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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中证协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时间:2025-08-09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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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报道,5月15日正值第七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之际,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今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纠纷调解规则》)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优化证券行业纠纷解决的多渠道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及行业的发展需求。

总体而言,《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标志着证券行业纠纷调解工作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能够持续促进证券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升级东莞万江律师万江律师,有效拓宽非诉讼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权利救济渠道,真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推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联合指导意见》),对金融纠纷调解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并为此次规则的修订工作提供了关键的指导。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与《联合意见》的规范相吻合,全面涵盖了调解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规范调解工作的层面,强调调解活动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公平公正、中立和尽可能调解至尽的原则,构建失信惩戒体系,以此增强行业调解的公信力。在完善调解机制方面,对受理、调解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的制度进行优化,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调解过程有序开展。在优化调解流程方面,依据纠纷的繁简程度,设立简易与常规调解流程,拓宽调解渠道并设定调解期限。此外,协会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的协作,确立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途径,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实施小额快速调解机制,明确示范判决与调解的衔接机制,从而减少投资者维护权益的费用。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共分为六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首先,对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化,以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度。我们修订了制定规则的依据和调解工作的基本准则,确保调解活动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强调调解的独立性,并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调解服务,并不断加强与其它社会领域在矛盾解决机制上的协作。同时,构建一套专门针对未履行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中有关协助普通投资者调解等重大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体系,旨在确立行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增强调解工作的公信度。

二是,强化调解体系构建,增强“三位一体”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综合效果。需进一步优化案件接收、调解流程、档案保管、调解监管、信息保密、职责回避、调解员选聘等环节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保证调解活动有序进行,充分展现调解在平衡各方、阐明法理方面的功能,提高调解服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点,需对自行受理的调解案件的处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加强调解工作的整体架构。具体而言,需对调解过程中关键环节进行改进,根据纠纷的复杂性和便于当事人的原则,以接受调解申请、调解员的选择、案件情况的了解、调解活动的开展以及调解协议的签署等关键步骤为基础,构建简易调解、常规调解等多种不同的调解流程。拓展调解渠道,涵盖现场调解、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多种形式,对各类案件根据其复杂程度设定明确的调解期限,既确保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沟通与协商,又有效避免案件拖延不决。

四是,加强矛盾解决合作机制的深化,汇聚解决纠纷的合力。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优化协会与法院、仲裁机构间的沟通与协作流程,拓展多样化的救济手段。同时,明确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的途径,借助司法、公证、仲裁等手段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保障调解协议得到切实执行。

五是,设立快速调解机制,以提升争议解决的速度。新制定的小额快速调解规则允许行业机构在自愿基础上,与协会预先达成协议,承诺在特定金额范围内采纳协会提出的调解方案,从而确保小额争议能够迅速得到处理,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六是,设立“示范判决与调解对接机制”,以协助解决集体性矛盾。当处理一连串或集体性矛盾时,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示范判决,协会便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或指派,依据该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从而实现“同类案件同类判决”,减少投资者维权所需费用,并加速集体性矛盾的解决。

中证协承诺,将不断改进调解服务质量,强化各参与方的合作,确保调解成为投资者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进而为证券市场的平稳与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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