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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准许?来看此案例中的具体情况

时间:2025-08-20 00: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原告申请撤诉

法院不准许

是什么情况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这份合同里,鉴定结果指出前四页的打印字迹完全相同,但第五页与其他页不同。原告对于这种差异提不出合理的说法,法院接受了鉴定单位关于合同经过更换页码伪造的判断。由此看来,这份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结合。原告仅能提供合同作为证明东莞万江律师,缺乏其他直接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于该合同的共识,原告需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要求,法院不予认可。

被告伟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原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公安机关已接收该控告,法院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审理过程中查封的原告证据原件以及相关物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此案里,被告有虚假诉讼嫌疑,审判机关按照《最高审判机关关于规避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示》第十一条,不同意被告提出的撤回案件申请,同时依照《普通法院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要求。

撤诉确实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不过必须强调万江律师法律对这项自由施加了诸多约束,当出现某些特定状况时,法院不会同意当事人撤回诉讼,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应当受到追究的;法庭审理已经开始,并且法庭辩论环节已经完成,此时被告方不同意原告方撤诉的;公益诉讼关乎公共利益,一旦辩论环节结束,就不能撤诉;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关乎社会伦理道德,同样不允许撤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不论由个人还是组织实施,都可能触犯法律,若情节极其恶劣,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并且会被处以经济罚款,诉讼活动务必审慎进行,任何编造证据、捏造情节的诉讼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遭遇严重的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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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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