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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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条款入法,对民营经济治理意义重大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条款已被正式写入法律,这不仅是对其监督职责的法律确认,同时也标志着通过法治手段将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入民营经济治理结构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此举反映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明确指示,以及社会各界对运用法治手段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热切期盼。
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体现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理念,对检察机关在推动民营经济方面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这也成为了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关键依据。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特定条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涉及民营经济实体及其管理者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和具体方法。在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职责要求内涵丰富且细致入微。
深入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与专项监督工作紧密结合,针对关键领域的关键问题、企业反映的常见问题以及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依法强化对企业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不断优化提升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
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相关检验条款,不断推进企业控告申诉的“绿色通道”实现标准化管理,诉讼监督走向制度化,监督工具迈向智能化,线索筛选趋于规范化。
我国民营经济迎来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节点——在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律自5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国家领导人同志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将推动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纳入国家治理的整体布局,通过一系列犹如春雨滋润的政策措施,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使其如同蓄势待发的春水般充满生机。
第九章第七十八条!该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通过系统化的制度构建描绘了民营经济成长的法治愿景,而且在“权益保护”这一章节里,借助诸如第六十六条等具体条款,对检察机关的职责执行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检察机关如何与这部新法保持同步?又该如何通过高效办案确保对所有经营实体实现公平对待、依法进行平等保护?近日,记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多个业务部门领导进行了专访,对保障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检察策略”进行了深入剖析。
深度参与
最高检立法意见建议嵌入新法条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是关键改革举措。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此立法任务纳入了2025年的工作重点。这一系列动作充分展现了国家层面以法治手段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成长的坚定意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计数据揭示,截止到2024年9月底,我国民营经济实体数量已突破18086.48万户,这一数字占据了经营主体总数的96.37%。鉴于如此巨大的规模,以及背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现实,制定针对民营经济的促进法律必须格外谨慎。
民营经济立法涵盖了市场进入、权益维护、政策扶持等多个复杂问题,因此,本次立法活动秉持“开放立法、广泛吸纳意见”的原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家中央及国家机关共同组建了立法起草小组,协同推动立法工作的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将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视为一项关键的政治使命,强调必须集中精力对立法的核心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探讨,以保证提出的各项建议既严格遵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又能够准确满足民营经济的成长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该研究室通过实地考察、案例剖析、座谈会研讨等多种途径,对司法领域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难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同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以确保提出的立法建议既具有前瞻性,又具备实际操作性。
据悉,自去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多次向司法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共计六次。这些意见和建议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等多个检察职能领域,其中大部分已被有效地融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
余双彪举例说明,在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意见》的相关条款,提出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进行优化,并厘清相关机构的具体执行责任,同时促进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程序规范化。这一基于实践经验的立法提案最终得到了广泛采纳,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他们应迅速处理并审查相关申诉和控告。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立法建议得到科学采纳,这不仅是对民主决策与科学立法相结合的生动体现,同时也深刻展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经济方面的职责和使命。余双彪指出,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条款写入法律,不仅是对其监督职责的法定确认,也标志着以法治手段将检察监督深入民营经济治理结构的重大制度创新,这充分展现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明确指示以及社会各界对借助法治手段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热切期盼。
敢于亮剑
推动新法施行与专项监督深度融合
记者观察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第62条至第64条,针对强化对企业涉嫌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管、强制措施监管、整治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争议、规范跨地区执法等多个方面,对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执行监督职责、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杜学毅厅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法治在夯实根基、稳定预期、促进长远发展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因素无法替代的。他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与检察机关目前进行的违规异地执法行为及趋利性执法司法活动的专项监督工作高度契合。
去年1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决策与部署。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机关进行了精心策划,旨在监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检察院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并对侵犯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及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同等责任、同等罪行、同等处罚。
执法司法行为若偏向利益,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不仅会直接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会严重削弱执法司法的公信度,动摇法治的权威基础,对此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坚决进行整治。杜学毅强调,专项监督不仅触及刑事范畴,还涵盖虚假诉讼、违规执行、轻罪重罚等民事与行政领域,以及涉及公平竞争排除限制的公益诉讼领域。这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四大检察”齐心协力,共同应对。同时,检察机关还需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实现协同作战、共同推进。
杜学毅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履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经济犯罪检察部门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精确施策——
在监督涉企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时,我们关注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特别对违法羁押、撤案后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以及越权、越界、越额、越时进行财产查封冻结等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监管。在处理涉及民事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时,我们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谨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以及新兴领域和行业中的涉企刑事案件。在规范异地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原则,严厉整治跨区域非法抓捕、违规异地处理案件等不当行为;同时,要增强对管辖权争议线索的搜集和主动发现能力;并加强刑事案件立案和撤案环节的监督工作,以推动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行使。
