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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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下,离婚协议能否成撤销标的?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法典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体系,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所需条件、实际效果以及终止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一制度作为债权的保护手段,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债权人撤销权还超越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对第三方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施加合理的限制,以防止债权人权利的过度膨胀,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秩序。通常情况下,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涉及的第三方与债务人并无特别联系,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置。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是夫妻关系,他们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由于离婚协议涉及到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事宜,这些内容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因此,这种离婚协议是否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便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夫妻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往往牵涉到情感纠葛、子女监护责任以及过错责任等多种因素,情况相对复杂。关于撤销决定的审查标准是否存在差异,以及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这些问题在司法领域内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部分的司法解释(二)》(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并宣布该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执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指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的部分,可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债权人可依法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相应的条款;在审理是否应撤销时,法院需全面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执行状况、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离婚原因等因素。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了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协议中的地位,将其纳入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畴,从而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我们必须精准把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相关条款,明确争议焦点,确立一致的司法判决标准。
一、按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审查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指出,债权人有权要求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取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五百三十八条针对的是债权人可以取消的无偿行为,而第五百三十九条则涉及有偿行为。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不同,审查和认定的标准也有所区别。在债权人启动撤销权诉讼过程中,需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无偿还是有偿的转让,并指明应参照民法典的哪一具体条款。即便当事人对此难以界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亦需明确依据哪一条款来作出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配的规定往往涵盖多种财产类型,尽管有些协议明确规定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但大多数协议则是将不同财产分别指定给夫或妻。此外,离婚协议中还包含了关于债务承担、抚养费用、补偿和赔偿的条款。因此,在判断债权人提出的撤销财产分割约定的主张是涉及有偿还是无偿行为时,往往难以界定,这进而引发了关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无偿行为的规定还是依据第五百三十九条关于有偿行为的规定来审查撤销离婚协议的争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与普通交易活动有所区别,它并不遵循市场交易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且难以判断某一方获得的特定财产是否等价,以及这种等价是否公允。仅就共同财产的划分来说,若分配的财产超出了应得份额,这部分超额的财产分配可以视作赠与或代物清偿。考虑到获得超额部分的一方并未承担相应的对价支付义务,这种做法本质上是无偿的。
在探讨构成要件时,我们发现撤销无偿行为与有偿行为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必须审查债务人的相对方是否知晓或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也就是是否需要考察债务人的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往往难以提供确凿证据,通常需结合当事人的行为举止、交易的具体环境、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联系等因素,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判断。夫妻间的联系紧密,举止亦较为私密,这使得债权人获取相关证据变得尤为困难且代价高昂,因此不宜对债权人施加过重的举证负担。鉴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已有明确阐述,若夫妻一方在分割财产时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那么超出部分不仅涉及财产分割,还带有赠与的性质。考虑到这一情况,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的部分,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这样做有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
在司法实践中,若债权人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有偿转让,或者若债权人未明确指出撤销离婚协议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有权进行适当的解释或指导。即便如此,如果债权人依然坚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来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也应当尊重债权人的决定。
二、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的审查标准
对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审查存在一定难度,这主要体现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是否合理的判断上。实际上,这需要考察夫妻中的一方是否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以规避债务。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结合司法实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审查,并确立相应的审查准则。
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遵循整体分割的基本准则。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享有同等的处置权。除非有其他因素介入,离婚时,双方各自应分得一半的财产。以此基准,评估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相对直接,然而,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夫妻关系的独特性,很少能够仅依据平均分配原则来处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需明确,无论是否考虑其他条件,平均分配标准始终是判断离婚协议中财产转让是否无偿或低价的关键。在评估分配是否合理时,还需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整体状况、分配后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债务状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系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义务,确保子女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并以此作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重要依据,强调其为“首要考量”。此原则作为法律规定的必要准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
