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死缓裁判文书说理存问题?无锡市中院黄辛、徐海宏分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死缓裁判文书的说理
文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辛 徐海宏
我国独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执行“尽量少杀、慎重杀”的刑事方针,而且有助于在极端严厉的生命刑罚中探寻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目标。但实际司法操作中,公众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多持有结果导向的思考模式,常常只关注案件最终的处决与否。因此,应当着重在死缓案件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向当事人和公众全面而详尽地揭示判决形成的依据,这有助于逐步引导民众从结果导向型思维转变为注重认知理性的思考方式。
现阶段死缓裁判说理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七年审理的212起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我发现这些案件的审理报告与判决书在阐述理由时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相较于判决书在论证时的单一和谨慎,审理报告在回应争议焦点、评估证据、分析法理以及论证判决结果等方面往往更为详尽。与审理报告相比,判决书在说理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阐述的空间有限。在审理死缓案件的过程中,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的不同,最明显地反映在它们的字数和篇幅上。对于这类案件,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详略程度会有所不同。考虑到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对于某些事实、某些证据以及是否适用死刑或死缓刑罚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所进行的说理论述篇幅往往较为宽泛。总体来说,审理报告在论述部分的内容长度普遍超过了裁判文书,在我所调查的案例中,两者之间的差距最大达到了5437字。
在撰写审理报告与判决书时,措辞与格式上的差异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判决书更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说理模式。我国《刑法》对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标准设定得相对简明,“不必须立即执行”是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两年执行的实质性条件。然而,在裁判文书里,对于何种情况可被认定为“非紧急必须执行”,通常表述为“由民间纠纷等引发的案件”“事情发生有特定原因”“受害方承担了部分责任”“考虑到自首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犯罪者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规范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针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潜在的人身危险性这三个评价维度,承办法官会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展开深入分析,其说理的表述也显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
在调研过程中,我发现尽管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死缓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进行了相应的回应,然而这种回应通常只是以模糊的方式处理(只陈述结果而不描述过程的说理)。相比之下,审理报告则融入了具体的案情分析,因而显得更加详实和具体。此外,报告中还能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明确指出案件中的问题,使得裁判结果显得更有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缓判决的说理论证往往侧重于对法律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分析,而对民情、情理以及死刑政策等因素的考量相对较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指出,在依法进行判决的同时,还需考虑判决的社会影响,而相关案件的公众意见也是评估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立即执行刑罚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司法操作的实际情况中,此类民众意见通常不会体现在判决文件中,而可能仅会在审理记录等内部文件中出现。
死缓案件法官说理的三大困境
(一)法官说理受死刑政策的影响
政策构成了法律的精髓,指引着司法的方向。作为一种兼具法律属性和刑事政策特点的死缓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无疑会受到死刑政策的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再到“宽严相济”的演变历程。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曾经发挥关键作用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及“严打”刑事策略虽已淡出历史视野,但其对法官的裁判思路仍存影响,使得法官在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裁决中,过分关注最终结果,而忽略了充分阐述理由的必要性。就目前实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看,该政策主张对刑罚实施严格控制和谨慎使用死刑。然而,由于缺乏对“宽”与“严”的明确界定,法官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这导致他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出现摇摆不定的情况。因此,在作出裁判并进行说理时,法官更倾向于采用抽象、简单、通用的说理模式。
(二)法官与民众的死刑认知冲突
法官与公众在死刑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这一分歧使得对死缓案件的解释变得复杂。具体来看,法院在确定事实时,必须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提供法律上的结论。然而,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法律所追求的“真实”并不可能与客观现实完全一致万江律师,它只能是符合法律的标准。这种情形与民众心中期望的公正无私的法官形象——如包拯——形成了鲜明对比。法律解答的依据纵使遵循了标准和推理,仍可能遭受因愤怒情绪而激动的公众的猛烈批评。故而,条理清晰的论证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死刑判决的案例中,“严格控制死刑,谨慎适用死刑”的司法原则与民众对死刑的朴素看法存在显著差异,这一点在李昌奎案等备受关注的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个社会法律的全部合法依据,归根结底必须立足于该社会的普遍认同。故此,在多数民众尚未对某一观点表示赞同之际,法官对此进行论证往往缺少广泛的民意支持和认可,这也是某些案件难以充分说理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实际情况中,尽管法官在内部审理报告中会对立法宗旨、司法方针等理由进行详尽的阐述,但在对外表述时,往往只能简略带过。
