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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西固区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保证责任及程序合法性争议

时间:2025-08-19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兰州市西固区某发展投资公司,李某娟,与兰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涉及保证责任,程序合法性争议

一、基本信息

这起案件属于金融借贷纠纷的二审审理范畴,起诉方涉及兰州市西固区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为某甲公司)以及李某娟,被告方为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简称为某某支行),同时原审阶段还牵涉到兰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兰州某某公司)等实体。二审法庭确认了初审裁决,明确某甲公司、李某娟须对相关借款共同负责偿还,且原诉讼流程合规。

二、主要论点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各方产生约束作用。某甲公司、李某娟作为担保方,须对兰州某某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原审法院审判流程未违背法律规定,上诉人指出的程序问题缺乏依据。三、裁判核心观点合同法律效力判断标准:违反行业规范,比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必然造成合同失效,必须以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为条件;当事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恶意勾结行为的,合同应当被视为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若保证人希望免除责任,必须拿出证明存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理由,例如债权人同债务人暗中勾结,或者未征得保证人许可就修改主合同导致担保负担加重等情况;倘若债权人已经做到合乎情理的核查,并且拿不出证据表明有暗中勾结行为,那么保证人就无法免除责任。合法程序要求:新增当事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要么是合同另一方万江律师,要么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如果案件与刑事案无关,审理无需暂停;只要送达和回避等环节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没有表示反对,就不能算作程序错误。四、需要讨论的问题(一)一审阶段需要明确的问题包括,所涉及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相关借款的还款义务应该由谁承担。某甲公司申请增加金昌市天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作为第三人,是否应该批准?这个案件是否需要暂停审理?第二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某甲公司和李某娟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之前的判决是否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五、裁判意见(一)关于合同效力与保证责任合同效力: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愿体现,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某甲企业声称合同因违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无效,法院指出该规章仅属管理性质条款,违反它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又无证据显示某某支行与兰州某某企业存在恶意勾结更改贷款使用方向的行为,因此合同没有因恶意联合而无效的问题。某甲公司、李某娟须共同承担清偿义务。某某支行已依照合同规定完成放款事宜,并且对贷款的运用进行了适度的核查工作(相关贷款的用途是“西固区达川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前期土地整理”,涉及基础建设方面,贷款实际用于购置建材等与项目有关的事项)。某甲公司声称某某支行同兰州某某公司改动了贷款使用方向,导致担保人承担更多责任,不过他们没能拿出证据来证实这一点,而且贷款使用方向的调整实际上并没有显著增加保证人的义务,所以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这一点是成立的,其次,在程序正当性方面,某甲公司想加入的金昌市天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并非合同相关方,他们和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原审法院不同意将他们追加进来是合理的。终止审理请求:张某生等人所涉资金挪用刑事案,与此案金融借贷争议毫无关联,审理过程无需参照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无需暂停审理程序。送达与回避环节:原审法庭对参与者的通知遵循规范(二审确认张某生、焦某霞虽已出国,但一审已实施公告送达);合议庭的构成已向当事人通报,某甲企业未提出回避诉求,故程序合规。证据方面,原审法院对于某甲公司所提交的参照先例及相关材料,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这种情况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即没有调取的必要或者这些材料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因此不算是程序上的错误。六、简单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保证责任的边界认定与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标准。

在机构层面:司法机构清晰界定了“约束性措施”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条款”,指出政府规章不可以直接否定契约的法律地位,防止了行政监管措施对民事契约自由的不当干预;另外,司法机构还要求担保方必须对“债权人同债务人暗中勾结”等免责情形提供证据,实现了债权方与担保方之间权益与责任的均衡。

程序方面,法院在处理追加当事人、暂停审理等程序事务时,严格依据“必须与案件紧密相关”“具备必要性”的标准,防止了程序上的无效操作,确保了审判活动的效率;在确认送达文件、决定回避等程序环节上,强调“符合规定”和“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并重,展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协调一致。

因此,该案判决既确保了金融借贷契约的稳固性,也界定了担保人应负责任的合法范围,对类似金融借贷担保争议具有借鉴价值。

参考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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