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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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背后有何考量及特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新时段,国家检察机关公布若干个刑事申诉的示范案件。这些案件包含了寻常案件、严重案件、公职人员犯罪和经济犯罪等多个领域,着重探讨了证据的核实评估、判决轻重以及法律的具体运用,它们具备显著的示范作用和普遍意义。
据了解,2023年7月最高检首次围绕刑事抗诉发布指导性案例之后,近期再次关注刑事抗诉业务,公布了若干典型案例,其背后有何深意?这些案例具备哪些特征?各自具有怎样的重要价值?怎样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的作用?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相关议题,与记者进行了深入交流。
询问:两年间隔期满,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事抗诉业务,公布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请问此次公布的缘由是什么,有哪些层面的思考?
回答如下,这些年,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国家领导人关于新时代的思想,认真执行国家领导人关于法治的理念,不断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增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遵循最高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层关于“加强监督”“精确监督”“连续监督”的指示,合法实施刑事审判的监督任务,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推动司法公平,确保法律一致正确运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依照全国检察长会议及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的指示精神,遵循《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关于健全刑事抗诉工作机制的安排,为突出典型案件的指导意义,最高检近期整理并公布了包含“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在内的十起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于证据认定和刑罚执行等法律实践层面的问题。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向省级检察院发送通知,征集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各省级检察院共推荐148个案例。经过初步筛选和再次评审,选出20个备选案例。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终选定10个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对外公布。
根据案件性质分析,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刑检诸多领域,具体包括普通案件1例,重大案件5例,职务案件2例,经济案件2例;按照抗诉类别划分,二审抗诉案件有6例,审判监督途径抗诉案件有2例,二审与再审连续抗诉案件也有2例。案件情况多样,既有从较轻罪行升级为较重罪行的申诉,也有从较重罪行降级为较轻罪行的申诉,既有受害者主动申请的申诉,也有司法机关主动发起的申诉。申诉理由复杂,包括对案件事实判断失误、对证据选择不当,以及对法律理解运用偏差,比如难以区分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区分是何种犯罪,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合理。案件涉及领域广泛,需要监督的内容众多,因此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和参考意义。
问题在于这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主要探讨了证据检验评估以及判决轻重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哪些案例属于证据检验评估的范畴,各自又展现了怎样突出的示范价值?
答:在对外公布的那些典型案例里,有四件是关于证据审核认定关系到罪与无罪的,具体包括:刘某故意伤害案件二审抗诉的案例;王某某爆炸案件二审抗诉的案例;谭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二审抗诉的案例;张某某和刘某某合同诈骗案件二审和再审抗诉的案例。
例如在“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这一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从未交代,同案犯之间形成攻守同盟有利于被告,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全案证据的全面复核,依据证据间的相互佐证,构建了周密的证明架构。此案的特殊价值在于有效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全面审视案件材料,评估陈述内容是否契合一般认知、普遍情感和正常道理,深入发掘其中隐含的情节要素或线索信息,借助调查验证、补充证明,准确采纳并确认。
“王某某爆炸案在二审中申诉后,结果是无罪转变为有期徒刑五年,这是一起涉及爆炸的案件。此案在处理手法隐秘且被告没有供词的爆炸案件中,对于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来审理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爆炸案手法隐秘,作案情形难以察觉,检察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严格核查案件侦破环节是否合乎常理,针对爆炸物品的获取途径及其生产、设置、起爆环节,逐一补充证据链,参考现场遗留物品的检验分析结论等确凿材料,逐步重现犯罪流程,有效借助鉴定结论、专家证言支持案件,最终实现诉讼请求的合理驳回。
借助这些典型案件,我们再次明确,检察机关在审理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万江律师,需强化抗诉前后证据的补充与加固,针对抗诉依据成立但证明材料不够充分的提请抗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不应仅以支持或不支持抗诉的形式答复,而应与下级检察机关协作开展证据强化,综合运用自主调查与请求公安机关配合侦查的方法,确保抗诉理由的证明力得到完善。
问:哪些案例涉及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分别有什么典型意义?
