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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规定通知

时间:2025-08-11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审判机关发布文件,公布《审理一审经济争议普通程序时法庭审判若干准则》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零二次会议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1993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以法发〔1993〕34号发布

各省各市县人民法院以及军事系统各级法院,还有铁路运输的中级与基层法院,包括所有海事法院:

为了提升经济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合议庭的职能,务必重视庭审环节,推进案件审理的标准化,现将《关于审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准则》发送给大家,请遵照施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提出意见,请立刻反馈给本院。

附: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开庭前的工作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通过通知书和应诉通知,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通过口头方式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也会同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合议庭组成后,会在三天内将合议庭的成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情况发生改变时,如果需要变更合议庭成员构成,必须在调整完成后三天内通知相关方。如果在开庭前三天内决定更换合议庭人员,原定的审判时间需要相应推迟。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需要仔细核对当事人递交的诉讼相关文件,明确案件事实,检验各项证明材料,把握争议的核心所在,并且确定在庭审过程中需要进行询问和讨论的关键议题。

若诉讼中必须共同参与的各方有成员未参与进来,则应当告知其加入诉讼过程。

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事项,合议庭如果认定有必要进行鉴定或审计,应当立刻移交依法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或者委派相关职能部门执行鉴定工作,同时委托审计单位开展审计业务。

开庭之前,审判小组可以邀请原告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律代表聚集,用来比对查验资料,并且整理清楚账目情况,双方没有争议的资料需要记入案件材料,并且请双方代表在文件上签字,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不再有异议,这些事实就可以被当作认定的事实来处理

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合议庭便可在审理开始之前,允许诉讼参与人自行商议化解矛盾。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提出终止诉讼,或者双方请求出具调解凭证,审查确认不违背法规且不损害第三方权益,便可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或者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拟定调解书交付当事人。

审判组核查完案件文书,确认法律事项清晰、情节明白,在征得两边当事人许可,能于庭审前直接进行和解。若和解成功,将拟定和解文书交付当事人。倘若双方对案情没有分歧,仅对责任划分意见不一,庭审可在当事人确认事实的前提下,直接开展法庭讨论。

开庭审理之前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合议庭需要立刻商讨决定开庭的具体时间,同时制定庭审的详细计划,还要清楚界定合议庭各位成员在庭审过程中的职责分配。

开庭时间一旦敲定,负责记录的司法人员须在开庭前三天向涉事者递送出庭通知,同时把开庭的详细消息告知其委托律师、提供证言的人、进行评估的专家、现场检查的职员以及语言转换的辅助人员。如果当事人或法庭相关人士居住在远方,必须预留充足的路途所需时间。若案件将公开审理,务必在公告上列出涉事者的身份信息、案件性质,并明确标示出开庭的准确时刻和具体场所。

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需要核实当事人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场。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出席,应当立刻向审判长汇报这一状况,并且由合议庭来商议是否需要推迟审理时间或者暂停整个诉讼程序。如果决定推迟审理,必须马上告知当事人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如果决定暂停诉讼,则要撰写裁定书,并且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原告收到传票后,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未能出席法庭,那么可以视为诉讼撤回;如果被告收到传票后,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未能出席法庭,那么可以做出缺席判决的结果。

二、宣布开庭

10、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11、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2、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向审判长说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到场状况。审判长查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且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对方到场的人员有异议。

审判长确认当事人身份准确无误,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反对意见,审判长宣告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要求,能够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15、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响应人民法院的传票,审判长可以决定不让他到场参加审理,并且会解释传票已经合法送达以及不让他到场审理的理由。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响应人民法院的传票,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17、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向当事人说明涉诉的相应权利与责任,征询各方是否需要请求回避。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需暂停审理。院长主持审判时的回避事宜,由审判委员会裁定;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由院长裁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裁定。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若缺乏依据,审判长应在再次开庭时宣告不予采纳,并将此情况载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若具备条件,经批准不再继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推迟审判日程。

当事人若对驳回回避申请的裁定有异议,可申请再次审查,此过程不会干扰案件的审理。受理机关需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也可在审理现场即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告开展法庭审理环节,需向诉讼参与人说明此阶段将聚焦于双方存在分歧的环节。诉讼参与人对于自己陈述的观点,必须拿出相应材料来支撑,针对对方提出的看法,要么递交证据,要么阐述缘由。

