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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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推动行业纠纷解决迈向新阶段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财联社五月十五日电,记者林坚报道,证券行业纠纷调解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中证协官网公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最新版本,标志着相关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
中证协表示,这项规定意在持续健全矛盾多种处理方式,更加顺畅地开通矛盾调解途径,促使所有相关方踊跃且全面地介入矛盾调解事务,增强民众在矛盾调解过程中的满足程度和实际感受。
根据中证协官方网站信息,《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已经进行了最新版本的调整。
这象征着行业争议处理体系在标准化、法制化层面,迈入新纪元。依据财经网记者的归纳,总体而言,新版《证券争议调解准则》依照今年三月公布的《关于促进金融争议调解事业进步的指导文件》的核心精神,并在条款上对接相关规范,涉及调解事务的全部环节:
在规范调解工作方面,要确保调解活动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公平公正、中立以及尽可能调解的原则,设立失信的惩罚机制,以此增强行业调解的公信力。
在完善调解体系方面,需改进申请、协商及监管等环节的规范,清晰界定参与者的责任与权益,确保调解活动规范开展。
在健全调解机制方面,依据争议状况不同划分简明与常规调解方式,增加解决途径种类,同时规定处理期限。
第四方面是中证协加强同法院和仲裁单位的协作,清晰界定调解文书法律地位,提升调解文书的履行效力,设立简易快速调解程序,制定典型判决与调解程序对接方案,减少投资者维护权益所需付出的代价。
此次修订工作,由中证协牵头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开展,针对证券纠纷调解规则,结合了投资者保护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征询了会员单位、监管部门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最终完成。中证协确实制定了两种调解自律规则,具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这两项规则经过合并修订,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据消息人士透露,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不断改进调解机制,强化参与各方的配合,使调解成为投资人在发生争议时的有效解决方式,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与持续进步。
根据财联社记者所见,行业投资者保护工作持续增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广泛实施,特别是综合运用资本市场纠纷多元解纷手段,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有效将矛盾在基层解决,在初期消除,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快速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创新做法,这些相关做法需要纳入调解规则,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主要考虑方向。
该修订版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总共由六个章节构成,详细规定了调解工作的具体方式与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与责任,涉及调解机构的设置,调解申请的递交与审核流程,调解过程的操作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看点一:规范调解工作,增强行业调解公信力
新版本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调整了其立法基础和调解活动准则,规定调解活动在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以公平合理为基本理念,强调调解的第三方中立角色,奉行“尽可能调解”的方针,为当事人设立方便、快捷、高效的调解途径,不断加强与不同社会层面冲突解决体系的协作。
此外,要设立专门针对违背已生效调解约定,以及违反《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中有关协助普通投资者调解等重大失信行为的自我约束处罚制度,以此培养行业诚实经营的风气,增强调解事务的权威性。
看点二:提升 “三位一体” 纠纷多元化解效能
更新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优化了案件接收、调解流程、资料保存、监督机制、信息保护、工作限制、调解员任用等制度,清晰界定了参与者的责任与权利,保障调解活动规范开展,强化了其在公正处理、法律指导方面的功能,增强了服务能力,有效维护了各方利益。
看点三:完善自收调解案件流程,健全调解工作体系
新版《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改进了调解过程中的核心步骤,根据争议的繁简程度并兼顾方便当事人,以受理申请、选定调解人、查明事实、进行协商、签署协议等主要步骤为标准,设立了多种调解方式,包括简易和普通两种程序。
此外,《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还拓展了调解方式,涵盖面对面协商、网络沟通、语音沟通等,并针对案件繁简程度设定了调解周期,既能确保各方有效交流磋商,也能避免调解过程拖延过久。
看点四: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机制
新修订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遵循《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增强了协会同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联络配合,增加了多种救济途径。
该规则也清晰说明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方法,借助法院、公证处、仲裁机构等途径增强协议的权威性,以此保障协议能够切实执行。
看点五: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新版本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里增加了小额快速调解条款,允许行业组织在自愿前提下,事先同协会签署约定,同意在一定钱数限度内采纳协会给出的调解意见,这样能帮助小金额争议迅速处理完毕,同时也能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看点六:建立 “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
依照《证券纠纷调解规则》,针对多起案件或集体争议,法院一旦作出最终裁判范例,调解协会便可能应法院请求或指派,参照该裁判文书,实施统一调解,旨在实现案件处理结果一致,减轻权益维护者的经济负担,促使集体争议得到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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