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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析:法律规定、适用情形及后果

时间:2025-08-05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行政诉讼,亦即民间常提及的“民告官”案件,其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规的基石。

然而,并非所有证据都具备被法院采信的资格——诸如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本身就属于非法性质的证据,它们将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此即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该规定的根本宗旨在于遏制政府机关权力过度使用东莞万江律师,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保障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今日,唐万江律师针对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以及排除情形后的法律影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释。

一、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明确法律依据

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着明确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

(一) 《行政诉讼法》

第43条明确指出,任何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不得被用作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处所谓的非法途径涵盖了违反既定法律程序、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诸如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运用暴力、恐吓、欺诈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的行为。

(二)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非法证据的界定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特别是第43条第3款中明确指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得被用作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着重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中证据相关问题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57条明确罗列了九种不同的非法证据种类,其中包括那些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搜集到的证据,那些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那些利用利诱、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等。

第58条:需补充明确性准则,即若证据获取手段违背了法律中的禁止性条款,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其是否属于第57条所列情况,都应当予以剔除。

第59条和第60条对被告(即行政机关)的取证活动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一旦行政机关完成了行政行为,自行搜集的证据,或是通过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所获取的证据,均不得作为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这些法律条文构筑了一个完备的规范框架,一方面清晰划定了非法取证的红线,另一方面也为法院在剔除非法证据方面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具体适用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以下四类情形的证据。

(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若行政机关在调查与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严重违背了法定程序(例如,未能恪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准则,或侵犯了当事人回避、陈述、听证等合法权益),那么所获取的证据往往会被视为无效。

行政机关若未向当事人明示其应享有的权利,便擅自进行询问,亦或是采取“先下结论再搜集证据”的方式推断事实,此类即便内容确凿的证据亦不可被纳入考量。

(二)手段侵犯合法权益

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诸如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所获取的证据均属无效。具体案例,如……

若行政机关未经许可或在缺乏正当理由时,擅自对公民的私密活动或对话进行偷拍、偷录或窃听,并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那么此类收集到的视听材料将被视为无效(尽管在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取证且未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

使用殴打、恐吓、引诱(例如许诺免于处罚)等非法手段,迫使证人提供证词或让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通过这些手段获取的证人陈述、当事人供述等,均应被视为非法证据。

(三)证据形式或来源不合法

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由不具备执法资质的个人所搜集的资料,或是那些因生理或心理障碍而无法准确表达个人意愿的证人的陈述。

域外证据存在缺陷:若境外产生的证据未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或认证程序,其效力可能受到质疑并被排除。

证据未经核实:若证据未在法庭上展示,亦未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询,则该证据不得被用作判决的依据(涉及程序上的缺陷)。

(四)行政机关事后补证

行政机构在实施行政举措,例如实施处罚等决策之后,若为了填补原有程序或证据上的不足而自行搜集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不得作为证明先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这便是“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明确实践。

三、非法证据排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旦关键证据被排除,将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一)显著增加原告胜诉率

非法证据通常是政府部门确认其行为合规的关键凭证。一旦这些证据被剔除,政府部门可能会因为证据链条的断裂而丧失证明事实的能力,比如无法证明处罚决定的违法性或程序的正当性,从而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以土地收回、行政处罚等案件为例,证据的排除往往直接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

(二)反向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对行政机关实施严格约束的规则,促使它们在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在调查时出示相关证件、确保当事人享有陈述权、依法制作记录等,从而在源头上有效降低非法证据的出现。从长远角度考量,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政府的公信度。

(三)有利于公民权益的救济

原告(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若能成功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这或许能成为改变不利局势的关键——一旦行政机关所依赖的核心证据被认定为无效,原告就有更大的机会赢得诉讼,进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唐万江律师观点:规则的价值与实践要点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实践案例,唐万江律师,一位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人士,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规则的核心是制约公权力与保障人权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然占据优势地位,而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通过否认非法取证的有效性,旨在遏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隐私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一做法既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非法证据的广义范围

在评估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范畴时,需综合考虑取证方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诸如采用暴力、秘密拍摄等非法手段),同时亦需关注非法证据的广泛定义,包括是否违背了法定程序(例如,剥夺了听证权利)、取证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性(例如,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取证)以及证据形式是否遵循了规范要求(例如,域外证据未经过公证)。

(三)原告需主动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表需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详尽核查,若发现存在违法问题(例如询问笔录缺乏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则应立即向法庭提交书面异议或请求排除,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资料(如伤痕、程序文件中的瑕疵等)。一般情况下,法庭不会主动根据职权排除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除非该证据涉及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结语

行政诉讼领域内,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扮演着“正义的筛子”角色;该机制能够将违反程序、侵犯合法权益或来源不清晰的证据拒之门外,确保仅有合法且公正的证据能够被纳入案件判决的考量范围。

该规定不仅确保了公民在遭遇行政权力时维护自身基本尊严的权利,而且促使政府机构始终铭记“无权不得行使权力”的原则。对于投身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准确把握并巧妙运用这一规定,是他们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而对于整个法治体系来说,它构成了监督公共权力、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石。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旦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或者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我们强烈推荐您及时联系精通行政诉讼业务的万江律师,以确保所有证据都能经受住法律审查,同时,您的合理诉求也能在公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妥善处理。

我是来自北京运玖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唐律,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学位。曾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某个部委担任职务,并多次被法治日报邀请接受采访。目前担任北京运玖律所业务部主任,主要负责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黄赌毒和经济犯罪的案件。我的使命和理想是为当事人勇敢地发出声音,坚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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