20、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要求和理由进行同意或反对的回应,双方已经认可的事实,需要记录在案,审判机关不再需要另外核实。

第二项由其他当事人进行说明或回应,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其他当事人阐述其诉讼主张和缘由,没有独立请求权的其他当事人则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表达接受或反对的回应看法。

案件存在多个诉讼要求,或者牵涉到多个独立事实时,当事人应当就每个诉讼要求,每项事实争议的问题,依次进行陈述,并且核对相应的证据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让对方进行确认,并且彼此进行审查,包括书面文件、实物以及音像资料等,都要经过这个程序。

与国家核心机要、商业核心利益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交给审判机关的,审判机关不可以公开展示,不过能够适当地加以说明。

所有了解案件细节的个人或组织,都必须承担出庭提供证言的责任。证人接受法庭询问时,审判人员需要核实其身份信息,并明确告知其作证的职责以及伪造证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证人完成证言陈述之后,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言内容的看法。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代理人可以向证人提出问题。

如果证人确实存在难以到庭的情况,那么他提交的书面证词需要在庭审时进行朗读。如果是当事人自行收集到的证人证词,先由当事人进行朗读再提交给法庭,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询问;如果是法院负责调查获取的证人证词,则由法庭记录人员朗读,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询问。

26、检查人员、评估人员读出检查记录、评估意见后,由两边当事人表达看法。在法庭同意下,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可以向检查人员、评估人员提问。

查明双方争议事项后,审判长需征询各方是否补充新的证明材料,原告的诉讼主张或被告的反请求有无调整。若当事人反复说明相同内容,审判长应及时予以提示或加以约束。

28、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请求,或者合议庭认定事实存在疑点,确实需要法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传唤新的证人出庭,又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和勘验,因而必须推迟审判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如果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应当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告法庭辩论环节启动,双方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就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陈述,陈述需基于事实,通过逻辑说服对方。在特定情形下,审判长有权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每次表达观点的时长加以约束。

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第一轮讨论告一段落,主持人需要征询各方是否有进一步看法,如果有人希望继续阐述,应当予以支持,不过要告诫对方避免重复陈述。

35、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庭审最后阶段,审判长依次询问原告方、被告方和第三人方的最终想法,按此顺序进行征询。

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审判长在法庭上审查证据并听取各方意见,一旦确认案件事实明确,会依次征询原告、被告以及具备独立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是否希望进行和解。如果无独立诉讼地位的第三人需要承担某些责任,审判长在征询原告和被告之后,还需进一步询问该第三人是否愿意和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调解过程中,可以先让各方当事人各自提出调解意见。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分歧,合议庭需要阐明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责任归属,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在特定情况下,合议庭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制定调解方案供参考;或者先分别听取各方意见,再展开调解工作。

39、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需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盖章确认。法院应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若双方达成协议后立即履行完毕,且不要求发放调解书,则应将此情况记入笔录。在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该记录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协商一致,合议庭需要公布协商结果,并通知当事人,协商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便产生法律效力。

六、合议庭评议

开庭审理之后,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合议庭需要暂停庭审开展讨论,针对案件类别、确认的事实、所选用的法律、对错归属以及最终解决方式等事项形成决议。

审理过程中,倘若查明案情尚未彻底明了万江律师,则需当事人追加证明材料,抑或由审判机关主动搜集相关依据,此时可裁定推迟开庭,待后续会议时,审判负责人应公布延期决策的缘由与具体时长,并指明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明的截止日期。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采取多数人意见优先的规则。讨论中若有分歧看法,记录员需将不同意见准确记载在案卷上,并由审判委员会各位成员在记录上确认签名。

七、宣判

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束后,由主持法官宣布重新开庭并宣读判决书。宣判时,所有诉讼当事人以及旁听群众需站立。判决书需说明:已查明的案件情况、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的最终决定和理由、诉讼费用的承担情况、当事人提出上诉的途径、上诉的有效时限以及受理上诉的法院。

45、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庭审笔录可以由记录人员宣示,当事人及诉讼相关人士能够当庭检阅,或者获知在五天内审阅。

庭审记录被宣读或被审阅后,当事人及诉讼相关人士如果确认内容准确无误,需要在记录上签字或盖印;如果拒绝签字或盖印,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如果觉得自身陈述在记录中存在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在记录末尾或另附纸张进行更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八、闭庭

47、审判长宣布闭庭。

4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等退庭。

49、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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