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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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纠纷,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能否被撤销?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图源网络 侵删)
夫妻一方涉及债务问题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该方与配偶决定分开生活并签署了分离关系的文书,里面说明婚姻生活期间所有的家庭财物都由女方保管。债权人觉得这份文书关于财物分配的条款有可能是为了躲债,故意在分离时把财产转移到女方名下。债权人接着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废除那对夫妻在离婚文件里商定的财产分配条款,法院会批准这个请求吗?
基本案情
钱某与贵州某建设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合作期间,钱某因经营出现困难,拖欠贵州某建设公司款项。贵州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裁定:钱某需向贵州某建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二审法院确认了该判决。判决生效后,钱某拒绝履行还款责任,贵州某建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最终未能全部收回欠款。
后来,贵州一家建筑企业了解到钱某为了躲避欠款,同他的妻子汪某在2021年2月,于某区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并且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里第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是这样写的:第一,他们共有的车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第二,他们婚后买的房子,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第三,女方在合肥某建筑公司持有的40%股份,离婚后这些股份也归女方所有。贵州某建设公司获知相关情形后,觉得钱某同汪某达成的离婚文书里涉及财产分配的条款极不合理,钱某未付对价地处置资产,企图妨碍法院判决的履行,此举损害了公司的债权利益,该公司于2024年重新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主张取消钱某与汪某在2021年2月签署的离婚文书里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内容。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正值贵州某建设公司与钱某的债务纠纷一审审理期间,尽管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但该债权实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钱某与汪某为躲避未来债务的履行,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致使钱某作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法庭裁定取消钱某与汪某在2021年2月所订立的离婚文书里第三部分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置的条款,此项裁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夫妻离异时,可用离婚文书划分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过少数欠债者想借离婚之机,把夫妻共有财产无偿或以不公价格转给另一方,以此削弱还债能力,躲避履行义务。若债权人察觉债务人主动处置资产、危及债权清偿的情形,便能够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运用债权人撤销权,请求审判机关依法取消债务人的资产处置行为。债务方面,当事人必须坚守诚信的基本准则,不能进行隐匿资产损害债权人的举动,一旦故意躲避还款,形成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裁决,会面临经济处罚和行政拘留,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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