财产的划分与此不同,抚养权与责任源自于自然的血缘联系和身份联系,带有更浓厚的人身特质和道德色彩。抚养金作为一种法定债务,其支付源于父母的法律责任。在数额异常巨大、对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例外情形之外,离婚协议中对抚养金的约定在原则上是不允许被取消的。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是:当夫妻双方协议决定由一方负责抚养子女,而另一方则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一方选择净身出户,由另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且无需支付费用时,债权人是否能够行使撤销权。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夫妻是否能够通过离婚协议,将原本应定期支付的抚养费用转变为一次性支付,从而将“潜在债务”转变为“实际债务”。抚养费用作为法律规定的债务,通常是以每月为单位进行支付。尽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一次性支付,但这种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一旦牵涉到债权人的权益,这笔费用便可能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的。在法院判决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子女的权益是其中一项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对于父母的抚养费用请求在法律上享有高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权。
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独特的亲情纽带,若离婚协议中规定子女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在离婚后显然无力持续支付抚养费用,若协议中规定该方需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是否应无条件准许债权人取消这一约定,这一点同样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在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方面,遵循照顾女方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若夫妻一方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责任,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则应予以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此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提出的照顾女方原则保持一致。由于民法典在制定时,基于对已婚女性在经济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谋生能力等方面普遍低于已婚男性的认识,确立了照顾女性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往往由女方负责抚养,她们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这导致她们在职业发展上难以获得更多或更好的机会;有些女性甚至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照顾,选择放弃职业发展。在财产分配过程中,若未充分考虑女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等方面承担的较多责任,以及在家庭照顾上投入的更多心力,这显然对女方一方是不公正的。当然,也有男方在育儿、照料老人、支持配偶工作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的情况,但这属于非普遍现象,此处不再详细说明。
考虑到这一情况,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决定离婚。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包含财产分割条款,在判断是否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财产或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时,应当全面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一方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补偿。这样做有助于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无偿或以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一新增规定旨在强化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以减少婚姻破裂对家庭、子女及社会的负面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了无过错方可向对方索要赔偿的若干情况,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则对一方在共同财产处理上若行为失当需承担的不利结果做出了规定。据此,在法律层面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并非简单均分,而是需遵循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执行。在财产分割中,有过错的一方可能获得较少份额,甚至无份额,而未有过错的一方则有权利要求过错方对损失进行赔偿。
离婚后,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法定债务,是配偶在财产分割时获得更多财产权利的合理依据。在评估离婚协议中财产转让是否无偿或低价时,这些因素必须被充分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有责任对生活陷入困境的另一方提供适当的援助,这一规定源于夫妻间基于情感的联系。通常,夫妻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时,都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他们共同生活,共同养育子女,这也为他们奠定了亲情的基础。尽管夫妻二人最终选择了分手,然而他们之间的情感纽带和亲情却难以彻底断绝,特别是在他们共同拥有孩子的情况下,这种情感上的纠葛更是难以彻底消解。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签署相关文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的过程中,情感因素不可避免地会被纳入考量,这使得双方很难做到完全的理性处理。在此情形下,若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的部分并非出于恶意进行财产转移,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并未恶意放弃应得的财产来规避债务,那么,基于情感考量而进行的财产部分让渡,通常债权人是不具备撤销权的。
离婚财产的分配并非单纯的数学计算,它需要全面评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总体分割与执行状况、子女抚养、对女方的关怀、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对生活陷入困境者的关照以及情感因素的考量。在判断债权人是否有权取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部分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规定,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转移财产等手段无偿处置其财产权益,亦或故意拖延其到期债务的履行时间,从而妨碍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则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若债务人将财产以极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以极高的价格购入他人财产,亦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若此行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且债务人的相对人对此情形知情或理应知情,则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就共同财产达成处理协议;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则将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优先考虑子女利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规定,若夫妻中的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对方则应予以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规定,在离婚过程中,若其中一方遭遇生活困境,具备经济能力的另一方需提供相应的援助。具体的援助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引发婚姻解体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规定,若夫妻中一方隐瞒、擅自处置、非法变卖、毁坏、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占对方财产,那么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该方可能会被分配较少甚至没有财产。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 规定,若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对其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该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相关条款。在此情况下,法院需全面考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执行状况、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离婚原因等因素,依法作出支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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