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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固故意杀人案:司法精神病鉴定如何启动与操作?

时间:2025-07-09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吴某固故意杀人案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与操作

关键词

基本案情

吴某固与张某花结为夫妻,张某花已故,享年56岁;吴某祥,张某花的儿子,亦已故,享年30岁。2019年1月30日的下午,张某花与吴某祥结束外地的工作返回县城家中,然而吴某固因不满张某花的抱怨和吴某祥的冷漠态度,加之疑虑张某花有外遇以及吴某祥并非亲生,心生杀意。当日晚上10点左右,吴某固趁着张某花及其孙女吴某某在位于家中的东卧室沉睡之际,手持一把弯曲的刀斧,猛力砍向张某花的头部,连续数刀,导致张某花立即丧命。紧接着,吴某固又用木棍朝位于北卧室熟睡的吴某祥头部重击数下,同样导致吴某祥当场死亡。随后,吴某固将熟睡的吴某某唤醒,将她抱到大门外,然后又回到院内,将家中储存的汽油和柴油全部倒进客厅和卧室,点燃后锁上家门逃离现场。吴某固当夜便将吴某某送至其外祖父的住所。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吴某固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对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做了详实的陈述。

2019年7月22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豫1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定吴某固犯有故意杀人罪行,对其执行死刑,并终身剥夺其政治权利。判决宣布后,未出现上诉或抗诉的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复核后,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2019)豫刑核号刑事裁定,决定不采纳对被告人吴某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撤销了原判决,要求将案件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随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吴某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吴某固在作案期间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了(2021)豫16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固犯有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并决定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该判决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确认,现判决结果已生效。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指出,那些尚未完全失去对自己行为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若犯罪,仍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处罚上,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至于那些因精神障碍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调查案件事实时,若遇需解决特定领域的复杂问题,应指派或聘请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基于此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精神疾病等专业技术问题,有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过程中,并未有人对吴某固的精神状况提出不同意见,亦未进行过相应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指出,吴某固在与家人相处并无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却残忍地杀害了两名亲人,其供述的作案动机缺乏相应证据支持,纯属无端的猜测和怀疑;此外,吴某固的亲属也反映,他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行为异常。综合来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吴某固或许患有精神疾病,因此有必要对他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据此决定将案件发回周口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在案件重新审理过程中,周口中院指派了鉴定机构对吴某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吴某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判定,吴某固因家庭纠纷,手持刀斧和木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两人丧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考虑到案件起因于家庭纠纷,吴某在作案期间患有偏执性精神疾病,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同时他主动投案自首,并在法庭上表示悔罪,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终身剥夺其政治权利。

裁判要旨

若被告人作案动机异常,或其回答问题或精神状态令人怀疑,法院需着重审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并探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若在审前未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且法院经审查认定有必要进行鉴定,即便被告人及其亲属未主动申请,法院也应当主动启动鉴定程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情况通知检察院进行补充鉴定,目的在于精确评估被告人在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水平,从而确保案件能够依照法律得到准确的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2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豫16刑初31号刑事一审判决。

复核:河南省高院(2019年)豫刑核字刑事裁决(发布于2020年12月21日)

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2021)豫16刑初8号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的豫刑核字号刑事裁决书,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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