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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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认与出庭证人证言冲突时,如何分析证明力及把握案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审理案件过程中,时常发现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词存在矛盾之处,这种情况下,如何评估两者的证明程度,以及如何全面掌握案件全貌,变得十分关键。
当事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可以视为一种自认行为。这种承认,如果是在当事人自主自愿、完全明白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排除了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那么它的可信度通常会比较大。比如在处理合同争议案件时,有一方当事人承认自己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交货义务,并且这个承认是在法庭上正式作出的,那么这样的自认,其可信程度相对较高。
证言的可信程度,要看作证人的观察水平、回忆本领、陈述技巧,以及有无个人得失等条件。要是证人亲身看到了案件发生,并且和案件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牵扯,那么他讲的话就会更让人相信。比如说,在一场车祸里,有个人正好看到了全部经过,他向警方说明情况,而他本人既不认识事故的司机,也不和受害方有任何关系,这样他的证词就相对比较可信。一旦证人跟某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益牵连,其证词的可信度就可能被怀疑。比如在遗产分配争议里,跟某位继承人联系紧密的证人所说的证词,可信程度通常不高。
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分析
(一)合法性审查
1.自认的合法性
认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资格才算是有效,比如认定不能是在违背法律强制要求或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情况下形成的。要是认定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得来的,比如一方当事人用危及对方生命安全的方法强迫对方形成认定,那么这个认定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证明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证明人应当是能够清楚陈述个人意愿的成年人。假如证明人是未满法定年龄者,而其证词涉及超出其理解能力的情形,那么该证明材料的法律效力或许会受质疑。此外,证明材料的采集程序也需正当,倘若以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证明内容,则该证明材料无效万江律师,不能当作依据采纳。
(二)关联性审查
1.自认的关联性
承认的情况必须和需要查明的事实有关联关系。比如在买卖合同争议里,被告承认在签订合同时感觉身体不舒服,但这个承认跟合同是否执行、有没有违约等需要查明的事实没有直接联系,那么这个承认在判断案件情况时的效力就不够大。
2.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的陈述必须和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有联系。假如证人所说的内容跟案件的主要问题不沾边,比如在一件偷盗案里,证人描述的是当天天气状况,而这种天气状况跟偷盗行为的发生、谁是作案者等案件重要方面没有牵连,那么这份证人证言就没有关联性,当它与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时,它的参考作用也很小。
考虑其他相关证据及案件整体情况
1.结合其他证据印证
面对被告供述与证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参照案件内其他材料进行整体评估。比如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除了被告的口供和证人说法外,还存在物品证明、文件证据等资料。倘若物品证明能够与证人说法相互支持,却和被告的口供产生出入,就必须对被告的口供进行再次核查。在某个涉及凶杀的诉讼里,被告承认实施过犯罪行为,不过,物证方面发现的、带有旁人印痕的作案工具,加上目击者指证的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且举动异常,这些证据会让事实认定更倾向于证人的陈述。
2.从案件整体情况判断
需要结合案件全部状况来分析,涵盖事件起因、相关方互动情形、事发具体条件等要素。比如在处理街坊矛盾时,当事人彼此存在长期矛盾,其中一方所作的承认或许源于打击报复等偏颇动机,而旁证材料或许更能呈现事件本来面貌。或者在商业竞争案件里,证人可能与某当事人有潜在的合作关系,即便证人说的表面上跟当事人承认的不一致,不过想到案件的商业环境和竞争状况,也要小心评估证人说话的真实程度和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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