回复如下,文件指出,应融合多种方式,包括提出诉讼监督请求、发出整改指令、提交检察意见等,目的是迅速纠正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刑罚裁定不合理或审判环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案件性质判断正确、刑罚轻重恰当,是确保刑事司法判决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造成刑罚裁定严重偏差的原因,或是法律适用存在偏差,或是案件定性无误但刑罚存在明显过轻或过重情形,这些是提起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核心依据。这组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里,有3个案例是关于判决轻重问题的,具体包括:朱某某故意杀人案件经过二审抗诉;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和贩卖枪支弹药案件经过二审抗诉;魏某受贿及其他犯罪行为案件经过二审抗诉。另外,也有3个案例是关于法律解释的,具体包括:张某、廖某某挪用公款及其他犯罪案件经过二审和再审抗诉;朱某某贩卖和运输毒品案件经过再审抗诉;孙某集资诈骗案件经过再审抗诉。
这起“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大学校园,被告人对大学生实施暴力行为导致重伤二级,属于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此案具有典型参考价值,提示在处理类似严重暴力案件时,必须全面评估犯罪者的作案动机、手段选择、损害程度及社会反响等要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是否给予宽大处理。法院对案件适用了过轻的从宽处理,且判决明显偏轻,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最终被告人由判处的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调整为十四年有期徒刑,这样既体现了罪行与处罚的均衡,也做到了惩罚与过错相匹配。
再比如涉及张某、廖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等罪名,进入二审及再审阶段的抗诉案件,属于一审裁判后继续进行的二审和再审抗诉程序,核心是挪用公款问题。先前判决未能确认两名被告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致使刑罚裁定存在显著偏差。检察机关补充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材料,并继续提起抗诉,最终促使法院重新审理,认定两名被告确实犯有挪用公款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案的重要价值在于恰当运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清晰领会“个人决断”“获取私利”的核心内涵。针对暗中勾结、手法隐秘,意图借助正常市场交易等途径进行贪污公款的行为,检查机关通过彻底审查,核对各项证人陈述、经济契约、货物实际流转状况等材料,掌握了贪污公款的动机、钱款去向、物资流动及获利情形,揭穿了伪装交易的真相,依照法规精确提起诉讼。
又如“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是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查获的抗诉案件类型。此案对如何恰当运用法律、精确辨别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具有参考价值,告诫办案者在判定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时,需要重视对毒品交易链条两端当事人陈述材料的深入探究。对于行为人远程购置毒品的情况,需要关注是否同时存在贩运毒品的实际行为和主观贩卖意图,综合判断犯罪情节,恰当执行法规。
问:近些年,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处理了若干具有重大效应的申诉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从无到有的辛龙案,也有从有到无的谭修义案,还涉及最近公布的从轻到重的马某林案,最高检在这类案件中提出申诉的依据是什么?
答:近些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处理了若干具有重大作用的再审案件。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的再审标准是统一的,核心内容是原审裁判是否存在偏差。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上确实存在偏差,进而造成定罪处罚明显不合理的。例如,刑事裁决或审判中确认的事实,与证据所显示的情况不相符合的;有新的材料能够证明原先的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事实确实存在偏差。另外,原审的判决或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存在明显失误,从而造成定罪或量刑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例如,刑事裁决或审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证据不够充分可靠的;作为案件判决关键依据的多个证据之间相互抵触,并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第三点在于先前判决或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例如,在判定罪名时出现偏差,表现为对案件情节的认定出现失误;在判决刑罚时出现偏差,表现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匹配,导致重罪判轻刑或轻罪判重刑,造成刑罚裁决明显不合理。第四点在于审判机构在审理案件期间,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中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对公正判决造成干扰。
问:如何充分发挥好这批典型案例的作用与价值?
答:如何用好典型案例也是我们所关心的事情。这组案例涵盖了众多方面,种类多样,且在抗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传达给下级单位,以彰显法律监督的成果,并发挥其榜样和指导作用。各地方检察机关被指示要深入学习这些案例,从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确保依法、标准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高效地完成每一起抗诉案件。此外,我们打算借助新闻传播途径,用形象直白的方法对案件进行法律阐释,使典型实例成为法制宣传的关键渠道。
接下来,我们将借此次典型刑事案件抗诉案例公布的时机,认真贯彻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经验交流会的相关指示,不断加强对刑事抗诉工作的全面业务指导,制定刑事审判监督的相关规范,促进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都能保质保量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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