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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最高法发布解释,惩治虚假执行异议之诉逃废债务行为

时间:2025-08-14 00: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七月份二十三日,最高审判机关公布了《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律适用若干说明》(简称为《说明》),着重指出要依法打击借助伪造执行异议之诉来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说明》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开始执行。

新规: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执行的,罚款、拘留或移送公安机关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解决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出现的财产纠纷问题。最高法执行局相关人士表示,执行过程注重速度,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迅速且完整地得到满足,通常依据财产登记及实际占有状况来实施查封手段。然而,这些财产在现实中或许并非被执行人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倘若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可能会对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

提供救济途径是执行异议诉讼的核心目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实际拥有者。在实践操作中,少数被执行方为了躲避履行义务或延长履行期限,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进行不正当配合万江律师,提交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编造虚假情节向法庭申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这种做法必须受到严厉制止,要保证执行救济机制不被错误使用。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做出上述说明。

对于此类行为,《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详细规定:当事人之间若有串通行为,伪造材料或单独编造案件主要情况,企图借助执行异议诉讼阻碍法律程序,法院应不予支持其请求,视情况轻重对当事人施以罚款或拘留;若涉及刑事问题,法院需将相关线索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虚构借款用房屋“抵债”以规避执行,两人被刑事立案

当天,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集合。在这个案例集合里,有一个案例是关于通过编造借贷事实、伪造房屋抵债情形来提起虚假诉讼,以此逃避执行责任的。

案情表明,某金融机构与常某等人之间存在借贷争议,法院裁定常某需向该金融机构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元。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查封了常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一位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赵某,声称该房产已被常某以“抵偿债务”的形式转移给他,因此向执行部门提出异议东莞万江律师,希望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处置程序。

据透露,赵某在查封之前,拿着八十二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据,以民间借贷争议为由告了常某,在立案的当天,双方就达成了还款共识,并且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调解书的颁发,证明常某需要偿还赵某八十二的本金和利息。紧接着,双方又签了份房屋抵顶合约,把那套房子用来还调解书上的债务。

调查人员进入被执行人家中时看到,常某与其配偶目前仍住在那套有争议的房产里,物业费和水电费都是常某在支付。

赵某和常某的案件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法院主动去查了他们的银行记录,看到他们之间经常有银行往来,赵某说借给常某82万之后,常某在第三天就转了85万回来,但他们在调解的时候,没有告诉法院这笔来回转账的事情。常某的银行卡在转账完成之后、法律诉讼开始之前已经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启用了新的卡号,不过,在双方伪造借据文件的时候,他们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因此把收款账户的卡号填成了当时并不存在的新卡号。

执行法院依据前述凭证裁定维持涉案房产处置结果,另外依照法规启动了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再审流程,并与司法部门磋商,已将涉嫌犯罪的信息转交公安机构,常某与赵某已获得检察机关的逮捕许可,此案现正进入检察审查起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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