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没收到传票却败诉?短信通知开庭是真是假?快来学送达规则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我并未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却为何判决败诉了?”“收到信息告知开庭审理,这个消息可信吗?会不会是骗局?”
现在,我们开始掌握民事案件文书传递的规范,明白法律文件怎样才算有效递送,从而维护您的收件权益。
普法小课堂
法院传递文书并非随意为之,我们遵循严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具体方式包含:
1.电子送达
法律基础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等条款
经收件人许可,审判机关能够借助电子途径将法律文书送达。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若收件人要求书面版本,审判机关必须予以提供。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抵达收件人专属系统的日期视为送达时间。
若您承诺(一般需签署承诺函),我们便能借助短信、电子邮、微信等途径传递文件。一旦信息抵达您的手机、邮箱或微信账户,即视为成功投递。
2.直接送达
法律基础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文书需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为公民时,若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人员签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可将文书送达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则应交给代收人签收。接收人的同住成年亲属,法人单位或其它机构的负责收件人员,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认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小贴士:签收当天就算送达成功!
3.留置送达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如果收件人或者同住成年人不同意签收法律文件,派送人员需要约请社区组织或者工作场所的代表一同到场,清楚说明情况,在签收单上写明不接受理由和具体时间,由派送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印,然后把法律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就当作已经送达;或者直接把法律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同时用拍照、录像等办法记录下派送情形,也当作已经送达。
如果本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工作人员会请求第三方作为证明人到场,例如社区组织或者工作单位的人员,他们需要说明相关情况,然后将相关文件留在住处,这样就算完成了正式的传递过程。
4.邮寄送达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邮寄送达规定》
法院在直接递送诉讼文书遇到阻碍时,能够委托国家邮政系统采用法院特快专递途径进行邮寄,收件人签收的时间即为文书送达的时间。
快递人员登记您确认收到的时刻,即为最终交货时间,务必确保住址无误,信息无误
5.委托送达
法律基础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同时参考《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作为相关依据。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6.转交送达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接收人是军人的,经由其驻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接收人是监禁的,经由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改单位转交;接收人是被实施强制管教的,经由其所在的强制教育场所转交。
7.公告送达
法律基础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至一百四十条的内容
收件人踪迹难寻,或者另有途径无法投递的,采用公告方式通知。自发布通告之日起,满三十天,便算已经通知到当事人。
最后的办法了!只有当您彻底失联,或者尝试了所有其他途径还是联系不上时,才会把公告贴在法院公告栏上,或者刊登在报纸里,发布到官方网站上。公告发布满30天之后,从法律角度来说,就等于您已经收到了这个通知!
送达成功的关键:送达地址确认书
提交诉讼文书或进行应诉回应期间,务必向司法机关递交本人精确的居住地点和联络方式!官方机构会发放《收件地址核实表》,务必仔细填写其中各项信息!需要填写具体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若同意采用电子方式接收文书,还需提供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附加信息!
这个地址非常重要! 会用于一审、二审甚至执行程序。
住址更换了,务必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庭,否则,若法院将文书寄往先前登记的地址,即便您并未实际收到,也可能被认定已经成功送达,邮寄退回的当日即视为送达,若采取直接送交的方式,在该地址留下记录也视为送达完成
法官寄语
交付并非例行公事,旨在让您能即时掌握案件动态与最终裁决,以维护您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只要审判机构依照规定执行了交付手续,例如将文件寄往核实过的地址或公告期满三十日,即便当事人并未实际收到,法庭依然可以依法进行庭审并作出裁决,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您的自身利益,
1.务必重视《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填写并保持更新!
2.收到法院电话、邮件、传票等,请积极配合!
3.地址、电话更新后,请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法院!
主动配合司法机构转交文书,是维护个人正当权利的初始环节,防止因“未曾接到”而引致负面结果,务必重视此事。
5.如有送达疑问,请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