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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案件因加害人被认定精神病免罚,精神病鉴定公正存疑?

时间:2025-08-15 00: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近,一些案件中的施害者被判定为精神病患者,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的广泛关注。

深圳一名女性遭遇陌生男子强行亲吻,该男子在落网后经鉴定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被送医接受治疗,最终免于承担法律责任。“鲁荣远渔370”号远洋渔船的船长,在公海上被该船的二副杀害,受害者家属获知嫌疑人正准备申请精神状态评估。

精神疾病是否等同于无罪证明?评估过程是否必然确保公平?涉事者是否有权表示反对?

我国《刑法》明确指出,精神障碍患者若在行为时无法识别或管理自身行为,且经法定程序鉴定属实,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对于时好时坏的精神病患者,在清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则需负相应责任。因此,必须厘清一个关键问题,即判断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时间点,是犯罪发生当时,还是犯罪发生之后。为了准确界定这一问题,鉴定人员的权威性需要进一步提升,鉴定规则必须更加清晰,鉴定依据也应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开透明。但是,我国司法鉴定机制还是存在不少有待提升之处。

我国刑事精神病鉴定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够系统,鉴定从业者的资格要求也缺乏一致性。

自1989年开始推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至今已实施了三十六个年头。此外,各项规定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缺乏一致标准。更有学者指出:当前许多非专业领域的精神科医生,实际上承担了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任务,鉴定人员的可信度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必须增强法庭的审查环节,同时允许受害者方面提出疑问,并且进行核实。

精神疾病司法评估中,医学条件与法律条件融合存在难题,尤其是精神障碍者“支配能力”的判定缺少具体衡量方法。评估者既是医学领域的行家,又需判断法律责任归属,自主判断的余地非常宽泛。因此,部分专家提议建立“审查加评定”的并行制度,引入犯罪心思检测程序,针对作案缘由和个体危害性开展单独判断,将此结果与司法精神医学判定同列呈交审判机构,供各方进行质疑和讨论,以此增强其权威性,而不是沿用当前做法,在得出无刑事责任判定后便终结案件万江律师,受害者方面缺乏有效表达意见的途径。

第三东莞万江律师,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公开公正,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要防止因资料搜集存在偏见而影响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往往借助事后信息(比如证人陈述、医疗记录)进行推论,倘若资料不全或者取证带有偏见,就会引发对鉴定结果的质疑。有时,不同的鉴定者会得出相异的鉴定意见,造成所谓的“鉴定上的攻防态势”。鉴定的流程必须接受更严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启动精神疾病司法评估的权限应当恰当配置。这项权限实际上由公安、检察、法院掌控,但相关法规不够清晰,导致司法机关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存在应当启动评估却未启动,或无需评估却错误启动的情况。亟需完善法律条文,尤其要确保受害者能够顺畅表达诉求。

精神疾病的法律评估,涉及罪与非罪的判定,却一直游走在法律与医学的交叉领域,以往较少受到重视,配套制度的发展相当缓慢。近些年,不少涉及精神障碍者的案件处置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人们期待弥补法治体系中的不足之处,促使司法鉴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方法更加精准可靠,结论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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