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同一事项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如何判断证据效力?

时间:2025-08-19 00: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对于涉及同一事件的两个评估结论,若它们在格式上达标却得出了相异的结果,应当怎样判定其证明能力的强弱?(提问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张敏)

答疑意见:

实际操作中,一些司法机关轻易将鉴定结论当作权威认定或专业见解,不经核实便确认其证明价值。尤其当涉及同一事项却有两份鉴定结论东莞万江律师,即便两者都符合规范却得出相异结果时,便产生该选择哪份结论的困惑。我们觉得,鉴定结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33条所认定的证据类型,法院需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加以查验,然后才能评定该证据的效力。

审查鉴定意见所参照的鉴定资料必须经过质询。鉴定意见所参照的鉴定资料若与案件情形不一致,其鉴定结果不能当作判决的凭证。在法律审理过程中,若需鉴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并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第1款,法庭需安排各方对鉴定资料实施审查确认,未经过审查确认的资料,不能当作鉴定的依据。委托方必须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

鉴定机构在行政案件中的鉴定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要求,鉴定意见书需要列明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材料清单。如果当事人对这份材料清单持有不同看法,法院也应当安排进行质证环节。比如,为了确定涉案房产的重建价值,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委托鉴定时,所提供的建筑和测量图纸有所不同,法院需要召集各方当事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而才能评估评估报告的证据作用,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必要时可通知鉴定人、专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专业鉴定意见的内涵十分复杂,在评估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得出结论的推理环节是否合规时,仅凭书面材料难以得出明确结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或由法庭传唤鉴定专家到庭阐明情况;同时也可以组织持有不同鉴定结果的专家就争议焦点进行质询和阐释,以此辅助法庭形成认定。法庭在必要时能约请权威人士就评估结论提供看法,也能向评估者提问题,以便协助法庭作出更周全的决定。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