(三)法官对自身安全的顾虑
能够在审理报告中详尽列举出依据,这便表明法官的素质并非问题所在,而是他们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往往是由充当听众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来评判的。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往往更偏向于道德层面的思考,更注重的是结果。法官在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中不愿过多阐述理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自身安全有所担忧。死缓案件本质上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复杂问题,它不仅关乎被告人的生死,而且往往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常常承受着来自多方面的巨大压力,尤其是对于那些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他们可能不得不面对情绪激动的社会公众。法官若采纳较为激进的说理策略,便可能触及当事人及公众的道德敏感点,进而导致误解和不公正的指责。这种情况甚至可能引发对法官的诽谤、辱骂、侮辱、威胁、暴力等极端行为。鉴于此,法官们产生了规避风险的心理,为了防止因言辞不当而遭受伤害,他们往往倾向于简化论述或故意回避深入说理。因此,在死缓案件裁判的说理过程中,我们频繁地观察到缺乏实质内容的论证,这种趋势愈发明显,即更多地依赖格式化的论据和法律条款来解释判决结果。
死缓案件裁判文书应如何说理
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刑事司法人员所面对的是关乎人的尊严、自由和生命的重要议题,因此,仅仅对法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怀揣正义的激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这种理解和激情向公众敞开,透明化,公正的审判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对比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在死缓案件的说理部分,我们可以察觉到,现行的死缓裁判文书在论述的长度、用词、结构、深度等方面存在不少改进空间。因此,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应当对审理报告中的论述进行深入提炼和优化。这不仅需要包含审理报告的核心观点,还要做到详略得当,表达清晰。
(一)兼顾事实认定的说理与法律适用的说理
目前,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述常被片面地视作仅涉及法律适用的阐述。因此,对事实判断环节的论述重视度不足,这种现象通常体现在对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的关联性不够紧密。实际上,案件的事实应当是依托证据来阐述的,而证据则是确认事实的根本。基于此,裁判文书在阐述时,理应强化对证据的深入分析,而非仅仅进行简单的列举。必须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核,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裁判文书必须详尽地阐述证据合法性的判定依据和结论。此外,还需根据证据内容的区别,对证据进行分类描述,并明确指出每类证据的证明意图,同时展示法官在证据推理过程中的心证思路。在故意杀人案件的处理中,证据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用于证明案件侦查过程及揭露真相的证据;二是用于证明受害者和嫌疑犯身份的资料;三是用于证明案件起因的相关证据;四是用于证明嫌疑犯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五是其他可能对嫌疑犯定罪及量刑产生影响的证据。最终,我们必须关注证据分析和事实确认之间的逻辑关联,在分析证据时,要明确指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确保审理所查明的事实都能得到相应证据的支持。
(二)兼顾法律规定的共同属性与个案的特殊属性
对于当前死缓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普遍存在的同质化现象,我们应在阐述过程中,既要清晰阐释法律条文中的普遍问题,又要细致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视法律规定的共性,要求法官在论证时,应以犯罪事实构成作为核心依据。依据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涉及的罪名类型相对固定,且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要素明确。在讨论犯罪构成的相关争议时,应紧扣罪名的各个构成要素进行论述,并将事实与证据相结合进行确认。关注案件独有的特点,这就要求在阐述理由时,必须全面考虑到每起案件的独特性问题,具体应包括:(1)案件发生的缘由、作案方法、犯罪结果以及归案后的行为表现;(2)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3)在充分回应被告人和辩护人观点的同时,对于有具体受害人的案件,还需对受害方的意见给予相应的关注和回应。 ? (三)兼顾刑事裁判中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核心准则,然而,这并不妨碍刑事判决在遵循法理的同时,融入情理的考量。事实上,一个优秀的刑事裁决,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亦需着眼于未来导向。唯有结合法理与情理的深入分析,才能使民众更易于接受和领会那些看似枯燥、缺乏温度的刑事法规,进而发挥刑事裁判的导向作用。在审理涉及死缓的案件中,审判人员需审视相关法律条文,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死刑执行的政策进行深入思考。国家的死刑政策会根据国内外的实际情况和民众意愿进行调整,因此在判决书中对现行死刑政策进行阐述,对于充分说明判决理由显得尤为关键。显而易见,在处理死缓案件的裁判文书时,除了要重视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之外,还必须对法理、情理、事理和文理进行充分阐述,这样才能将情感融入理性之中,进而以理服人。
结语
裁判的论理能力是国家法治文明水平的关键体现。司法判决并非简单的“自动售货”过程。若希望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与正义,就必须确保裁判结果透明公开,同时也要让判决的形成过程清晰可见。司法实践表明,目前对于死缓案件判决的说理论述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在说理上的不同,深入分析裁判文书说理所面临的难题,进而探寻一条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有效途径。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