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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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起争议,法院判决以案释法,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征地补偿款分配有争议
法院这样判!
以案释法
土地是农家生存的根本,补偿款分配是否合规关系到每位村民的根本利益,需要认真对待,不能忽视,必须妥善处理,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敷衍了事,必须确保公开透明,不能有丝毫暗箱操作,必须公平公正,不能有半点偏袒,必须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有任何损害,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
案情回顾
甲村民组土地因项目征收,分两次获得补偿,2014年和2022年分别领到人均1万元和8万元。村民组认为前两次发放的是预付款,2023年12月村民们就补偿款分配达成一致,决定按每亩3.7万元标准,将全部征地款(约1311万元)进行重新分配。甲村民组和耿某对于耿某户拥有土地21.137亩以及之前两次共同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数额均表示没有异议,不过耿某认为最终分配方案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损害了其正当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撤销该分配方案万江律师,并以大约291万元为基准,按照土地面积进行重新分配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过调查,了解到某征迁工作组与村委会在2024年12月11日一同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某生产队土地补偿款分配情况说明》。该说明指出,2021年,郑蒲港新区因为一个项目的征迁工作,整个甲生产队都被划入了征迁范围。这个项目对该生产队的征地补偿总额大约是一千三百一十万元。土地补偿款的具体分配办法目前还没有定下来,村民组和征迁工作部门一起商量过后,暂时先给这个生产队的每位村民发放八万元,等正式的分配方案出来了再重新补齐差额,到了2023年年底,生产队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意按照每家每户承包的土地面积来分摊土地补偿金。部分村民先前领取的钱款,有的超出了应得数额,有的被司法部门处理掉了,所以最终补偿标准定为每亩三万七千元,土地方面的补偿金,现在基本上已经发到大家手里了。
裁判结果
司法机构确认,乡村集体财产单位或村公所、村民小组,能够按照法规设定的公共决策流程,裁定在本集体财产单位内部如何使用已收取的土地补偿款。村民组如何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村民自主决定的事务,只要不针对某些群体设置不同对待,不损害集体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操作流程合规合法,不违背法律条文,也没有超出村民自主管理的合理范围,司法部门就没有必要进行评判和监督。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一方,都必须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此案里,甲村民组认为最初两次的分配属于预先分配,最终的分配方案得到了多数人的签字认可,并且已经大体上完成了分配工作,并不是专门针对耿某户的,而且耿某户在之前已经领取了九十多万的征地补偿金,这个方案并没有显著损害耿某户的合法权利。耿某没能提供证据表明这个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产生的新分配方案,所以耿某要求撤销这个分配方案,并主张以大约291万元为标准,按照田地面积进行分配的请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耿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物品,归该集体所有成员共同拥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土地承包的规划以及把土地分配给本集体之外的团体或个人使用;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任何团体或个人进行强占,禁止他们抢夺,不允许他们私自分割,也不准他们加以损毁。
集体单位或村委机构,及其负责人所定方案,若有损成员正当权益,受损成员可向法院申请废除该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流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已经收取的土地补偿费,作出分配决定。符合本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在征地补偿方案制定时提出分配请求,应当获得满足,除非有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集体内部的分配方式另有说明。
法官心语
村民自主管理是法律授予乡村团体的一项特权,同时也是基层管理的关键基础,本案里,法庭依照“法律不干预正当自主管理”的准则,认可村民小组借助民主商议步骤确立的分配计划。
但是必须留意,自治并非肆意妄为的借口,分配计划须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确保公正维护每位参与者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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