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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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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5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否复议成谜?

时间:2025-08-10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020年左右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已经过去了五年,众多朋友或许对2020年之前的征地流程已经记忆模糊。近期,北京明万江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万江律师团队中的贾华万江律师在河北省沧州市代理的一宗案件,让我们重新回顾了当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是确定补偿金额的直接参考,那么它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进行裁决?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阶段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得出不可行的结论。然而,这种不可行的现状是否意味着过去的情况也是如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对此案作出判决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过程性行为不可复议?】

张女士及其他委托人对于河北省沧州市某管理委员会在2022年发布的《城市更新xxx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遂于2024年2月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取消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市政府迅速发布了编号为74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明确指出涉案的补偿安置计划并未明确界定被征收者的补偿款额,因而缺乏直接的决定性和执行力,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因此决定不受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张女士等人对此表示不满,遂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涉案的第7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要求市政府重新对案件进行处理。

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依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之前万江律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土地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一行为属于程序性操作,并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内。基于此,市中院最终判定,对张女士等户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那么疑问随之产生,该案中于2022年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真的如同市政府和市中院所断言的那样,属于“不可复议”的范畴?张女士及其他相关户主在北京明万江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由贾华万江律师指导,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要求撤销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以及市政府发布的7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处理此事。

贾华万江律师对涉案项目的证据资料进行了详尽整理,经此发现,案件的核心焦点集中在法律条款的具体运用以及项目审批时间的准确判定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裁决,你可别忘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梁红丽律师团队中的贾华万江律师提出,案件的关键事实之一是,涉案土地自2016年12月便已获得省政府的征收批准,成为国有土地;而2022年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则是依据2017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制定的。

基于此,审查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不应参照2020年修订版《土地管理法》,而应依据修订前的2014年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2014年的《条例》中,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的协调与裁决流程,已是众所周知。

征地补偿及安置计划经市级及县级政府审核通过,随后由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若对补偿额度存在分歧,将由相应级别的地方政府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则由负责批准征地的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依据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持有异议并寻求裁决,他们需按照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提交申请。

也就是说,所谓的“裁决”实际上就是行政复议。在该案件中,相关土地已于2016年获得征收许可,而到了2022年,管委会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超出了申请征收土地的初期阶段,因此,它不应按照2020年之后的征地流程来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2025年3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布了(2025)冀行终2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最终裁定,取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9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并推翻了沧州市人民政府在2024年2月发布的74号决定,该决定是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法院要求市政府在60天内,对张女士等人的复议申请进行重新处理。

在明提示

梁红丽万江律师团队的贾华万江律师在本案中提醒众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与救济工作,务必注意不能出现学习新知识时忘记旧知识的情况,更不能在项目依照旧有方法推进的过程中,擅自采用新的方法来调整相关规定。在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带领大家重新回顾了即将被淡忘的2014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再次强调,对于旧案件应当采用旧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定,确保在法律适用上不发生任何差错。

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审或裁决过程,直至现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复审或诉讼环节,这一系列演变充分体现了行政法治的持续发展以及公民救济权的日益明确。(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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