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打官司重在证据,掌握质证关键,民事诉讼质证意见请查收

时间:2025-08-19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诉讼成败关键在于依据,而依据的审查与辩论至关重要。证据的审查是诉讼中的根本,辩论依据的交锋是根本中的根本。审判过程中,审判者必定会指示各方就依据的“三性”对对方的依据进行辩论,这才是依据辩论的关键所在。作为诉讼参与人,必须掌握这个关键环节。如果没有万江律师协助,应如何处理呢?

此处以民事案件为参照,列举了若干专业性的辩论见解供借鉴,旨在助你在法庭辩论时展现专业素养,取得显著优势,令对手措手不及,无言以对,内心倍感艰难。

一、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质证

1. 对当事人陈述真实性的质证

当事人早先在调解记录里确认过欠钱五万元,可这次开庭又辩称只欠三万元,这两种说法相去甚远,显得很不一致,可信度让人怀疑。

证据不足:所述的还清债务情况,既没有资金划转凭证,也没有收款单据等确实材料,仅是单方面的说法,可信度难以核实。

2. 对书证真实性的质证

文件不全:对方只递交了合同的影印本,没有呈现正本,因此没法确认签名是否属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不能承认它的效力。

证明文件有问题:单位材料没有盖公章,负责人也没有签字,必要的程序没做到,真伪有待核实。

3. 对物证真实性的质证

身份存疑:对方提供的有关物品的样式,和当初签的合同里写的型号、参数不一致,或许已经换过了。

保管流程存在缺陷:物品从提取到递交审判机关期间,缺少全程记录,可能发生被污染或调换的情况。

4. 对视听资料真实性的质证

录制素材没有原始版本作为依据,并且里面能够发现明显的间断和背景噪音,有可能经过了后期处理或者组合。

合法录制须知:未经当事人许可拍摄视频,触犯民法典隐私权条款,信息可信度存疑,行为本身不合规。

5. 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质证

信息出处成谜,由于聊天记录的图片没有呈现出发送装置,因此不能确定微信账号的使用者,也无法保证消息内容的完整性。

数据被恶意更改的隐患:电子合同若没有借助可信时间戳或区块链进行存证,将来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

6. 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质证

证人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词或许受到情感干扰,难以保持中立,存在可信度问题。

观察力欠缺:证人声称从五十米距离看到签约情形,不过场地光线微弱,难以明确识别签署文件的个体。

7. 对鉴定意见真实性的质证

送检材料存在封存不当问题,存在被污染的风险,可能会造成鉴定结果出现偏差。

鉴定机构未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其资格不具备合法性,因此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无法确认。

8. 对勘验笔录真实性的质证

系统缺陷:检查环节没有让相关方在场见证,记录的现场情形和实际情形不一致

记录存在疏漏:关键物品的放置地点没有用照片来确认,因此无法重现检查现场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1. 对证据收集主体合法性的质证

超越权限获取信息:这项资料系物业管理处擅自查阅业主影像资料所得,并非司法机关依照法规采集,其行为缺乏合法授权。

身份证明不足:私家侦探运用尾随方法得到的动向资料,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搜集者不具备正当权利。

2. 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质证

操作违规:资金记录提取未获得司法文书,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证据获取流程。

对方承认采取要挟手段,迫使证人签署书面证言,这种证据属于违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对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质证

资料不全:微信对话内容仅包含文字片段,没有附上原始材料、时间标记以及参与者的身份资料,这种状况不符合规范。

鉴定结论存在不足之处:笔迹鉴定报告缺少鉴定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此行为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6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证据关联性的质证

1. 对直接关联性的质证

提交的关于房屋装修的文件,跟本案中涉及的借贷争议没有直接联系,不能当作本案的证明材料

时间错位:转账记录表明资金往来发生在2023年1月,然而涉案合同签署于2023年6月,因而无法证实合同执行状况。

2. 对间接关联性的质证

证据效力不足:目击者仅能证实当事人到过事发场所,却不能直接推论出当事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证明材料缺失:对方提交的聊天文字记录、收款凭证之类的材料,都无法说明案件关键点在于股份归属的纠纷,彼此之间缺乏联系。

要特别留意,质证工作必须依据具体案件情形进行,核心是针对“三性”逐一攻破,在必要时可以申请剔除不合法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进行补充评估。

对于证据质证这个事情,你学会了吗?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