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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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及不适用情形详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民事诉讼法法规定了在简化程序中审判案件的截止日期
1。试验期通常为3个月,但是您可以申请扩展期。当人民法院采用简化的程序来审理案件时,应在提起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可以在该医院校长的批准下将其延长一个月。
2。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
第164条:当人民法院采用简化的程序来审理案件时,应在提起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可以在该医院校长的批准下将其延长一个月。
2。在哪些情况下,简化程序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1。被告在起诉时失踪。这是因为万江律师,对于被告丢失的情况,需要应用公告的服务方法,即公告的副本和召唤。一个公告需要60天,而我们整个简化程序的试用限制仅为三个月,无法延长。因此,各种情况不适合使用简化的程序。
2。将其寄回重审。送回重试的案件通常会出现错误确定或诉讼程序。为了确保案件试验的质量,不适合将简化的程序再次审判。
3。联合诉讼中有许多当事方涉及一方或双方。这种类型的诉讼涉及一个或双方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因此不适合通过使用相对简化的程序应用简化程序来试用。
4。根据法律,应采用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开通知和提醒程序以及公司合法人员的破产偿还程序。在应采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中,有效的判决确实是错误的,或者有效的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性或内容是非法的。目前,从确保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的角度,简化程序不得用于审判。根据法律,应采用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公开通知程序和提醒程序以及公司破产程序的案件是非诉讼案件,并且只有在诉讼案件中才能听到简化程序的应用。因此,不得应用简化的程序。
5。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它不适合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采用简化的程序来审理案件时,应在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可以在该医院校长的批准下将其延长一个月。我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单击下面的按钮咨询,或访问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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