中强调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来支持民营企业的成长,要健全保护民营企业资产和企业家正当权益的机制,并且会促进相关法律的制定。同年十月份,就出台了征求意见稿。
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今年二月国家领导人参与的民营企业座谈会,持续传递着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信息,涉及资源获取、市场开放、资金支持、参与尖端科技计划等多个层面。正如总书记所言,民营产业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潜力,现阶段正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施展才华的大好时机。
国家高度重视私有经济,持续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并紧密结合当前形势。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议,明确指出要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局面,抓住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机遇,满足民众新要求。当前国际国内局势错综复杂,国家间竞争激烈,在此背景下,我们正迈向第二个一百年发展蓝图,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达成现代化水平,构建成为经济繁荣、民主进步、文化昌盛、社会和睦、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国家。
最高法院发布的最新解释文件涵盖了众多领域,例如,强调必须遵守“没有禁止即可进入”的原则,健全行政诉讼体系,比如,纠正轻微过失却施以重罚的情况,以及处理欠款问题,保障资产权益等等方面,长江商学院拥有众多顶尖民营企业的校友,这些企业更加关注哪些具体事项?
周春生教授表示,法律旨在维护私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权利,包含合法性与权益两方面,这两点至关重要。私营企业同样可能存在不合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对此当然要实施惩戒,否则秩序无法维持。
然而,从另一层面来说,非国有公司和其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务必获得周全维护,这对鼓励非国有公司所有者的主动性极为关键。非国有公司所有者真正在意的,主要是个人行动不受限制以及财产不受侵害。
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就触及了“轻罪重判”的问题,例如部分地方在执行环节出现的变相增加收费等行为,显然违背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法的主导理念,我们应当始终以推动进步为首要任务,即便私营企业存在过失,也必须遵循责罚相称的准则。
例如某个饭馆存在安全隐患,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不能以安全为由无限度地提高消防要求,从而阻碍商家的正常运作,甚至借口进行所谓的“谋取私利式管理”。
要提振商界人士的信心,需要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和推进。这对促进中国民营经济的进步,对整个国家经济的繁荣,实际上意义非凡且十分关键。
促进私营经济进步的启示不断涌现,私营企业主们的担忧是否已经消解?
周春生教授谈到,他和部分私营企业人士沟通后发现,2024年伊始,这些企业家普遍心态消极,甚至有人断言“2024年或将是有生以来最糟糕却也是未来十年最佳的一年”。但从2024年下半年至今,类似言论已鲜少出现,表明私营企业人士的信心出现了积极转变。
此外,影响信心的因素也有很多。
从目前情况观察,私营企业主仍然存有各种担忧,不仅体现在他们的表态上,投资增长趋缓、市场购买力不足等现象也表明了他们面临一定的信心困境,对信心的作用因素涵盖了对未来经济走向的判断,以及对国际环境和国内方针的揣摩,因此增强企业家的信心需要长期努力。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过去两三年间,国家深谋远虑实施了许多重大举措,诸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对于增强私营企业主信心产生了一定效果,这种效果尚需持续加强。
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经济进步期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互动,周教授您对此有何见解?
周春生教授认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扮演着关键角色,不过两者承担的任务和定位并不相同。此次指导意见指出,私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资源获取以及信贷支持方面,能够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条件,我们期待这种机会均等的状态能够得到进一步优化。
其次,意见明确表示“非禁止即允许”,这正是法治社会和法治精神所倡导的“法律未禁止即可为”。倘若能够真正实施,这对民营经济无疑是一大重大利益,换言之,原先国有企业能够从事的业务,如今民营企业同样可以参与。
近些年,众多项目,特别是政府项目,往往不让民营企业参与,甚至有些国有企业承揽的工程或项目,中标后民企必须挂靠国企名下。民企通过和国企合作,承接国企分包的业务,实际上在很大层面被挡在政府重大工程和政府项目之外。
先前私营企业难以参与某些政府工程,部分缘由在于顾虑可能引发风险,如今最高法院的权威解释已做出澄清,预计众多地方政府在私营企业进入领域会降低担忧情绪。
当前区域经济分布不均,市场运作程度各异,地方财政负担轻重有别。在推动指导方针具体实施时,可能会遭遇哪些阻碍,又该借助哪些关键点来推进?
周春生教授表示,中国区域经济分布确有不均,这种情况由来已久,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放眼全球,各国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状况,毕竟各地经济基础、人才聚集程度、自然资源条件乃至思想观念都存在不同,经济进步自然无法做到完全平均。
近些年,经济增速减慢,房产市场持续低迷,地方财政普遍面临困境,首要任务是帮助地方财政摆脱困境。如果地方财政状况有所改善,地方政府从民营企业那里获取资源的意愿就会降低。否则,即便我们制定再完善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难以完全落实。
政府机构负责实施法规,私营企业接受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官方力量明显强于民间实体。当前形势要求: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必须高度关注各地民营企业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同时,上级部门需要收集一些与企业执法相关的案例,特别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要树立一些典型范例,比如那些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来侵占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惩戒,起到警示作用。
这难道不表示,一旦私营企业本身承受了不公正的对待,最顶级的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或许会做出一个较为平衡的裁决吗?
周春生教授表示有积极影响。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许多私营企业主表现出犹豫态度,因为企业面临的执法事务通常与政府部门相关联,而政府与执法单位之间有着密切关联,例如某些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对于法院及其他执法机关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对民营企业的控制力,这就是为何需要树立一些典型案例,用以制止不公正的执法行为。必须持续改善司法条件,倘若地方当局违反法规,相关人士必须承担后果。
其次,部分涉及企业的敏感事件,能够请求到其他地区进行监管,不过,这也需要权衡执法力量的消耗情况。
八月份,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判决说明,其中明确指出,不论职工的实际薪资水平怎样,雇主都必须依照当地设定的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特别是对于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经营压力相当大,您对此有何看法?
周春生教授表示,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我们一方面要着力保障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其中“正当”一词至关重要,这并非意味着无条件偏袒民营企业,更不是不论其行为对错、是否合规都给予维护,而是要捍卫其合法权利。
民众必须明白,私营企业承担了我国绝大部分的就业任务,换言之,众多中国公民的福利保障主要依靠私营企业来提供。福利保障与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安全息息相关。倘若缺少基本的福利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定乃至国家的安全都将遭受冲击。
合法经营要求民营企业给员工上社保,这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我没有具体计算过,每增加一个员工要付出多少额外费用,不过按规矩办事的企业,绝大多数都会给员工正常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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