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效力认定要点有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一审判决公布之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契约能否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和解契约的具体类型(是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还是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签署的时刻、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协议执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接下来,将分别从法律基础、效力判定标准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核心概念界定
达成和解协议后,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则为执行和解协议;若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则为诉讼外和解协议。这两种协议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如果和解文书属于履行和解(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它的有效性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和解相关事项的若干说明》(简称为《履行和解说明》)的标准:
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骗、强迫或重大认识偏差等情况,这一点在《执行和解规定》第2条中有明确说明;协议内容不能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例如不能约定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协议条款需要清晰具体,明确说明履行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具体金额,比如可以约定分阶段支付五十万元,每期支付十万元。达成和解之后,法院能够裁定暂停原判决的执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当和解条款完全履行时,法院需要裁定停止执行,依据是《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如果只履行了部分责任,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未完成的部分,依据是《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
示例:
甲和乙之间存在合同争议,一审法院判决乙需向甲支付一百万人民币。乙没有履行该义务,甲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并签署了和解文件,约定乙分三个月完成一百万的支付,每个月三十日前支付三十万,最后一个月支付十万。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暂停了执行程序。如果乙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将结束执行活动;倘若乙仅支付了前两个月共计六十万,甲则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四十万。
三、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如果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且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它本质上是一份新的民事合同,其效力必须满足《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相关规定,
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需满足特定资格要求,协议双方应为案件原有诉讼参与者或其法律授权代表,双方意愿表达必须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欺骗、强制威胁或利用对方困境等情形,协议条款内容须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条文及社会普遍道德准则,协议所涉事项必须清晰明确,具体规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明确约定一方终止对另一方的五十万元债权,另一方则无需履行支付义务。(二)和解契约的法律作用能够替换既有裁决:当契约中清楚说明“双方就当前争议一次性了结,不再计较”,便意味着对既有裁决的修正,具备替代作用(前提是双方心甘情愿且不损害公共利益);若一方未能履行契约条款,另一方能够按照契约内容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民法典》第465条)。
示例:
甲起诉乙要求偿还货款两百万,一审法院判决乙需偿还该款项,但乙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而是与乙商定达成和解,商定乙支付一百五十万,甲不再追讨剩余的五十万,后来乙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这笔钱,甲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再次起诉乙,要求乙支付一百五十万。
四、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无论采取和解协议还是协商解决方式,如果出现某些特定情况,该协议或许会被宣布作废,或者具备被取消的条件。
恶意勾结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包括,双方合谋借助和解契约处置资产,以规避偿还责任,这违反《民法典》第154条;或是违反法律强制要求,比如商定“乙无需承担产品瑕疵责任”,此行为触犯《产品质量法》;亦或是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例如和解契约包含赌博、毒品交易等违法事项。欺诈行为可以撤销,当一方有意提供不实信息(例如声称具备分期付款能力却实际缺乏相应财产),从而促使另一方达成协议(《民法典》第148条);胁迫情形下,协议同样可撤销,表现为利用恐吓手段迫使对方签约(例如以揭露隐私相要挟);重大误解也是可撤销的情形,源于对协议内容的错误认知(比如误以为协议总额已涵盖利息),进而造成权益损失(《民法典》第147条)。
示例:
乙签署和解文书之际,编造银行交易记录以示具备偿付能力,实则个人名下并无资产,此行为被甲察觉并诉诸法律,要求废除该和解文书,司法机构审理后确认乙存在欺骗行为,因此判定该和解文书作废。
五、实务中认定和解协议效力的关键证据
法院在审理和解协议效力时,通常审查以下证据:
六、典型情形与审判准则情形一:和解契约已经完全履行→执行程序终止
甲和乙之间发生合同争议,第一审法庭裁定乙需赔偿100万元现金。乙没有执行该判决,甲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双方商定了一份和解方案:乙在三个月内分期支付全部100万元。乙依照约定完成了付款,法院据此作出裁决终止执行程序。
案例2: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恢复执行
甲同乙签署了和解安排,乙只交付了五十万元,另外五十万元没有支付。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作出裁决,恢复先前判决的执行,乙必须支付未付的五十万元,并且要承担逾期履行的利息。
案例3:诉讼外和解协议可撤销→因欺诈
乙编造具备偿还条件的文件,同甲缔结了和解契约。甲察觉后提起诉讼要求废除,法庭裁定乙实施了欺骗行为,该契约失去效力,甲能够按照先前的裁决申请履行。
七、总结
认定一审判决后和解协议的效力关键在于审查其类型,是履行完毕的和解,还是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订立时是否出于双方真实意愿,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协议是否得到实际履行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