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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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过错责任承担分析,你了解吗?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对于超越权限的担保行为,即公司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违背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未经过公司决策自行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的行为,其法律效力以及过错责任的承担,必须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相对方的善意程度以及各方的过错轻重。具体分析如下:首先,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其次万江律师,探讨效力认定的具体规则;最后,分析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一、核心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若进行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此决策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正式表决通过;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单笔投资及担保金额设定了最高限额,则实际操作时不得超出该限额。
本规定属于管理层面的强制性条文,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公司内部的决策流程,并非对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直接否认。《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组织的主管人员若越权签订合同,若对方知晓或理应知晓其越权行为,则该代表行为仍具效力,所签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背了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相关规定,越权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了担保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及第五百零四条等条款,法院在处理此案时,若相对人出于善意,则该担保协议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若相对方并非出于善意,则担保合同对本公司不具备约束力;若相对方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有关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若本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无力偿还部分的赔偿责任;若本公司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关于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需遵循相应的规则。
越权担保的效力关键在于相对方是否出于善意(即是否知晓或理应知晓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这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
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为:
法律后果:
示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而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出示董事会决议文件。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伪造了董事会决议,并与乙公司达成了担保合同。乙公司已经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了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规定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并且确认了决议上的签名是丙(即甲公司的董事长)的,然而他们并未察觉到签名实际上是伪造的。此刻,乙公司表现出善意,担保协议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甲公司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之后有权向丙方追讨债务。
(二)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
相对人非善意的认定标准为:
法律后果:
示例:
甲公司在其章程中明确指出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且这一决议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然而,乙公司在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签署担保合同时,并未要求出示股东会的决议文件。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鉴于乙公司在此过程中并非出于善意,因此该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若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公示的义务,即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相应的损失应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三、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规则
在越权担保的情况下,责任的判定需依据各方的过失大小来确定,这主要关联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对人这三方当事人。
(一)公司的过错责任
公司过错通常表现为:
责任承担:
(二)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
法定代表人过错通常表现为:
责任承担:
(三)相对人的过错责任
相对人过错通常表现为:
责任承担:
四、实务要点归纳如下:法律首先保障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只要相对方履行了合理的审查责任(例如查阅相关章程、核实相关决议),即便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职权,担保合同依然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内部治理的必要性:公司必须通过章程明确担保的具体流程(例如确定决议机构、表决所需的比例),并且通过公开渠道(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外界公布相关信息,以此降低越权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公司章程、相关决议文件以及沟通记录等材料,以此作为自身善意的证明;同时,公司内部应保留好审批流程的记录,例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会议纪要,以证实其已履行了监督职责。
总结:在判断越权担保行为效力时,应以相对方的善意与否为界限。若相对方为善意,则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非善意,则合同无效,公司可能需承担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在具体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审查义务、内部治理等因素,对各方过错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应重视证据的保存和合规管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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