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将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方针,将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强化专项监督工作紧密结合,针对关键领域的关键问题、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依法强化对企业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不断优化检察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在供应侧的持续改善,确保依法平等保护所有经营主体的产权以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执行。杜学毅如是说。
定分止争
全要素打通涉企民事监督堵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体现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和共同发展的理念,对检察机关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法在解决争议、消除纠纷、依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等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并成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的厅长蓝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检察机关需依据法律规定,高效处理民营经济实体及其管理者的申诉和控告;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提起抗诉,对需要督促改正的问题,也要坚决实施监督,力求最大程度减轻民营经济实体及其管理者的诉讼负担东莞万江律师,并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需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壮大之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运用“三个善于”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能高效、高质量地得到处理。蓝向东强调,民事检察部门将聚焦四个关键领域,全力推进新法的深入实施与落实。
首先,全面执行党中央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系列安排,注重从政治层面出发,在法律层面下功夫,深入监督违规跨区域执法和利益驱动执法司法行为。其次,强化对民营经济领域的执行监督,积极组织对民事案件终结执行程序的监督活动。着重提升对民事案件终结执行阶段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分配执行款项及物品等执行行为的监管力度,同时加速推进法院和检察院执行案件信息互通机制的构建,并增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全过程的监督职能。此外,还需强化对涉及民营经济领域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并进一步深化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运用民事纠错机制、刑事追责措施以及跨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增强对涉及民营经济领域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效果。强化与司法机关及行政部门的情报互通、案件线索移交和流程对接,持续提升对民营经济相关案件线索的发现和事实核查能力。通过创新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有效解决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线索发现困难、证据核实困难、识别难度大等关键问题。四是强化对民营经济民事判决的监督力度。充分运用抗诉手段进行法律监督,并重视采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来处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同级别监督机制的积极作用。对于涉及民营经济的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调查核实、组织听证会、引导检察和解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从而通过法律的稳定性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可靠性。
双责在肩
强化涉企案件行政检察监督
最高检委员、行政检察厅的厅长张相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彰显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成长的积极推动与大力扶持,这一举措为推动民营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特定条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民营经济实体及其管理者的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限与手段。观察行政检察的办案实际,可以发现这些职责要求内涵丰富且细致入微。张相军进行了解释,首先指出监督领域包括行政诉讼的监督、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刑反向衔接;其次,在监督手段上,综合运用了抗诉、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这三种法定监督方式;最后,在监督目标上,体现了依法监督、权利救济以及纠错防错等多方面的要求。
行政检察部门肩负着对法院司法公正的监督职责以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权的推动使命,故而必须勇于监督、精于监督、敢于自我监督。依法强化对企业相关案件的行政检察监督,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检察机关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全面彻底的落实。张相军向记者详尽介绍了行政检察部门未来将着力推进的关键措施。
在行政裁判执行监督领域,我们正全力推进“高质量高效能办理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件攻坚行动”,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处理涉及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承诺等方面的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件,确保民营经济实体及其管理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我们坚持将推动涉企行政纠纷通过法治途径得到根本解决的理念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始终,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在涉企执法领域,我们主动投身于规范执法的专项活动,并严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异地执法和利益驱动执法司法方面的违规行为,同时强化对涉企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执行的监督。对于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或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我们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其及时改正。此外,我们运用法治手段,致力于维护就业稳定、企业稳健、市场平稳和预期稳定。在构建行刑衔接机制的过程中,我们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实施行刑反向衔接措施,以避免出现该处罚而不处罚或处罚过重的现象。同步向行政机关发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提示,旨在预防处罚过重,确保处罚与过错相匹配。同时,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检察意见与司法行政部门同步抄送的制度,这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衔接,共同形成防范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合力。
有呼必应
全链条畅通涉企控告申诉快车道
一个多月以前,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创设了“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此专区主要承担受理关于企业合法权益被侵犯等十类相关诉求的任务。依法处理涉及不同经营主体的控告和申诉案件,这始终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核心工作内容。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特别着重指出“检察机关需依照法律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迅速接收和审核相关申诉、控告”,这不仅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调和重申,同时也彰显了对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的重视与体现。
那么,针对涉企控告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如何精准施策,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那艳芳提出了以下四项具体措施——
全力确保企业“绿色通道”的畅通无阻。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处理、迅速流转、按时完成涉企控告申诉案件。同时,设立线上专项监督区域。充分利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服务号以及移动客户端中的“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使企业维权变得便捷可行。此外,还要精准筛选出关键线索。充分运用信访线索管理的作用,对涉及企业的信访线索进行专项审查,采取智能筛选与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手段,着重发现可能涉及的执法司法问题的案件线索。对关键线索设立专项记录,经过评估后根据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移交或监督的建议。加强重大案件的监督指导。上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科室对筛选出的重大案件,主动参与并推进监督工作。通过实地审阅试卷、收听汇报内容、举办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全方位掌握案件细节,进而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同时,对案件处理的品质和速度实施严格监督与控制。
自今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已对2000多条线索进行了审查,从中筛选出159条关键线索,并分五批次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对涉及企业的3起控告案件进行了现场指导。艳芳指出,接下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不断推进涉及企业的控告申诉“绿色通道”的标准化建设,诉讼监督的制度化进程,监督手段的智能化升级,以及线索筛查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监督、服务、预防”三位一体的综合模式,为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稳固的法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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