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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子送达相关规定汇总,按时间顺序整理(含适用范围等)

时间:2025-08-04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院电子送达相关规定

以下内容为电子送达相关规定的归纳,依照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排列(同时考虑了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

1.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2024年修订)

在送达诉讼文书时,若得到接收人的许可,可以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手段来确认文件已收到,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

生效期限为文件抵达接收人指定平台(诸如电子邮件、传真接收设备)的具体时间点,该时间点即视为正式送达日。

适用于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件。

2.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2024年修订)

赞同准则要求,电子文件的发送必须得到相关人员的明确认可;同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以获得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纸质副本。

当事人可通过提供地址确认函、签署诉讼文书等方式,对电子送达表示认可。

特殊情况下,调解文、裁决文、判决文通常不采用电子方式传递,然而,若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并经法院确认已接收,则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解释》的第二百六十一条(经过2024年的修订版本)。

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传递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便捷途径完成,不过必须保证当事人能够确认并知晓已收到相关文件。

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若当事人未收到开庭通知,或其收到通知的情况无法得到核实,则不得进行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强化民事送达职能的相关指导意见》(于2024年9月18日正式施行)

当事人需在案件立案阶段提交送达地址确认文件,此文件应包括电子形式的地址信息,如电子邮件、微信账号等,同时需承担书面告知地址变更的义务。

若因当事人提供错误地址或未能及时更新地址信息,致使文书无法成功送达,则将文书存放在原地址或退回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技术支持方面,应倡导法院构建电子送达平台,对送达过程的时间进行详细记录,并实现回执的自动生成,以此保障整个过程的安全性。

电子送达的实施细则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2024年的司法解释与地方性规定)。

关于确认方式的争议点在于,电子送达的具体形式尚未达成一致(如书面确认、庭审笔录的记录等),这一点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明确。

技术发展受限:一些法院未能拥有确保送达时间稳定的科技工具,例如自动应答系统,这导致了对法律文件效力判断的困扰。

信息系统安全亟需强化,以防止对文件进行篡改或伪造所带来的风险。

关于公告送达的补充性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在受送达人无法找到或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成功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自公告公布之始,60日之内即视为通知已送达;期限届满后,将安排进行庭审。

法院公告栏上予以公布,同时,在原居住地张贴海报,亦或是在报纸上刊登相关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布。

总结与趋势

法律规定的效力方面万江律师,电子方式传递文件与传统的纸质送达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然而,这一做法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是否同意的相关规定。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是电子送达得以广泛应用的基石,这要求我们配备自动回证、安全加密等先进技术作为支撑。

适用范围得到拓宽:在部分区域进行了电子公告送达的试点,同时也在研究如何利用具有权威性的网络平台来发布公告。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优先采用《送达地址确认书》来确立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同时妥善保存送达的相关记录(例如邮件发送的截图、系统反馈的截图)以备作为证据使用。如需查阅完整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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